申檢完稅: 辦理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後,道路用地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有貸款作為交屋款部分者,並得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Step.5 繳付貸款尾款交屋(支付第4期款)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1.登記完竣後,買賣雙方均無貸款時,買方支付尾款予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2.登記完竣後,買方無約定貸款作為尾款,賣方有貸款尚未還清塗銷時,由買方會同賣方前往債權人處還清該貸款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3.登記完竣後,賣方無貸款,買方約定貸款作為價金之一部份者,應於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約定由特定人通知核貸銀行聯繫後,
銀行 點交 最高可貸 代墊款利率 手續費 聯邦銀行 點交、不點交 80 % 6.3 % ~ 12 % 固定計息 0.3 % 華南銀行 點交、不點交 85 % 5 % 起 0.1 % 板信商銀 點交 80 % 5 % 起 20,000 元 第一銀行 點交 80 % 5.25 % ~ 8.25 % 固定計息 10,000 元 安泰銀行 點交 80 % 6 % 起 9,000 元 新光銀行 點交 80 % i + 5% 起 ( i 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 0.8 %) 11,000 元 合作金庫 點交 90 % 3 % ~ 5.195 % 依現行指標利率浮動計息 5,300 元 ps. 不難發現,合作金庫道路用地買賣是所有列出的銀行中可貸額度最高且代墊款利率最低,因為它們只做自家銀行送到法院拍賣的房子。 表格中整理的資訊隨時會變動,因為每家銀行的法拍屋貸款附加條件不同,最高可貸額度、代墊款利率會因個人條件而不同,甚至手續費也會隨時調整,所以最好還是在投標前先問清楚,請銀行評估比較準確。 房屋擔保貸款 前面提到,拿到權利移轉書後就可以去銀行申請一般房貸,不過,要注意的是: 如果不是買「點交」的法拍屋,有些銀行會拒絕讓你辦房貸,因為房子剛買有「不點交」的註記,除非拿到完整的所有權。 雖然絕大部分的銀行提供房貸業務,但有些銀行對房屋評估比較嚴格,就算你買的法拍屋已經完成過戶,它還是要確定能完全交屋給你,如果有房貸的規劃,記得在投標前先問清楚,或找沒那麼嚴格的銀行!
另外,無路權的土地可評估是否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 當一塊土地被其他人的買賣道路用地土地環繞並與公路隔絕,則為「袋地」。根據民法第 787 條第一項,若土地與公路無聯絡道路的原因非人為破壞的結果,土地所有人得經過其他所有權人的土地到達公路,即「袋地通行權」。 也就是說,袋地通行權是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在鄰地的通行權。 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流程要點 約定付款條件及方式、交屋時機及方式、買賣之設備項目、道路用地雙方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違約暨保證事項以及稅費負擔。並約定配合買方辦理不動產貸款,以及其作為交屋款部分之事項,如賣方設定抵押權部分相關事宜。 確認一切無異議後由買賣雙方(雙方經紀人與買賣主)加蓋印章支付頭期款Step.3 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支付第2期款) 賣方買方攜帶印鑑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1份及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資料,並得加蓋專用印章 攜帶印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流程要點 賣方於填妥之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中之相關欄位加蓋印鑑章,買方則得以任一私章用印。 支付第二期款買方如需辦理貸款,需在這個階段提供辦理貸款必備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 Step.4 完稅(支付第3期款)賣方 買方賣方完納土地增值款及欠稅費款
財政部指出,持有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人購入的公有土地價值較高者,因繼承發生再移轉情形時,也只能以繼承日當時的公告現值做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如果被繼承人當時購入的公有土地價值較高,在繼承發生時的公告現值,道路用地若低於當時購入的公有土地價格,亦只能按較低的公告現值申報前移轉現值計課土增稅。 由於土增稅是按照漲價總額課稅,前次移轉現值較低者,相對土增稅稅負就會增加。 富人捐地節稅方法行不通了 有錢人習慣採行的「捐地節稅」方式行不通了。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買的土地進行捐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均應改按土地取得成本計算。 目前各地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沒有錢編列足夠預算徵收的情況下,近年出現一些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沒有土地價值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再將土地捐贈給政府來抵稅,這種外界所謂的富人節稅法,根據估計,92年就讓政府稅收損失了500億元左右。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將按土地成本來認定,但不溯及既往,未來在申報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時,必須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以及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但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捐贈金額。 至於沒有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明文件時,則將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扣除標準,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按該標準予以認列捐贈扣除金額。 公設保留地捐贈證不註記公告現值:
2023年1月12日 星期四
土地所有人得經過其他所有權人的土地到達公路,即「袋地通行權」。 也就是說,袋地通行權是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在鄰地的通行權。 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