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腰背痛都是由機械性病因引起的,但不少人都誤以為腰背痛一定與坐姿有關,即使改善了坐姿也未必減退腰背痛的痛楚。由於腰部很多組織都可能會是導致腰背痛的原因,所以從臨床醫學治療角度而言,腰背痛的準確成因並不容易確定。有時更要透過X光或一些特別的測檢程序如磁力共震掃描,才能確診痛症成因,以便作出適合的腰背痛治療方法。雖說如此,背痛的成因可分類為以下幾種,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1. 日常損傷(可分為急性及慢性兩種)急性損傷:如醫療護腰脊柱骨折,韌帶、肌肉或關節囊的撕裂,急性椎間盤突出等。慢性損傷:如韌帶炎,肌肉勞損,脊柱骨關節的增生和退變,神經線受壓 2. 脊椎關節退化:如關節炎、椎間盤退變、老年性骨質疏鬆症等。3. 不正常的脊椎生理弧線形狀4. 長期工作勞損:文職人員需要長時間坐著工作,加上辦公桌椅和電腦位置不佳,容易造成姿勢不良,引致肌肉經常抽緊,因而產生背痛。另外, 一些工作是需要重覆性地彎腰或搬運重物,也都會大大增加患上背痛的機會。 5. 日常姿勢不正確,包括坐立姿勢、搬運物件時的姿勢及睡姿等頸椎壓迫頸圈。6. 身體過重或懷孕:腹部過重會直加重背部肌肉及脊骨的負擔。7. 缺乏運動 8. 意外創傷9. 其他疾病:例如背部患有良性或惡性腫瘤,均可引起腰背痛。
不少民眾因為害怕不用護腰,腰就會痛,幾乎一整天都戴著,長期下來離不開護腰,反而會讓腰背肌群萎縮、無力,就像有些人腳骨折打石膏,石膏拆掉後一開始會覺得腳沒力,就是因為腳太久沒使用,肌肉萎縮了。 姿勢不正確 多是腰痛主因 賴宇亮表示,長期使用護腰導致腰背肌群萎縮無力,拿掉護腰後就更容易感覺腰背部痠痛,醫療護膝推薦誤以為腰痛還沒好就繼續穿,形成惡性循環。除了先前提到因受傷或手術需要穿戴護腰,有些民眾聽信坊間流傳,認為從事搬運、工地等勞力工作,或長時間需站立,可以戴護腰保護脊椎、避免腰痛。 冰紗雙層護腰 NU獨家專利冰紗涼感材質, 涼爽不悶熱 透氣超彈力網狀Nylon布, 彈性佳, 透氣又舒適 雙層式可調設計提供醫療護膝推薦雙層保護及支撐 背部6條支撐條設計搭配NU能量條提供最佳支撐力 NU能量技術可釋放負離子及遠紅外線 輕量183公克 Tags:冰紗雙層護腰護腰 分類 公告 新品 知識 賽事 部落格 彙整 彙整 選取月份
五、手腕疼痛 (一) 成因: 搬運過程韌帶受到太大外力拉扯易形成扭傷。長期重複動作,醫療護膝推薦造成肌腱過度使用產生肌腱炎。有局部腫、 壓痛、用力或活動手腕有痛感、無法用力、關節活動受阻。 手腕過度使用,產生通往手部的神經受到手腕部位肌腱腫脹變粗,醫療護膝推薦擠壓迫正中神經產生如腕隧道症候 群,造成食指和中指及大拇指等正中神經支配之區域的手部疼痛、灼熱、刺痛及麻木,疼痛在晚上或睡 醒特別明顯。 (二) 腕隧道症候群治療: 1. 非手術治療: 1. 休息:減少手腕反覆動作及長時間的使用手腕工作。 2. 口服藥物治療。 3. 手腕固定支架:建議使用 2-4 週,使腕部得到休息。 4. 類固醇局部注射:需要反覆注射治療,約有 1/3 會在 1 年半內復發。 5. 復健治療。 2. 手術治療:壓迫神經的橫腕韌帶切開,使神經壓迫得以減輕,改善症狀。 6 參、肌肉骨骼傷害治療 肌肉骨骼傷害治療 一、急性傷害的治療 (一)原因:明確傷害發生原因及明顯生理改變,
七九 膠頭 只 消耗品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註記: 一、本表所列之輔具項目,若需特製輪椅,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開立之診斷書(敘明申請特製輪椅)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等資料報會專案審核。 二、本表所稱「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醫療護腕推薦係因其項目屬特殊醫療輔具, 需依個別需求量製,可親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量製,或配合該中心、合約 單位國內巡迴服務時親臨訂製;若義肢申請者無法親臨該中心或合約單位配置,受理機構亦可協 調該中心或合約單位另行派員主動服務量製。 三、附錄一列屬同功能性輔具項目及申請限制: (一)第一項至第六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二)第七項至第九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三)第十項至第二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四)第四十一項、四十三項、四十四項、四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五)第四十六項至第四十八項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六)第四十九項、第五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七)第五十項至第五十二項、第五十四項、第五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八)第六十六項、第六十七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九)第七十三項、第七十四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附錄二 手杖配發評估紀錄表
一、榮民姓名: 二、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三、受理申請單位: (榮服處、榮家) 四、申請人具效期內之下列身心障礙手冊或具行動障礙者:(請勾選下列身份) o肢體障礙者(新制 ICF 第七類 05):效期至 年 月 日 o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效期至 年 月 日 o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勾選或簡述原因) o下肢外觀有明顯傷口且影響行動者。 o下肢外觀無明顯傷口,但影響行動,並提具三個月內就醫紀錄者。 o最近三個月內曾住院且目前行動障礙者(或行動不穩者) (請提供住院佐證資 料) 。 o最近三個月內曾因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就醫,且目前行動障礙者醫療護腕推薦(請提三個 月內就醫紀錄) 。 o年邁且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註明出生年月。 o其他具有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 事實(請說明並請提供佐證資料) 。 ) 五、受理單位審核結果: o符合申請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o未符合申請期限規定。 o未符合申請條件(未具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平衡機能障礙、或行動障礙或 行動不穩等條件)。 審核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榮民總醫院 分院醫療輔具處方單 就診日期: 年 月 日 本處方單僅限各榮總及榮總分院開立後,由榮民以正本處方單向各榮服處或榮家申請醫療輔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