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3日 星期六

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二 手杖(不銹鋼)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

 三.因情形特殊,經專案報請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年限之限制。惟附表內所列各項目輔具(助聽器、 眼鏡、義眼、其他醫療輔具等四項)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之西醫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聽力圖及驗光單,須符合自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 之期限。 附錄一 醫療輔具補助項目 項次 醫療輔具項目 台北輔具公司單位 使用年限 受理機構 備註 一 手杖(鋁合金)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二 手杖(不銹鋼)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2.振興公園地下停車場:臺北市北投區天母西路 112 號。 脊柱側彎 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醫療頸圈推薦復健科 物理治療組編印 著作權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復健科物理治療 本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轉載、翻印或轉售 ■定義 脊柱側彎是指一種脊椎的變形問題,脊椎正常由從 正面看來一條鉛直線,而側彎以後變形為左右彎曲的曲 線,可能是一個或是多個連續側彎造成的,可能發生在 頸椎、胸椎、腰椎或其中兩者同時發生。 脊椎正常是由上而下一直線,左右兩側的肌力是平 衡的,若當一側肌力大於另一側時,造成上下的脊椎往 同側彎曲,形成一個 C 形的曲線,若是處於更複雜的情 況,可能會有兩個 C 形而造成 S 形的狀況,也就是我們 所稱的脊柱側彎。 ■病因 造成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結構性問題(Structural Scoliosis):由病變所引 起不可逆的脊柱側彎,例如神經肌肉疾病(小兒麻 痺、脊髓損傷、進行性的神經肌肉疾病)、骨病變 疾病或自發性疾病。  非結構性問題(Non-structural Scoliosis):又稱 為功能性或姿勢性的脊柱側彎,多為由雙腳不等 長、不良的姿勢習慣及肌肉不平衡所造成的,是有 機會再矯正回正常姿勢的。 ■評估 脊柱側彎的病人,外表上看來會有以下幾點:



 □多重障礙者(須註明障礙類別與等級):_______________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類別:□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8-3. (新制)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頸椎壓迫頸圈輔具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使用評估: 1. 使用目的與活動需求(可複選):□日常生活 □醫療 □就學 □就業 □休閒與運動 2. 輔具使用環境(可複選):□室內 □戶外 □居家使用 □機構或學校使用 □社區或公園 □其他: 3. 輔具操控能力:□無自行推動輪椅能力 □可自行推動輪椅 □具良好輪椅充氣頸圈操控能力 特製輪椅規格



家屬也可在旁 將一手放在病人肩部、一手放在臀部協助翻身。 (三)上下床:早期下床很重要,可以預防術後併發症。如有頸架,可在頸架 固定好後再下床,下列介紹二種可減輕疼痛的翻身方法。 運動方式 運動圖示 1.首先翻轉側身靠近一側床緣並且雙 膝彎曲。 2.用肘部和另一手撐起身體,同時雙腳 離床著地。執行過程中仍保持耳、 美國aspen肩成一直線。 ★上床方式則與下床步驟顛倒 衛教小組 NF0270201 2 二、出院後日常活動 正確的頸部姿勢讓手術後的頸部得到良好的保護及瘉合,下列幾個日常活 動圖片及說明,提供您做為參考。 正確姿勢 重點說明 錯誤姿勢 站或坐時: 收下巴後頸部伸直,站立時再 加挺胸。 ★切記!不可在椅子上睡著 了。 拿、放高處東西時: 用椅子或梯子墊高,避免目標 物高於過於頭,也不可長時間 仰著脖子及伸長手臂。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四、鋁合金高背特製輪 椅、不鏽鋼高背特 製輪椅應符合申請 條件之一(詳附錄 一第十三項、十五 項 備 註 ) 始得申 請。 五、榮民醫療體系得以 醫 療 輔 具 處 方 單 (正本 )替代診斷 書 , 格 式 如 附 錄 三。 六、台北輔具公司每人每年依實際需 要,最多以申請二 項為原則。 七、專案申請特製輪椅 者,需檢附由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 別醫師開立之診斷 書(診斷書內需敘 明申請特製輪椅; 申請人居住縣市, 如無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之上開四項科 別醫師,得檢附當 地公立醫院或衛生 所 醫 師 出 具 診 斷 書。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服務項目、診 療科別以中央健保 署公告健保特約醫 事機構查詢資料為 原則),並附特製輪 椅評估表 (格式如 附錄四) 。 八、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註記: 一.榮民臨櫃申辦醫療輔具,如未攜帶榮民證(義士證),得以有效身分證件提供受理單位於退除役官兵 及眷屬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查驗,審核無誤後,由受理單位列印榮民資料交予榮民簽名。若非榮民本 人臨櫃遞送申請資料、或由榮服處暨社區服務人員協助申請,由受理單位登錄送件人(或代理申請人) 相關資料備查。 二.由各榮服處、榮家進行輔具申請之管控、查核,並依規定辦理結報(提供現金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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