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 星期一

要視行政院是否繼續撥款預算而定,非市府能決定。 負責招標作業的台北市政府新工處指出,在有限的經費下,先就都市計畫10公尺以上,已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辦理收購,但屆時所能收購多少筆數或面積目前無法估算

 3、不要選擇「袋地」袋地,無直接聯通對外公路的土地。依法規定袋地地主可借道從鄰地出去,但《民法》第788條第1項有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意思就是,袋地地主若有開通鄰地道路的必要,得額外給付補償金給鄰地地主。 二、買農地貸款可以貸幾成呢?鄉下農業用地的買賣道路用地一般都是以“分“、“甲“為單位來計算。一分地=293.4坪,一甲地=十分地(2934坪)。 農地價格看地點有算坪賣也有算分賣的,若是精華地價格還會更貴。 但願意承擔農貸的銀行比較少,大部分還是農會在做承貸業務,一般來說,貸款額度在5成左右,農地狀況不好的話,還會往下調,貸款利率也較高所以想買農地的民眾現金準備多一點材會比較保險。 三、想要蓋農舍需要有什麼條件?

因為建商要蓋房子,需要使用容積移轉獎勵來降低成本,會收購道路用地的一般有,土地開發公司, 房仲業者,個人投資客,建設公司,道路用地但最後也都是賣給建設公司,因為幾乎也只有建商才有容積移轉的需求。 有些人說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 1、不能說沒有用,應該說用不到,因為說要抵稅,那太划不來,只能抵一點點。 2、而且有公告現值,老人年金就不能領,各種福利隨著消失。 3、如果要容積移轉,地主要有一塊500平方米( 相當約151坪 )以上的建地(7/1號後改為1000m2)。 4、道路用地地主賣出以後,建商是捐給當地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的獎勵,但對那塊地並不會有影響,

協議分割:只要全體共有人都有意願進行分割並達成協議即可,不需書面。 裁判分割:若全體道路用地共有人無法達成共同協議進行分割,便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原物分配、變價分配以及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這三種。 調解分割:經協議與裁判分割仍無法成功分割,則可聲請地政機關調解。換句話說就是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又不想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則可向地政機關聲請調解。 土地分割條件限制 土地分割有以下條件限制: 特別使用目的,如共有道路、界標等等...不能分割 契約書上訂有不分割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者,諸如:建築基地、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等等... 共有土地分割應備文件有哪些? 辦理共有土地分割,需備妥以下文件:

持分農地貸款所需資料 辦理持分農地貸款需要的資料有: 持分農地所有權狀正本 權狀所有人身份證影本 權狀所有人印鑑證明(有效期需3個月內,不限定用途)(如本人到場,亦可不提供) 權狀所有人原印鑒章 手續簡便的持分農地貸款,收購道路用地就在台新代書 在台新代書辦理農地持分貸款手續簡便,只需準備好以上資料,快速審核、快速過件、快速撥款,立即解決資金需求。審核條件寬鬆,不看個人信用瑕疵、貸款遲繳記錄、不受負債不能超過月薪22倍的影響、甚至是沒有薪資證明也能快速過件撥款。

一類為民眾長年行走形成的既成道路用地,估計要完成徵收需6000億元。 行政院93年撥款15億餘元,給各地方政府分配辦理補償,台北市因所佔既有道路的比率較高,分配得4億多元,將陸續辦理公告標購作業,由土地所有權人自提價格標購,從價格最低的優先辦理徵收補償。由於這項計畫是中央訂定的暫行計畫,是否每年都辦理,要視行政院是否繼續撥款預算而定,非市府能決定。 負責招標作業的台北市政府新工處指出,在有限的經費下,先就都市計畫10公尺以上,已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辦理收購,但屆時所能收購多少筆數或面積目前無法估算。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應以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但徵收、價購不能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以現今財政困難情況下,早期許多土地經開闢成道路,並無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價購,實際上許多民眾是改以捐贈,作為抵扣稅金。新工處強調,非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上若有違建或固定式構建物、或土地有其他權利設定、公告徵收註記或涉及司法訴訟案件,均不得參與投標。收購案辦理公開招標,在市府大樓2二樓大禮堂開標,凡投標低於招標底價,由土地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開始收購,並依序決標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有意參與投標的地主把握機會踴躍參加,詳情可冾詢27258084。或上網www.geps.gov.tw進行電子領投標。 利用公有地節稅 破功 財政部指出,民眾以高於公告現值價格購入公有地,該土地若經繼承再出售,且公告現值仍低於原購入價格,納稅人將不能按原購入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這項新規定將使長期持有公有地的民眾無法再「嘉惠後人」,繼承人日後恐有稅負加重的風險,目前許多利用公有地的節稅規劃,將被財政部這項新規定「破功」。 財政部已經在8月27日發布行政命令,明令財政部在79年所做的台財稅第790336801號函停止適用。 79年間的函令主要規定,被繼承人以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購買公有土地後死亡,繼承人繼承後再行移轉時,准以被繼承人取得公有土地實際價額做為前次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表示,內政部日前針對這類公有土地取得成本高於繼承日當時公告現值的土地,做成新的解釋,認為土地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因繼承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準,因此財政部在79年間所做的解釋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的精神。 基於內政部改變對公有土地繼承後再移轉的前次移轉現值認定原則,財政部因此配合修正並刪除79年的行政命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