ㄥ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七)依都市計畫法道路用地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八)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土地增值稅 A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高雄市為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Q 蔣君於10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110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土地增值稅 A 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110年9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先算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因此貸款成數較低,一般為買賣價格的5成,利率也稍高。(相關報導:為何多數人寧願住透天,也不要買電梯大樓?過來人曝2大缺點超有感|更多文章) 但使用權房屋絲毫沒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道路用地在銀行貸款講究抵押擔保的觀念下,買家只是租屋人,在形式上為「租賃權」概念,銀行無法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此核貸不易,只得透過建商來貸款,相對貸款成數和貸款利率條件,可能更不如地上權房屋。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指出,不論地上權、使用權房屋或有所有權的居住者,每年都得繳「房屋稅」,可適用自住稅率;但有所有權者繳納地價稅,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居住者繳納「地租」,且地租約公告地價的3.5%到5%,當公告地價調漲時,地租自然跟著漲,地租比地價稅更重,變成住越久、繳越多的情形。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如果有,那就符合民法 789 條的情形,不能再對他人土地主張袋地通行權,只能經由原地號通行,即分割後之幾的地號擇損害最小的土地位置通行。 其他相關問題 法院袋地通行權之確定判決可以代替申請建照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嗎? 袋地通行權的判決和能不能建築其實是兩回事收購道路用地。私設道路必須依照建築法規的規定才能申請建照。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 2 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標準: 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為 2 公尺。 長度在 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為 3 公尺。 長度大於 20 公尺者為 5 公尺。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板面積合計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 6 公尺。 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淨寬依前 4 項規定,淨高至少 3 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的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若為特定建築物 ex. 工廠,需臨接 8 米以上的道路。 如果買到上面有房但借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 用例子來說明:如下圖,假設甲有一塊土地,上面有一棟房屋,甲把房屋借用給乙,後來又把地賣給丙,丙可否要求乙拆屋還地?
袋地通行權無效 (1) 如果土地以後與公路有適宜的聯結,能夠正常使用,周圍被通行土地的地主(所有權人)沒有繼續容忍通行的必要。 (2) 如果甲地原本通行自由分割出之乙地,後來乙地的地主非法妨礙不准通行,甲地的地主無理由請求致走其他地與公路聯結。 甲得請求乙除去障礙物,收購道路用地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最高 105 台上 1439 號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39 號: 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係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 因民法 789 條,甲只能通行乙,乙負有容忍之義務,甲應以民法第 184 條以通行權遭侵害告乙,排除侵害。 民法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則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謄本之地號若有註明原地號係分割自○○○-1、○○○-2 … 之地號,要注意將地籍圖上之幾的地號全部找出來,拼湊出分割前的原地號是什麼,確認原地號是不是本來有臨道路可供通行?
首先,要釐清目前狀態:房仍屬於甲的、地已變成屬於丙的。 這時候,丙能不能拆屋還地,就要看該房有沒有保存登記? 有保存登記、建照、使照 ➜ 不可拆。 未保存登記 ➜ 可拆。 如果想標的地沒有直接連通到公路,須經過前面另一塊土地,投標前需考量什麼? 土地沒有臨路 如上圖,A 地需經過 B 買賣道路用地地才能連通公路,若欲標 A 地,投標前要怎麼考量通行? 首先,要看 A 地上有沒有建物? 有建物的話,要看該建物有沒有保存登記? 建物有保存登記 表示 A 地是建築基地,那就要查 B 地是不是基地的法定空地(法空)?
2022年11月6日 星期日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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