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 星期二

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行政院於92年11月間邀集相關單位及縣市政府協商達成共識,同意財政部所提「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自93年起,分3年試辦,共計釋出90億元,由地方政府以競標方式收購地方既成道路土地。 依據財政部的計畫,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收購,以競標方式道路用地,採最低標收購土地。各縣市願意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者,由行政院主計處補助1千萬元協助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取得之既成道路土地,按照其捐助章程規定,需捐給當地政府;唯地方政府不願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者,中央也不勉強。 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執行「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已分別於93及94年度分別編列15億元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歷經長時間的準備作業,由台北縣領先其他直轄市、縣市拔得頭籌,率先於去年12月23日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決標。 94復有桃園縣、台東縣、嘉義縣及台北市跟進完成開標,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陸續跟進擴大辦理。據了解,台北縣該次招標共有32筆既成道路土地決標,決標金額達9,399萬8,900餘元,招標現場並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到場觀摩。 另外台北市並已於本月8日開標、21日決標,計有141筆土地決標,決標金額達4億4,830萬元。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七)依都市計畫法道路用地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八)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土地增值稅 A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高雄市為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Q 蔣君於10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110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土地增值稅 A 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110年9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先算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降低民眾配合公共建設的財產損失。 張欣倩議員表示,審視本次陳情事件中,協議價購價格竟有明顯落差,顯示縣府在相關工作中,做得不夠嚴謹,未以民眾權益進行考量,尤其部分土地還是民眾世代耕作之農地,配合徵收的確已影響其耕作與土地價值,更應審慎考量與執行。 賴澤民議員則表示,道路用地之前在山腳路林厝派出所前的瓶頸道路改善,縣府都能發揮最大誠意,協調各方資源與地主洽談終成美談,甚至王縣長還引以為傲的視為重要政績。這條彰化百年大計的東彰道路,不是應該用更謹慎的方式讓權益受影響的民眾降低衝擊嗎? 兩位議員不約而同地表示,希望縣府秉持公平、公開、正義的精神,好好與民眾溝通達成公私雙贏,讓本項重大工程能順利推動,方為大眾之福。 彰化縣政府表示,東彰道路北段新闢工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反映依本府2016年間(5年前)的市價徵收,但縣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而「東彰道路北段新闢工程」於2018年11月5日始獲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補助,該案於2020年開始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因此必須採取2020年前3年內的市價辦理土地徵收事宜!由於2016年的市價高於2020年前3年,雖經多次向地主說明,但少數地主仍未究原因,提出陳情。縣府工務處指出,這項新闢工程在2020年1月13日通過基本設計審查及路線定線,即依據土地徴收條例規定辦理第一次公聽會及第二次公聽會,並協議價購的查估委託,買賣道路用地查估結果也邀請不動產估價學者和在地不動產估價查師審議通過,針對部分協議價購與民眾認定的價格有落差均在公聽會中給予充分合理的說明。 縣府表示,目前為配合道路開闢施工期程,北段道路經統計後同意協議價購比例高達約7成,後續用地取得程序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辦理。

捐地換容積 收購路地新算盤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93年中央政府曾編列15億元,將試辦政府向民間標購既成道路用地,由民間依公告現值提出合理價格賣給政府,再由政府選擇最低價格標購。94年北市分到3.8億元,已辦理並已決標。據瞭解,94年台北市政府標到的既成道路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二點七成,桃園縣政府也進行標購既成道路土地,決標也是兩成多,不過台北縣買到的價格較高,約是三成多。 如果能以公告現值的一、兩成購得道路用地,再參與政府標購既成道路用地,其間約有一到兩成的利潤,不過最大的好處就是「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逾10米既成道路 市府首度收購 3月8日開標總額4.4億地主自提價格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配合中央政策,台北市政府將首度公開辦理10公尺以上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收購,預定月底公告,3月8日上午開標,招標總額為4億4830萬元,由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開始收購,請有意的地主把握機會。目前全市未徵收私有既成道路公告價值達8000多億餘元,因待徵收金額龐大,政府何時可以徵收仍未定,加上過去將既成道路用地捐給政府可以抵稅,民間私下有不少專門仲介既成道路買賣,讓既成道路地主,買賣道路用地將土地私下賣給有需求的財團或地主,再捐給公家抵稅。民間既成道路私下交易價格,一般也是依公告現值再打幾折出售。今年中央撥款補助4億4830萬元辦理收購。 市府財政局表示,台北市既成道路未完成徵收的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市府主動開闢的道路,計有6000多筆用地,徵收補償費用約需2000億元;

但台北市向來是政策領先地區,一旦推動成效不俗,不排除全台各縣市會跟進,讓衝擊擴散到全台,因此,提醒全台的道路用地地主都應謹慎面對。 至於受到衝擊的地主,當前仍有三方向可因應,陳碧源表示,一來如果屬於未確定的交通系統用地,可等台北市府解編或主動申請解編,讓土地價值全面回復;二來可等台北市府主動徵收,會有公告土地現值約1.2倍的收益;最後也能看看是否能納入都更開發案,雖然時程較久,但權利變換的價值也會比較貼近市價。 道路用地有何用途? 1.您在等政府徵收道路用地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台北市抵稅最多也只能16%,不如賣掉 ) 。 2.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3.道路用地可抵所得稅、遺贈稅嗎? 可以,但綜所稅最多只能折抵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6%,而遺產稅現在只徵收10%用道路用地折抵更不划算。 4.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怕被圍堵嗎? 既成道路雖私有尚未補償,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6.道路用地賣掉需繳增值稅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為什麼有人要收購道路用地? 因為建商要蓋房子,需要使用容積移轉獎勵來降低成本,會收購道路用地的一般有,土地開發公司,房仲業者,個人投資客,建設公司,但最後也都是賣給建設公司,因為幾乎也只有建商才有容積移轉的需求。 有些人說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 1、不能說沒有用,應該說用不到,因為說要抵稅,那太划不來,只能抵一點點。 2、而且有公告現值,老人年金就不能領,各種福利隨著消失。 3、如果要容積移轉,地主要有一塊500平方米( 相當約151坪 )以上的建地(7/1號後改為1000m2)。 4、道路用地地主賣出以後,建商是捐給當地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的獎勵,但對那塊地並不會有影響,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捐地節稅與捐贈靈骨塔等節稅管道暴增,目前非現金捐贈逃漏稅手法,普遍由財務顧問或土地代書等仲介集團,在背後協助高所得者處理。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 為什麼有人要收購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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