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

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使用外,口、通道。車問題之解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准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

 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審查表。【附件:所-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影本)。四、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會勘紀錄表。【附件:所-5】五、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所-6】六、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所-7、所7.1】七、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八、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所-14.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道路用地買賣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1】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原住民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所-1】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初審(一)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申請書。【附件:所-1】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180審(四)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五)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查((六)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階不分證明文件。含段補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所-2】正(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及分(二)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割時1.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79年3月26日)間前使用迄今。)(1)按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認定-原始冊之使用人[含三親等]或繼承人。(2)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6原住民保留地清冊認定。.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1)「原有自住房屋」單指建物存在之時間點,與建物之所有人是否為建物起造人無關,且解釋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存在之建物,建物所有人得申請取得所有權。(2)按下列資料之一認定為79年3月26日前使用:(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6)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四)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五)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六)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備註: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政部106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60402813號函送「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民會106年5月4日原民土字第1060027772號函)(七)採地權地用分流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申請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例如超限利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處理,不影響申請人取得所有權。(原民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示、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示意旨參照)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附件:所-3】。4.實地一、通知申請人辦理會勘【附件:所-4】調查二、會勘時如發現非整筆使用或查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待分割,應續辦分割。、實地調查需製作會勘紀錄表【附件:所-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四、調查結果: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查所-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所-7及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所-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辦理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所-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公告一、公所及土審會審查完竣後,應將擬取得土地所有權名單(含地段、地號、面積、姓名[例如以王○明方式填載])公告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所-10】,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公所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查事。(三)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改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四)買賣道路用地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審查或協議事項,本會僅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案件准駁悉以處分機關為斷。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程序聘兼之:(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二個月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推舉之人士中擇定並聘兼之。但各村(里)或部落未於二個月內完成推舉者,逕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之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各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擇定委員之備取人員,供委員缺額時依序遞補。(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本會委員完成研習認證。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四、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其因故不能出席達全年開會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除當然委員外,該鄉(鎮、市、區)公所得予解聘,並依第三點之規定,由鄉(鎮、市、區)長重新聘兼補足缺額,補聘委員之聘期與原聘委員同。六、本會開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事人、利害關係人、鄉(鎮、市、區)公所財經課長、建設課長或民政課長及有關村(里)長、當地地政事務所派員列席。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會議結論供鄉(鎮、市、區)公所續處。於討論個別議案時,因利益迴避之委員不應記入該議案討論時之出席委員人數。八、本會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九、本會調處土地權利糾紛或協議改配土地補償,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日期、地點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或協議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或協議不成立,但如認有成立調處或協議之可能者,得另訂日期、地點調處或協議之。十、調處或協調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或協議書若干份,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任委員簽名後,三日內分送當事人、委員及鄉(鎮、市、區)公所收存,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有參調處或協議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二)出席委員之姓名、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調處或協議事由。(四)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場所。(六)調處或協調成立之年、月、日。前項調處或協議不成立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屬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調處事項,當事仍得再向鄉(鎮、市、區)之租佃委員會或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十一、本要點有關調處或協議之規定如有未盡之處,參照鄉鎮市調解條辦理之。十二、本會審查、調處、調查及協議事項,均以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十三、本會人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正式發表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十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鄉(鎮、市、區)公所就相關承辦人員調兼之。十五、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委員外,得發給出席費、會勘交通費及辦理保險,其金額由鄉(鎮、市、區)公所自行訂定。法規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修正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一、為加強各級政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運作,減免意外事故時資料毀損,特訂本作業規範。二、備援方式:(一)本規範之備援方式係指以磁性媒體備援,至於文件及書面資料備援,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備援時以磁片為主要方式,製作乙式三份三、備援項目:(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二)地籍異動記錄檔。四、備援週期:(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於每日作業時備援;如資料量大,得間隔數日或數週執行備援。(二)地籍資料異動記錄檔,應於每日異動列印完成後備援,並配合地籍資料庫備援時間將每日備援之異動資料合併,前開異動列印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永久保存。五、備援磁片編號管理:(一)地籍資料備援磁片需有總編號及序列編號日期。(二)備援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備有磁片清單並記錄其備援情形。六、備援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七、地籍資料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地籍資料庫、檔案資料及籍異記錄檔,進行資料回復作業,以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最新資料狀態為準。八、備援作業為日常重要工作,業務主管應經常督導備援工作進行,對於有關操作人員應事先給予足夠之訓練,如意外事故發生時,在負責指揮回復作業之操作,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協助。九、為加強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系統對使用人員操作管制程序、驗證,以防不當使用、確保資料安全。前項驗證管制事項包括使用人識別碼(USERID)、通行密碼(PASSW-ORD)及授權表;授權表由各該級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定之。十、業務單位及人員處理密碼事項規定如左:(一)使用人離職時,應儘速通知電腦作業單位,取消其使用權。(二)行密碼視同作業印鑑,應自行密記、避免讓他人知悉。(三)通行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導致不良後果,依法處理。(四)密碼操作管制作業有關之公文書往返,須以機密、最速件方式處理。十一、為避免因電腦作業之不正常中斷致影響業務進行,業務單位應按每月就該期間內各筆土地異動狀況,整批列印,並依異動程序(如附異動流程圖)報請該縣政府審核並修正電腦資料檔後送本會備查。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法規名稱: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修正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一、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公用不動產。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下列情形得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以下合稱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外,管理機關應依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再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三、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以下簡稱私人)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收回方式,以利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並避免紛爭。

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道路用地買賣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93年中央政府曾編列15億元,將試辦政府向民間標購既成道路用地,由民間依公告現值提出合理價格賣給政府,再由政府選擇最低價格標購。94年北市分到3.8億元,已辦理並已決標。據瞭解,94年台北市政府標到的既成道路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二點七成,桃園縣政府也進行標購既成道路土地,決標也是兩成多,不過台北縣買到的價格較高,約是三成多。如果能以公告現值的一、兩成購得道路用地,再參與政府標購既成道路用地,其間約有一到兩成的利潤,不過最大的好處就是「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依都市計畫法48條、52條與相關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地撥用、設定地役權、聯合開等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取得均和價格有關。價購:協議價,雙方可以接受之價格。.一般徵收指國家基於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而單獨徵收個別私有土地者。依現行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徵收以公告現值為準,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及國民住宅條例之國宅用地,則依市價協議補償其地價,其補償之標準不一,有欠公平。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係政府為開發建設新社區或更新舊市及開發更新農村社區,將一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闢建供公眾使用外,其餘可供建築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或優先買回,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達整體開發目的。依平均地權條第55條之2第3項規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據此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政府可無償取得35%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補償方面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金額或領回土地。其補償金額有依法規之不同有協議價與公告現值、一般正常交易價等。市地重劃經以科學方法將原有畸零狹小、凌亂不整、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交換分合,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支付經費,配合開發建設之一種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但土地係經增編、道路用地買賣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得免經公告30日之程序。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所-11】。三、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辦理初審、邀集相關人員辦理會勘及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8.直轄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及副知申請人【附件:所-12】,並應檢送下列文件:(市)(一)申請書。政府(二)審查表。審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及14.1】(六)會勘紀錄表。(七)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或原有自住房屋所有權人相關證明文件。(八)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九)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所-15】或駁回【附件:所-15.1】。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所-16】,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所-16.1】。由公所函知申請(市)人核定結果【附件:所-17】。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所-18】或補核核定正。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用結地所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地所60案登記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天所-19】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所-20】權狀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土地是否確實為申請人自民國79年3月26日前使用迄今?■是否____________________(如填否,而土地為家族之人使用,請敘明情形,例如:父親○○○自民國70年使用至100年,後因父親年邁交由本人接續使用至今。)2、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農育權地上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

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以上),另一條共安全。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設備。場、撞球場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項規定使用時,限。覆土深度在二公尺以上。4.公園用地作兒童遊樂設施、游泳池及其必須之附屬設施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之項目。作運動康樂施(游泳池除外)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法租用公有土地。├┼┼┤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地下准予興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線系統、口通道。以解決配水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電設施、此限。各項設施之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電設施。。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准予興。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交通。制,係為便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以上。比例及一定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不得超過總樓地4.買賣道路用地准許條件板面積二分之一(8)所列舉。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二倍。之行業類別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7.公園用地依本項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8.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不在此限。限制,可解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通道。地下准予興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房。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5.自來水設備。機電設施,配水池及4.作第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下水道之廣場用地。設施用地取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站、截流作第1項、第33.廣場用地站、污水項、第4項、第地下作上項處理設施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及必要之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1好安全設施。項使外徵收計畫。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7.藝文展第2項或第6項站、污水處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中心。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收站。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管理。.運動康樂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使用外,口、通道。車問題之解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准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1.停車場設備。水配水池、。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站及必要之項目。設置,維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備。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房、變電適當間隔。都市發展需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施。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收站。好安全維護並不得妨礙地面設施之功能。並減低其對學校使用人員之妨礙。├┼┼┼┤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道路列使用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備。2.准許條件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7.加油(意。行業類別,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出所。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民眾活零件修理),日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10.抽水括洗染),一般站。事務所。11.天然瓦斯減壓站。12.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13.其他政府必要要之機關。14.變電所。15.電信機房。16.資源回收站。17.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站作下列使二樓以上。:2.應另設專用出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位辦公處道。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設施。本項之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站二樓以上。層作停車場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入口、樓梯、通利用。道。2.為使停車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限。,以確保交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場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所。,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性之餐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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