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5號令訂定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800515432號令修正發布一、為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道路用地買賣並使其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二、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一項,分別如下:(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二)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三)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四)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五)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六)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七)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八)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作業程序。(九)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十)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十一)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三、前點各款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流程說明等內容,詳如附件。原住民保留地的淵源很久,它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住民的經濟,特別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它的演變大致分下列四個時期來說明:(一)清朝雍正時期:布魯布沙吊橋實行「番大租」制度,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它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二)清朝嘉慶時期:改制設立「番社」,「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禁漢人越界侵墾,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三)日人據台時期:日本人把台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為「番人所要地」,它的面積約二十五萬公頃,是專門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四)台灣光復以後:期沿習日本人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民國三十六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留地」,民國三十七年台灣省政府訂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的法規依據,民國四十九年將前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又於民國五十五年及六十三年兩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的時候,把「山地保留地」之名稱修改為「山胞保留地」,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八十三年為了配合憲法的修改,又把「山胞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二、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與現況(一)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多納吊橋(二)現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實際面積為二十五萬餘公頃,分布於臺灣省十二縣三十九個鄉鎮,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遍及臺灣省的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及宜蘭等縣,分布零散且不相連,多位於河流上、中游兩側,與國有林班地或原野地毗連。(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標高分布相當廣泛,自一百公尺至二千公尺不等。大部份之原住民保留地仍集中於400至1200公尺之山坡地,實際位於2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之保留地並不多。原住民保留地都屬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林、宜牧劃分標準」劃分為宜農、宜牧、宜林用途,其分布狀況以宜林用途土地約佔70%為最多,其次為宜農土地約佔24%,宜牧土地最少只佔1%,其他土地則約有5%。(四)由於國際間自然保育意識高漲,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以及為了有效利用土地、保護重要自然及文化資產及防止災害,依法劃設如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海岸及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區域,以謀環境之永續發展,惟上述範圍部分卻與原住民保留地重疊,目前保留地內約有40%的土地是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另有約4%的保留地是劃設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另外部分也與保安林範圍競合。三、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將上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正在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中。四、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體系原住民保留地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一分農地價格平均是多少?農地變建地價格會有影響嗎?都市計畫內農地價格,等重劃完賣出划算嗎?農地價格專人諮詢,就找虹展優點:農地買賣專家,專營各種土地、農地、道路用地買賣,交易量大、價格真實。成交案件多,交易快速、價格漂亮分農地價格平均是多少?農地價格近年水漲船高,買賣道路用地前幾年前每分地農地價格約在200萬元至250萬元,目前一分農地價格大約350萬~650萬不等,若採平均值大約是每分農地約500萬元。影響農地未來價格的因素沒有地,就沒有房。土地的稀缺性比房子來的高,價格只漲不跌,何況房屋的買賣需被課徵房地合一稅、奢侈稅、所得稅…等,但農地可以免稅,所以未來更是只會漲、不會跌。一般來說,影響農地未來價格的因素有:位置地段。是否臨路。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是否鄰近重大建設。政府政策。社會經濟情勢變動。農地價格專人諮詢,就找虹展想辦理農地買賣,卻不知道農地行情與價格?或是想進一步了解農地未來價格趨勢,推薦找農地買賣專家虹展!我們擁有多年豐富的成交經驗,提供農地建地服務,有北中南強大的買方資源,成交快速、價格有優勢。【特定農業區】蓋房子可以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使用限制看這邊一次解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zoomable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農地買賣近年來已成為投資客跟建商的熱門投資項目,不過,農地有分為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因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限制多,導致許多人不確定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關於特定農業區蓋房子的問題,本篇一次為你解答!特定農業區蓋房子,導讀區特定農業區用途為何?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或買賣嗎?特定農業區買賣可以找什麼管道?特定農業區用途為何?所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用途是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過農業主管機關認為需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的農業區域。因此可說,經過農地重劃的土地,就是所謂的特定農業區,但特定農業區不一定是有辦理農地重劃的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是有的,特定農業區使用限制與規範較嚴格,一般農業區則較為寬鬆、有彈性。兩者差異如下:特定農業區的土地不能興建「集村農舍」。特定農業區的養殖設施有所限制。特定農業區不能轉做其他特定事業之用。特定農業區若要變更為非農使用目的,比一般農業區更為嚴苛、法規限制更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可以蓋房子的,不過有條件上的限制,以下依照特定農業區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分別說明:甲種建築用地指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及方便性都較差。建蔽率為60%。乙種建築用地指鄉村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商業使用。通常是都市計劃外的鄉區,比甲種建築用地的人口密集度更高,幾乎沒有道路規劃,道路較為狹窄,房價上漲空間小。建蔽率為60%。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特定農業區蓋農舍是可以的,但不得興建集村農舍。蓋農舍的資格及規定如下: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及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應滿2年。該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25公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人為農地所有權人,該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且未申請興建農舍者。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或買賣嗎?特定農業區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如果是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原則下,可以申請變更為以下使用: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定農業區買賣以找什麼管道?特定農業區買賣推薦,道路用地買賣專家虹展建設。特定農業區買賣流程如下:聯絡虹展建設:打電話或加LINE諮詢,全台北中南皆可服務。估價與規劃:專員依照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特定農業區土地價值,並規劃對客戶最有利的方案。審核:審核資料是否完整,有無需要補件。協助客戶了解法規、價金、及評估特定農業區土地的價值。簽約:接著請客戶提供身分證影本、權狀、印鑑證明、印章等進行簽約。過戶與撥款:虹展協助找到適合的買家,完成特定農業區買賣流程,進行撥款。【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你看懂了嗎?買賣農舍前必看這篇!農舍買賣過戶限制zoomable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一般所說的農地,包含農業用地及耕地。廣義的農業用地,是指在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耕地則是農業生產之精華所在。農舍,則是指在農地上興建的建築物,與農業經營的活動有密切的關係。
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四、電信機房。五、商店街。六、藝文展覽 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七、資源回收站。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入口通道。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4.作第五項使用時,限於車站前之廣場用地。5.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廣場之整體規劃設計。6.作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資源回收站、買賣道路用地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用類別。學校一、建築物頂樓供設置電信天線使用。二、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電信機房、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三)資源回收站。(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1.面臨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停車場汽車出入口、通道應與學校人行出入口適當間隔。4.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高架道路下層作下列使用:一、公園。二、停車場。三、洗車業。四、倉庫。五、商場。六、消防隊。七、加油(氣1.各種鐵、公路架高路段下層。2.不得妨礙交通,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景觀、衛生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意。5.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 )站。八、警察派出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抽水站。十一、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十二、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十三、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十四、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十五、電信機房。十六、資源回收站。十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十八、休閒運動設施。加油站二樓以上作下列使用:一、管理單位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1.加油站、加氣站二樓以上。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二、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站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停車場一、管理單位辦公場所。二、加油(氣)站。三、餐飲服務。四、商場、超級市場。五、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六、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七、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八、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九、圖書館。十、民眾活動中心。十一、休閒運動設施。十二、旅館。十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十四、派出所、消防隊。十五、地上興1.作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使用時,其面臨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高度超過六層或十八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作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之使用者,不在此限。4.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5.作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作第一項或第二項使用時,除加油(氣)站應於地面層設置外,得於地上及地下各樓層設置。7.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之管理站及必要機電設備。十六、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道路除作運輸索道、空橋外,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商場或商店街。三、防空避難室。四、資源回收站。五、電信機房。六、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1.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與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時,其道路寬度不在此限。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應先徵得該管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4.商場使用限於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金融分支機構、資訊休閒服務業及遊藝場業。車站1、停車場。2、一般辦公處所、公務機關。三、資源回收站。四、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五、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六、集會所、1.車站、轉運站、調度站用地或鐵路、交通、捷運系統用地(場、站使用部分)。2.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作高鐵、捷運、鐵路車站候車所在樓層,不受專用出入口之限制。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4.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案件,不在此限。5.候車所在樓層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6.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七、休閒運動設施。八、郵政及電信服務。九、旅遊服務。十、銀行及保險服務。十一、餐飲服務。十二、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十三、補習班。十四、百貨商場、商店街、超級市場。十五、旅館、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7.應先徵得該管車站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旅館應符合觀光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綠地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資源回收站及必要之設施。三、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五、電信機房。1.作第一項使用者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其四周道路如已闢建完成,並規劃有單行道系統,則准許面臨道路寬度為十公尺以上。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綠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綠地之整體規劃設計。變電所地上層作下列1.應為屋內型變電所或地下變電所。休閒運動設施使用: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一般住宅。七、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八、社會福利設施。。九、戶外廣告設施。十、一般辦公處所。十一、商場。十二、旅館及餐飲服務。十三、銀行。十四、展覽場。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變電所設於地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4.作第十項至第十三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5.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第十項至第十三項之使用,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6.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體育場地下作下列使用:一、變電所。二、停車場。三、商場。四、展覽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電信機房。七、資源回收站。1.面積○.四公頃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音、消防設備。4.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零售業及餐飲業為限。5.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
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旅館、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7.應先徵得該管車站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旅館應符合觀光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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