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 星期三

無可避免仍須再投入相關經費,包括軟硬體修繕或改善,但完成相關活化措施,不代表閒置公共設施一定會成功活化,面對環境的快速變遷、市場消費的多變等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91因素

 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但申請面積為十公頃以上應層報本會核定前項各種用地之續租案件,買賣道路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其作業程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附文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五、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非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租用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鎮、市、區)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六、非原住民因繼承、贈與而換訂租約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七、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鑑界、書狀補發、土地分割、合併、增減及消滅、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變更編定等申請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之地籍面積更正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復地政事務所。八、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交換、內容變更登記、更名登記(如自然人、法人、管理機關、管理人、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九、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拋棄、權利混同等事項,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十、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狀由鄉(鎮、市、區)公所保管運用。十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原住民保留地認養綠美化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十二、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都市計畫變更,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十三、原住民保留地之袋地通行權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十四、原住民保留地毗鄰之未登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審認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一次登記。十五、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案件及管理之相關業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於本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登載、更新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派員查核。十六、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申請案件之申請作業須知,依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第六點規定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第九點規定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詳如附件。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申請種類申請要件法令依據審查或辦理注意事項辦理程序核定機關一、非原住一、在轄有原住原住民保留地一、所申請土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用途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由直民繼承租民保留地之開發管理辦法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二、審核並提請鄉(鎮、市、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轄用申請案鄉(鎮、市、第二十八條。二、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審查。審查通過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區)內有戶區)內有戶籍者。倘因行政轄區、地核定,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市)籍者。(戶)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籍劃分不一致未符設籍規定,三、俟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後由鄉(鎮、市、區)政府二、申請標的須或係設籍於毗鄰鄉(鎮、市、區)並公所通知申請人訂約,即訂正地籍電腦檔,並上傳核定為被繼承人切結確為自行使用,得由鄉(鎮、市、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無誤後上傳原住民族委所使用之自區)公所現場勘查並調查相關事實,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據住房屋用審核繼受人確有自行使用事實無誤以釐正。地、農牧用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四、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至審查、實地調地及林業用辦理。查、填造審查清冊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訂期地,並經核三、申請人身分是否為繼承人。召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作業完成後限准租用及完四、詳實核對申請租用段別地號面積。五天內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成訂約有案五、租金有無如期繳清。之土地。六、申請租用自住房屋基地者必須確為自三、應檢附文住,農牧用地者必須確為自行耕作,件:林業用地者必須確為自行經營及查對(一)原租約正是否完成造林。本。(原組七、有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約遺失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租用面積限制之情者,由其法形。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署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抽驗、督導、查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82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季刊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何育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處長張易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科長摘要自2005年8月8日聯合報系列報導公共建設閒置問題,買賣道路用地閒置公共設施之議題受到全民重視,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等機關與媒體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及活化推動情形皆相當關注,工程會自2005年8月銜命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開始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著手彙整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問題,綜整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與防範策略,歷經十餘年努力,採取許多重大措施與具體作為,已獲得眾多成功活化案例。本文透過前言、閒置類別與原因、活化措施、防範策略、工程會具體作為、成功活化案例、未來的挑戰及結語等8個章節,說明工程會的努力與策略,期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設施管理機關,共同防杜新增並加速活化閒置公共設施。關鍵詞:閒置活化、蚊子館壹、前言自2005年8月8日聯合報系列報導公共建設閒置問題,閒置公共設施之議題受到全民重視,其活化及防範策略成為重要課題,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等機關與媒體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及活化推動情形皆相當關注,行政院2005年8月17日第2953次會議院長指示:「⋯對於聯合報從8月8日起有一系列針對政府公共建設的報導⋯請工程會會同經建會、研考會跟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對該系列報導逐案了解,就各案核定情形、施工進度及品質、經費支用等等,提出檢討報告⋯」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2005年8月銜命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開始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著手彙整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問題,綜整公共設施防範閒置與活化策略,歷經2013年擴大列管地方自籌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2014年建立閒置通報網站平臺,2015年開始考核各地方政府年度活化績效,2017年行政院補助地方政府活化經費(詳圖1),期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設施管理機關,共同防杜新增並加速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3圖1 工程會辦理閒置公共設施重大歷程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設施類別件數件數比率(%)市場設施7216.82%辦公廳舍5713.32%停車場5412.62%社福設施4310.05%觀光遊憩409.35%校舍大樓(含宿舍)388.88%體育場館317.24%文物館255.84%展覽場館235.37%工程設施225.14%工商園區61.40%訓練所61.40%機場40.93%漁港40.93%道路工程(含橋梁)20.47%車站、轉運站10.23%總計428100%表1 各類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2005年8月成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2013年擴大列管地方自籌興建之閒置設施2014年11月建立閒置通報網站平臺2015年起實施「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款處理原則」,考核各地方政府年度活化績效2017年起行政院補助地方活化經費,加速活化啟動擴大精進考核補助季刊84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貳、閒置類別與原因經統計2005年至2019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28件,依設施類別及閒置原因分類統計分析如下:一、閒置類別統計分析閒置公共設施類別可概分為16種類型,市場設施72件最多,占16.82%;其次為辦公廳舍57件,占13.32%;停車場54件屬第3多,占12.62%。各類型設施件數統計如表1。二、閒置原因統計分析產生閒置公共設施之原因眾多且複雜,包括民眾習慣至大賣場採購造成市場設施閒置、縣市合併造成停用的辦公廳舍閒置、一鄉鎮一停車場政策造成在偏遠地區蓋停車場等,可歸納為環境變遷、缺乏經費、規劃不當、行政程序未完成、管理不善及複合型等6類,並以「環境變遷」因素為最多。各類別原因件數統計如下圖2。參、活化措施為有效改善公共設施閒置情形,工程會採「防杜新增,加速活化」策略,對於「加速既有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實際推動情形如下:一、為協助地方政府改善設施活化經費不足,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期透過經費補助方式,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二、工程會透過全球資訊網公開揭露設施活化情形,以督促設施管理機關加速推動活化作業,及提供需求機關或非政府組織公益單位、青年創業洽詢使用之機會,包括轉型為長期照顧、托嬰、非營利幼兒園及地方創生等用途使用,媒合相關單位及在地資源推動設施活化使用。圖2 閒置公共設施各類別原因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註1:「環境變遷」之情形包括設施使用年限屆期、少子化、民眾消費習慣改變、縣市合併等。註2:「複合型」之情形係閒置原因複雜,包含2種以上原因。複合型規劃不當缺乏經費環境變遷管理不善行政程序未完成複合型111件26%環境變遷152件36%缺乏經費56件13%行政程序未完成,40件,9%管理不善,20件,5%規劃不當,49件,11%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5三、工程會2015年6月18日函請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相關公共設施興建計畫前,應先行評估能否優先使用既有閒置公共設施,以活化使用取代新建為原則,避免政府資源浪費。四、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案件,除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掌握使用情形外,工程會自2014年啟動實地訪查機制,持續督促活化使用。五、依據「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處理原則」每年定期考核地方政府活化績效,提供各補助型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整各該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案件優先次序之參考,督促各地方政府加速辦理閒置公共設施之活化作業。六、每季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針對列管案件探討關鍵問題,提供改善建議,包括回歸原使用目的強化原功能、轉型再利用、拆除及轉為非公用財產等。另工程會更針對未能活化之異常案件,至現場或召開專案協調會議協助解決困難問題。七、為強化各機關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化被動為主動,工程會更進一步綜整歸納既有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相關規定,就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解除列管後之追蹤等作業程序研擬「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將邀各機關討論後函頒做為後續執行依據,明確掌握列管目的及活化目標。肆、防範策略防範勝於活化,減少閒置公共設施最有效的方法,在於「從源頭管理防杜新增」,實際推動情形如下:一、行政院已於相關規定中要求各機關於研提工程興建計畫時,納入全生命週期之精神,並擬具設施之使用管理計畫。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計畫預算編列時,應評估其需求性、必要性、財務可行、使用人次、自償性、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營運管理計畫等,強化源頭管理,確保設施啟用後無閒置之疑慮,避免閒置公共設施之產生。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相關規定,針對各項公共建設計畫需求、可行性、效益、影響及與相關計畫配合協調等進行詳實審議。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確實審查各項計畫補助之周延性及合理性,確保計畫執行能發揮其預期效益。三、國發會為有效控管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研議「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預警機制以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概念,明確訂定審議原則,強化審議效能,每季滾動篩選計畫進行執行情形預警,研析問題所在,使計畫執行更符需求。

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禁止(一)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註:條文中「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二)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三)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非原住民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十、桃源區、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桃源區、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歷史淵源原住民保留地的淵源很久,它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住民的經濟,特別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它的演變大致分下列四個時期來說明:(一)清朝雍正時期:布魯布沙吊橋實行「番大租」制度,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它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二)清朝嘉慶時期:改制設立「番社」,「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禁漢人越界侵墾,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三)日人據台時期:日本人把台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為「番人所要地」,它的面積約二十五萬公頃,是專門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四)台灣光復以後:期沿習日本人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民國三十六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留地」,民國三十七年台灣省政府訂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的法規依據,民國四十九年將前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又於民國五十五年及六十三年兩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的時候,把「山地保留地」之名稱修改為「山胞保留地」,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八十三年為了配合憲法的修改,又把「山胞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二、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與現況(一)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多納吊橋(二)道路用地買賣現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實際面積為二十五萬餘公頃,分布於臺灣省十二縣三十九個鄉鎮,遍及臺灣省的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及宜蘭等縣,分布零散且不相連,多位於河流上、中游兩側,與國有林班地或原野地毗連。(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標高分布相當廣泛,自一百公尺至二千公尺不等。大部份之原住民保留地仍集中於400至1200公尺之山坡地,實際位於2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之保留地並不多。原住民保留地都屬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林、宜牧劃分標準」劃分為宜農、宜牧、宜林用途,其分布狀況以宜林用途土地約佔70%為最多,其次為宜農土地約佔24%,宜牧土地最少只佔1%,其他土地則約有5%。(四)由於國際間自然保育意識高漲,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以及為了有效利用土地、保護重要自然及文化資產及防止災害,依法劃設如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海岸及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區域,以謀環境之永續發展,惟上述範圍部分卻與原住民保留地重疊,目前保留地內約有40%的土地是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另有約4%的保留地是劃設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另外部分也與保安林範圍競合。三、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將上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正在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中。四、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體系原住民保留地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五、原住民可以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種類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及第17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第13條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第14條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第14-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第17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六、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增編總面積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垃圾處理場地上層作下列使用:一、污水下水道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四、民眾活動中心。五、停車場。六、休閒運動設施。七、公園、綠地。八、員工值勤宿舍。九、電信機房。十、資源回收站。1.買賣道路用地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為屋內型或地下型。2.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兒童遊樂場地下作停車場使用。1.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3.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兒童遊樂場之整體規劃設計。機關用地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1.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二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機關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紀念館為限。七、天然氣整 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乙、平面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公園一、社會教育機構。二、文化中心。三、體育館。四、休閒運動設施。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六、停車場。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機房、資源回收站等所需之必要設施。八、派出所、崗哨、憲兵或海岸巡防駐所、消防隊。九、兒童遊樂設施。1.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3.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4.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1.休閒運動設施: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手球場、棒球場、壘球場、足球場、曲棍球場、滑草場、自由車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2.社會教育機構:以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圖書館、音樂廳為限。兒童遊樂場一、幼稚園。二、托兒所。1.面積○.二公頃以上。2.幼稚園、托兒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3.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體育場看臺下作下列使用:(一)展覽場。(二)停車場。(三)倉庫。(四)消防隊址。(五)警察派出所。(六)交通分隊。(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九)體育訓練中心。(十)電信機房。(十一)雨水貯留設施。(十二)小型商店。二、音樂廳臺。1.作第二項之使用時,體育場所用地面積應在五公頃以上。2.作展覽場使用者,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3.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加油站一、停車場。二、洗車設施。三、汽機車簡易保養。四、汽機車用品之販售。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六、經銷公益彩券。七、廣告服務。八、便利商店。1.面積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限作洗車業、廣告服務。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4.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6.作公益彩券業,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者為限。變電所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由農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於本署暨所屬分署核定後,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前項私有土地屬共有土地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屬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為共有人之共同利益行為,而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且其施作之設施涉及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之同意。依前項但書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者,須由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將施作之設施等相關資訊,於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等地公告七日,期滿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始得同意興建或補助。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文件者,得就既有設施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四、為確保私有土地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公眾使用利益,符合政府財政支出效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應以該設施建設核定經費為基準(附件二)。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其利用方式如下:(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於國有土地上之處理方式:1.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2.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或認養方式(附件四),經核准同意後,始得興建。3.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二)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三)屬農會、漁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六、執行機關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非都市土地內,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二)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三)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應符合國家公園法及其國家公園計畫。(四)位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須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規定。七、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核定後,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撥用後土地登記謄本,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容許使用,並經核准後,始得興建,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執。

臺北試演場(原迪化溫水游泳池轉型為藝文試演空間)原為迪化溫水游泳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將室內游泳池搖身一變,轉型為2間方正、挑高的大小排練空間,不論特殊的大型道具、特技演出、空間走位、打燈都能在試演場使用排練,成為未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孕育夢想的後台(圖6)。圖5 買賣道路用地藝術家帶領社區居民進行藝術課程資料來源:作者提供圖6 臺北試演場之排練場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9二、社福設施(一)臺中市愛心家園(原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委外加強經營身心障礙服務)設施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之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透過委託專業團隊經營,積極擴充多元服務,並提供專業化、社區化及多樣化之身心障礙服務,服務人次逐年成長,活絡空間使用成效良好(圖7)。(二)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原衛生所轉型為托嬰中心)原設施為1981年代興建之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將設施轉型為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細緻規劃、推動、管理等工作,為一成效頗高之公共設施活化使用案(圖8)。(三)水林鄉紅蘋果日間照顧中心(原水林鄉公有零售市場轉型為日照中心)原設施為1989年代興建之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一、二樓供作市場使用,因位置偏僻,加上連鎖超市興起、人口外流,逐漸成為荒廢的閒置空間,因應水林鄉的人口老化情形,轉型成立日照中心,讓閒置已久的市場空間成為當地老人家的生活重心(圖9)。三、觀光遊憩及停車設施(一)埔里水雲天飯店(原南投縣埔里鎮仁愛立體停車場轉型為飯店)原停車場為地下一層,地上十層之建築,埔里鎮公所於2014年整棟委外經營,透過圖7 成人日間托育中心職業訓練狀況資料來源:作者提供圖8 托嬰中心活化後狀況資料來源:作者提供圖9 日照中心營運狀況資料來源: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附設紅蘋果日間照顧服務中心季刊90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圖10 水雲天飯店營運狀況資料來源:作者提供圖11 停車場內部婦幼停車專區資料來源:作者提供圖12 圖書館內部空間資料來源:作者提供「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相關規定變更土地使用類別,將1到4樓做為旅館,5到10樓作為停車場,有效利用閒置空間活絡地方觀光(圖10)。(二)海安路地下停車場(原為海安路地下街轉型為停車場)設施曾因設計、工程等因素延宕20年,周邊商圈沒落,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透過分階段推動設施活化,成功轉型為停車場,除穩定成長之停車率外,並結合周邊商圈提供停車優惠,亦逐年增加店家營業額,成功翻轉以往閒置公共設施之觀感(圖11)。四、其他(一)虎尾鎮立圖書館(原虎尾鎮現代化大型批發魚市場轉型為圖書館)原魚市場因環境變遷,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而閒置,虎尾鎮公所、雲林縣政府、教育部、體育署及農委會等地方及中央跨部會共同合作,歷經3年餘的努力,於2011年6月30日完成活化,將市場改建成功轉型為圖書館及青少年活動廣場(圖12)。柒、未來的挑戰自2005年8月8日聯合報系列報導開始迄今,各界對於處理閒置公共設施之觀念已有轉變,早期面對閒置公共設施之處理方式,係基於避免原先建設經費浪費為前提,以回復原使用目的或轉型再利用促其活化為主,然而為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無可避免仍須再投入相關經費,包括軟硬體修繕或改善,但完成相關活化措施,不代表閒置公共設施一定會成功活化,面對環境的快速變遷、市場消費的多變等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91因素,往往使設施管理機關一再投入活化經費卻績效不佳,近期各界對於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所投入之成本,漸漸融入成本價值的觀念,為活化而活化之觀念已不再被各界所接受,「媒體、輿情報導→納入列管→投入經費活化→解除列管」被動式處理閒置公共設施之作法,已無法回應外界所提「行政部門內到底還有多少閒置公共設施?」,行政部門疲於奔命應付各界所舉報之閒置公共設施個案,卻得不到各界之認同。另一個隱藏問題,公共設施興建時總是風光開幕,隨著時間歲月流逝相關人員及設施資訊更迭,真正處理閒置公共設施之後手,往往無完整基本資料,且面對活化作業,涉及層面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程序繁雜,又需面對外界輿論壓力,追究檢討責任與懲處等,若非具相當熱忱、專業與經驗,否則無法勝任,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承辦人員輪替頻頻,讓活化業務雪上加霜。爰此,審計部2019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085000723號函,就「各級政府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執行情形」提出建議事項,即提到:「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尚乏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允宜研議作業規範,俾各級政府機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以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進而充分利用政府公共資源。為強化閒置公共設施之列管與活化,工程會已訂定相關規定,包括:「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地方閒置公共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原則」、「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處理原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等,上開規定著重於閒置公共設施列管後之處理措施,屬於列管後之案件管理,強調如何督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設施管理機關加速活化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最高目的係輔導設施管理機關儘速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達到解除列管。對於未被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基本上不予處理,屬被動式案件列管,形成民眾、媒體或學者拚命爆料,機關疲於奔命處理之怪異現象。為改變此一狀況,工程會已著手檢討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未來希望各機關主動盤點轄管或補助興建之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化被動為主動,明確掌握列管目的及活化目標。另一挑戰在於尊重專業,落實源頭管理,各機關研提工程興建計畫時,應強化全生命週期概念,詳實評估其需求性、必要性、財務可行、使用人次、自償性、營運管理計畫等,確實擬具設施之使用管理計畫,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計畫審議時,一定要秉持專業,讓不必要的潛在閒置設施不再產生,不再浪費公帑。捌、結語閒置公共設施常受到各界關注,工程會從源頭管理並透過成因研析,採取「防杜新增,加速活化」策略,主動積極協助各機關共同思考如何防範閒置公共設施新增及加速活化,滿足新的社會需求,例如結合地方創生、長期照顧、青年創業、托嬰、觀光等需求,並加入非政府組織公益單位參與發揮活化創意,藉由民間力量協助政府,一齊讓珍貴的公共資源能夠充分發揮效益,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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