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503.2.1 圖 503.2.2 28504 廁所504.1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 150 公分﹙圖 504.1﹚。504.2 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圖504.1),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 6 公分,靠之一側並應於距門把 3-5 公分處設置門擋,以防止夾手﹙圖 504.2﹚;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504.3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 90公分,鏡面的高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圖 504.3﹚。圖 504.3掀起式可動扶手圖 504.1 圖 504.2鏡29504.4 求助鈴504.4.1 位置: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
後 15 公分、馬桶座位上 60 公分,另在距地板面高 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圖 504.4)。504.4.2 連接裝置:按鈕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燈或聲響。505 馬桶及扶手505.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設置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節規定。505.2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203.2 室外通路設計203.2.1 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
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203.2.2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但 202.4 角鋼diy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0,超過者須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該平臺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203.2.4 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慮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 1/100 - 2/100
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圖 505.2)。圖 504.4.1求助鈴求助鈴30505.3 高度: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
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 40-45 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 20 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圖 505.3﹚。
505.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 L 型扶手之側牆上,鐵架diy距馬桶前緣往前 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 40公分處﹙圖
505.4﹚。圖 505.4沖水控制圖 505.3圖 505.2掀起式可動扶手31圖 505.5505.5 側邊 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 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 27 公分,水
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 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 202.2);高差大於 3 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台」。202.3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202.4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202.4.1 適用對象: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
202.4.2 組成: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202.4.3 設有騎樓者:其室外通路得於騎樓與道路邊界至少設置一處坡道,經由騎樓通達各棟出入口。202.4.4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 50 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 50 公分以上者,或角鋼diy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 10 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圖 202.2
4202.4.5 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 10 個以上、未達 50 個住宅單位者,應至少有1/10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零數者,應再增加 1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203 室外通路203. 適用範圍
603 浴缸603.1 適用範圍: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603.2 位置: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蓋整個浴缸的長度,前方淨空間寬度不
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為 80 公分以上﹙圖 603.2﹚。603.3 浴缸:鐵架diy浴缸長度不得大於 140 公分;浴缸外側距地面高度 45 公分、底部應設置止滑片,且浴缸內兩側接近上緣處,應設置扶手(圖 603.2、圖 603.3)。圖 603.3 35603.4 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 75公分,與出水側牆壁的距離不得大於 38 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60 公分,與浴缸靠背側之外緣距離約 70 公分;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
置 L 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 75 公分,垂直及水平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且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不得超過 10 公分﹙圖 603.4﹚。604 淋浴間604.1 適用範圍:設置移位式淋浴間或輪椅進入式淋浴間須符合本節規定。604.2 座椅:應設寬 45 公分以上、深 40 公分、距地板面高度 45 公分之座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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