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能有效改善瑞穗生活圈之聯外交通,促進城鄉均衡發展,滿足該區域未來整體發展 需求。因此,對於環境、道路用地節能減碳、生產、生活、城鄉文化等指標,均有正面效益。 整體而言,本案對國家永續指標正面效益大於負面效果 ,對提升國家永續發展評估績 效整體水準有正向幫助。 3.國土計畫:本計畫最直接的貢獻為疏解計畫範圍南、北端交通要道相距約 9 公里且縣道 193 線 81K~83K 段路寬僅約 6M,以致車輛繞行距離長且不易會車等問題,降低本區 動線繞行問題,並減少在地居民、觀光遊客之旅行成本,另本案路線在勘選上已避開 相關重要開發計畫,所需用地確屬必要且已縮減至最小之範圍,經檢討與國土計畫並 無扞格之處。
敗因一:建商縮手 更難賣地 全國公保地受害地主自救會祕書長李奇昱解釋,由於台北市限制公保地位十五米以上道路者才能做容積轉移,因此在市場上有流通價值的多屬於這類道路用地,「以仁愛路來說,你家公保地在仁愛路上,過去可以開價開到公告現值一八○%;如果是仁愛路後側六米巷道的公保地,市場價值不高,仲介也不太會收。」 三年前郝龍斌推出容積代金制度後,本身從事公保地買賣收購道路用地多年的全國土地開發產業工會理事長翁聖儒觀察,由於政府訂下的代金金額偏高,建商算一算覺得太貴,就會轉以其他方式獲得容積獎勵,公保地市場因此萎縮。這些公保地賣不出去的地主,則成了容積代金改革的第一道阻力。 敗因二:市府收購價過低 過去市府收購公保地價格過低,也讓地主對代金制充滿疑慮。二○○三年,財政部為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保地,因此訂下試辦計畫,由中央編列預算協助地方以競價方式收購公保地。 ○五年,中央將補助上限訂為「收購土地公告現值的一五%」,超出部分由地方自籌經費,各地方政府便將「公告現值的一五%」定為收購上限,參與競價的地主得把賣價壓在公告現值一五%之內,才有機會讓市府把土地買回。 會參與競價的多是無法進行容積收購道路用地轉移的公保地,唯一能賣的對象只有市政府,但市府每年僅編列二千萬元左右的預算拿來買公保地。賣壓大、競爭多,價格就低。因此雖然上限是一五%,但過去市府平均以公告現值的八%、九%就能買回公保地。 尤其讓同為公保地地主憤慨的是,「三年內有一半的公保地是走容積代金模式,市府總共收了六億元。但去年也只拿二千萬元出來向地主買,最高收購價才公告現值的九%。」公保地主洪先生質疑,道路用地買賣政府明明收了這麼多錢,卻只拿一點點跟地主買,到底有沒有誠意解決公保地問題? 薛先生去年參與競價,開價僅有公告現值的九%,「但也一樣輪不到我,因為去賣的人很多啊。如果全面實施容積代金的話,買家只有市府一家,一年又只買一點點,那地主要等到何時才賣得掉?」 競價: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請,以出價占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收購。
至於產權相對複雜,例如繼承了五代,或是土地登記在祭祀公業(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手上,這種要能處理好再賣出去,價格就會比較高。」但也有仲介私下表示,房地產景氣時,建商對增額容積的需求高,買進來公保地轉手利潤就不是個位數,甚至「加個三成,建商也會買」。 另外,由於公保地買賣不容易向銀行貸款收購道路用地,「要收一堆在手上,有些就要去民間借貸,而且收的時間長也可能賠錢,這些都是風險。就跟買股票一樣,投資都是有賺有賠有風險。」 1970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依法徵收地主私人用地為計劃道路,但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經一次次的移轉,可能發生建物座落於道路預定地上而屋主不自知的情形,甚至面臨未來被徵收的風險。為避免此情形發生,買屋前可比對建物登記部謄本與都市計劃圖。 事前功課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建物座落在道路預定地上的原因,通常是因土地在久遠年代前曾經由不同地主分割,產權在經年累月模糊不清下,新房屋在搭建之後造成道路預定地被削邊、截角,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此外,位在同一社區、兩棟建物之間的收購道路用地也必須多加留意,若該道路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使該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或住戶誤以為該道路屬於「社區私有道路」,未來可能面臨道路被徵收的風險。 記載公共設施保留地 買屋民眾若擔心房屋基地屬於道路預定地的一部分,可到房屋所在區域的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登記簿謄本」,再向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調閱「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對一下,可看出房屋是否座落於計劃道路用地。若閱讀上有困難,可以現場請行政人員幫忙解析。 透過仲介買賣二手屋,通常業者負責將「房屋現況平面圖」(格局圖)與當地地政事務所「建築物平面圖」比對,實際面積也可經由丈量測得,若與地政事務所版本有誤差,極可能房屋格局結構曾變動。鑑定或估價公司也會調閱登記簿謄本,調查所有權人是誰、有無抵押權設定,並比對是否與房屋現況符合。 仲介未告知亦須賠償
財政部指出,持有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人購入的公有土地價值較高者,因繼承發生再移轉情形時,也只能以繼承日當時的公告現值做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如果被繼承人當時購入的公有土地價值較高,在繼承發生時的公告現值,道路用地若低於當時購入的公有土地價格,亦只能按較低的公告現值申報前移轉現值計課土增稅。 由於土增稅是按照漲價總額課稅,前次移轉現值較低者,相對土增稅稅負就會增加。 富人捐地節稅方法行不通了 有錢人習慣採行的「捐地節稅」方式行不通了。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買的土地進行捐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均應改按土地取得成本計算。 目前各地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沒有錢編列足夠預算徵收的情況下,近年出現一些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沒有土地價值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再將土地捐贈給政府來抵稅,這種外界所謂的富人節稅法,根據估計,92年就讓政府稅收損失了500億元左右。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將按土地成本來認定,但不溯及既往,未來在申報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時,必須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以及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但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捐贈金額。 至於沒有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明文件時,則將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扣除標準,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按該標準予以認列捐贈扣除金額。 公設保留地捐贈證不註記公告現值: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七)依都市計畫法道路用地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八)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土地增值稅 A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高雄市為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Q 蔣君於10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110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土地增值稅 A 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110年9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先算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2023年9月4日 星期一
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以及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但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捐贈金額。 至於沒有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明文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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