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農地上若有農舍,農地是不能單獨買賣的,必須農地農舍併同移轉;而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也是有條件的,農舍買賣過戶細節很多,買賣農舍前,看完本篇一次就懂!農舍買賣過戶限制,導讀區農舍買賣過戶限制跟農舍種類有關嗎?農舍買賣法規、移轉規定一次看農舍可以過戶嗎?買賣道路用地農舍買賣過戶限制有哪些?農舍買賣過戶流程這樣走農舍買賣過戶限制問題,交給虹展辦理準沒錯!農舍買賣過戶限制跟農舍種類有關嗎?農舍主要分為3種,農舍買賣限制各有不同:老農配建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前取得的農地,沒有面積大小與時間的限制,農民可自由蓋農舍。因此,有些賣方會以老農的名義申請建照、興建農舍,當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辦理農舍買賣過戶。一般農舍民國89年以後取得的農地,農舍買賣限制就須遵守法規:農地須大於25公頃(756.25坪)以上。農地及持有人都須在地設籍滿2年以上,才可興建農舍。如果要進行農舍買賣,需取得使用執照長達5年以上。集村農舍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有農舍而需要蓋屋的農民,可以申請以「集村」的方式興建農舍,但是起造人必須20戶以上。也就是,必須有20個以上的農民,同時提出申請並擔任起造人,在農地上蓋20戶以上的透天厝社區,而農地範圍可在建築物旁或附近鄉鎮區域。農舍買賣限制條件,需取得使用執照長達5年以上。農舍買賣法規、移轉規定一次看關於農舍買賣法規,主要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以前:民國89年以前取得的農地,可以自由興建農舍,當時只要取得建照後就可進行農舍買賣過戶。民國89年以後:但民國89年以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地農舍必須併同移轉,且農地及持有人都須在地設籍滿2年以上,才可興建農舍。此外,若要進行農舍買賣,需取得使用執照長達5年以上。但若是集村農舍,則農地必須確實為農業使用,且農舍興建後滿5年才能移轉。農舍買賣過戶,立即洽詢虹展!電話諮詢LINE諮詢農舍可以過戶嗎?農舍買賣過戶限制有哪些?農舍是可以過戶的,過戶給親人跟外人限制沒有不同,但有農舍買賣過戶限制,說明如下:農舍與農地併同辦理移轉時,買方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農舍與農地併同辦理移轉時,除繼承以外,無論贈與、買賣或拍賣,均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一般農舍如果要進行農舍買賣過戶,農地及持有人都須在地設籍滿2年以上,且需取得使用執照達5年以上。集村農舍要進行農舍買賣過戶,農地必須確實為農業使用,且農舍興建後滿5年才能移轉過戶。舍買賣過戶流程這樣走簽約:攜帶使用執照影本、房屋所有權狀、若賣農地須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份證正影本、印鑑證明2份、印鑑章、土地增值稅完納或不課徵之證明書,親自與虹展簽約。買方需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準備文件(身分證及私章、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完稅、付款:買方付清款項及相關稅金。過戶:虹展建設代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完成農舍買賣過戶流程。俗話說「有土斯有財」,這句話某種程度的確可以適用於一般地主,但如果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同樣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待遇卻截然不同。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就是政府為滿足都市計畫未來發展的各種不同需求,所先行規劃的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參照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等等),此種已被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使用,但因需地機關尚未取得產權,而預先保留的公、私有土地,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啟動LINE推播]每日重大新聞通知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期限,於民國28年制訂的都市計畫法中並未予以規定,嗣後在53年9月1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始增訂第49條,明定徵收期間為5年,但有特殊情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延長5年,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期間最長為10年。然而,立法者嗣後又於62年9月6日,將都市計畫法第49條規定修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民國六十二年本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本法修正公布之日起十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至多五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條次變更為第50條)惟至77年時,因各地方政府仍然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乃再於77年7月15日修法,將應於一定期間內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予以刪除。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參照釋字第400號、709號、732號、747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私人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得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但不得為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參照),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使用及收益權能不僅遭受限制,又因無法撤銷使用管制,進而導致私有土地的價值大幅降低。再者,都市計畫區內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卻遲遲未興建公共設施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所造成的財產上不利益,勢必將隨著時間經過而不斷擴大,進而逾越其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對於此種現象,政府既不徵收土地,又不給予合理金錢補償,甚至未徹底檢討變更已存在數十年而顯非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顯已導致全國數以萬計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因此遭受重大損害。20170601-台灣法學基金會1日舉辦「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依都市計畫法第5條、第15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前項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同法第26條亦明文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上開條文的規範意義,應是都市計畫向將來規劃的時間合理為25年,所以都市計畫內編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最長自亦應於25年內完成,倘若超過25年仍未開發的公共設施用保留地,自應儘速解編,而無使私人土地受限制狀態持續存在之必要。至於,實務上許多甚至超過三、四十年仍未取得使用者,更證明並無將其繼續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必要,更應立即解編。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民國100年,我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的面積高達25,714公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此外,至100年底,全國各縣市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與「現況人口數」的差距,已超過638萬人,顯示長期以來部分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及公共設施均有高估現象,政府並未因應人口變遷趨勢而予以適當檢討調整。在人口成長未如預期的都市計畫區,理應考量發展趨勢,核實檢討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視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儘速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釋字336號解釋過去雖然認為:「都市計畫法於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50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都市計畫之實施,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及第143條並無牴觸。」排除了政府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在一定期限內取得之義務。
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道路用地買賣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買賣道路用地含簽到表【附件:租宗-6及租宗-6.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租宗-7】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租宗-8】。(二)有審查建議,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租宗-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核7.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定市、縣(一)申請表。20結(市)(二)審查表。天案政府審(三)審查清冊。階查核定(四)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163段(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六)會勘紀錄表,含照片。(七)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九)使用分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十)土地使用計畫。(十一)原租賃契約。(無則免)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公所附條件之核准租用函【附件:租宗-10】。核准租用土地以9年為限。(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租宗-11】三、如為有條件核准承租土地,並應於該文發文日起1年內完成下列附帶條,核准同意函始發生效力,逾期未取得者,核准租用之授益處分將失其效力:(一)如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二)其他。四、申請人應檢附各相關證明文件,再洽公所申辦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始生租賃關係之法律效力。未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前,不可擅自使用案地,如無法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請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妥處,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駁駁回回申請。【附件:租宗-12】10.公所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附件:租宗-13】,依核定內公所容填具租賃契約一式二份【附件:租宗-14】,由雙方各執簽約一份。11.一、承辦人應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結案辦理登錄異動(含上傳租賃契約)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是否不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是否2、是否無冒名頂替方式提出申請?■是否3、申請續租,是否無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是否(無則免填)申請人應檢附資料:、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2、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3、土地使用計畫3份。4、地籍圖謄本0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5、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非都市土地免附)6、其他:1、是否為經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宗教團體。■是否2、申請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或宗教團體之負責人具「住民」身分。■是否3、申請土地是否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即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初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是否4、是否”無”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是否審5、申請續租,是否無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是否(無則免填)意6、其他:無見7、附件:(1)申請書1份、(2)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3)戶籍資料3份、(4)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登記謄本3份、(5)地籍圖3份、(6)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7)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8)土地使用計畫3份、(9)原租賃契約0份、(10)其他資料:無。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法規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之申請案件及授權,並簡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須知。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申請案件,及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申請公告分配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指定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件,由需地機關向該管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層報本會同意撥用。四、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原住民或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之申請案件,
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免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8.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市、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列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6.電信機通道。展覽場之使房。3.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配水池及設備。體育場之意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所需之機上列第1項、第之規定係為電及附屬2項或第6項至避免影響原設施。第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收站。第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目。作3.4.5.(安全與衛生游泳池除外)項。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5.依本方案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買賣道路用地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體育用品、科學儀器、書報、文具、紙張、照相器材、藝品、玩具、鮮花、餐飲等零售業為限。6.作上列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應為站及抽水站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站及焚化之辦公處。及焚化場用場、垃圾所。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處理場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積。但得計算建。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康樂設施梯、通道。出入口通道。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綠地。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9.電信機。房。4.運動康樂設施10.資源之使用同「公園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別。├┼┼┼┤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童遊樂場場使用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道。童遊樂場地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關用地。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3.地下興道。利用,以適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其加壓站設備。2.面臨道路、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水站用地法徵收。之限制,係。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兼顧機關用。地之運作。└┴┴┴┘(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共設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說明施類別├┼┼┼┤一、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園。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2.規定建地面4.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臺。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心。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市民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育機構。3.儲水池之機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8.運動康應有整體性計畫地下作儲水池樂遊憩設。使用時,予以施。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動中心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10.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場。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11.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壓站、下公有土地。、游泳池),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截水站、上之綠覆地。置常破壞原有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施。予設置者,得免例。12.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可解決已開發站。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13.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海岸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駐所。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14.兒童備。劃。遊樂設施。15.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童遊樂。頃以上。用地依上列各場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之五十。面積及建蔽率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規劃開闢。使用。4.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
但土地係經增編、道路用地買賣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得免經公告30日之程序。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所-11】。三、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辦理初審、邀集相關人員辦理會勘及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8.直轄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及副知申請人【附件:所-12】,並應檢送下列文件:(市)(一)申請書。政府(二)審查表。審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及14.1】(六)會勘紀錄表。(七)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或原有自住房屋所有權人相關證明文件。(八)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九)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所-15】或駁回【附件:所-15.1】。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所-16】,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所-16.1】。由公所函知申請(市)人核定結果【附件:所-17】。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所-18】或補核核定正。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用結地所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地所60案登記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天所-19】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所-20】權狀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土地是否確實為申請人自民國79年3月26日前使用迄今?■是否____________________(如填否,而土地為家族之人使用,請敘明情形,例如:父親○○○自民國70年使用至100年,後因父親年邁交由本人接續使用至今。)2、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農育權地上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
2024年1月9日 星期二
可以促進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之五十。面積及建蔽率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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