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周邊環境若是複雜,道路用地甚至可能出現眾人皆漲我不漲的情況,購屋人應該特別注意。 北市地政局也呼籲民眾,看屋時應注意買賣建物有無所有權狀,還是只有使用契約或憑證,未來過戶或發生繼承等移轉的程序如何辦理。 其次,未來使用建物須逐年支付土地租金及房屋稅的條件及內容。第三要瞭解貸款方式是否可由消費者直接向銀行貸款,或是由建商向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給消費者。 民眾在購買地上權及使用權建案時,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針對建物的使用用途及相關疑義瞭解評估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因為使用權不同於所有權,買賣道路用地貸款與產權有意義不同,消費者最好先研究清楚避免混淆。(相關報導:為何多數人寧願住透天,也不要買電梯大樓?過來人曝2大缺點超有感 一般人可以買土地蓋農舍嗎?
二 貸款時間 貸款與否直接影響買賣過戶時間,較低金額500~3000萬貸款總交易流程約一個月,而政府落發布錢防制法後,較大金額5000~50000億貸款需送回銀行之總行做審核,銀行子公司與母公司作業一來一通常流程約三個月內。 道路用地土地貸款利率更新 連結三 買賣稅金較為大筆的稅金如下:賣方:土增稅、地價稅(分算)、房地合一稅。 買方:契稅(有建物)、代書費、印花稅、登記規費等。 土地增值稅概念 連結房地合一稅概念 連結四 套繪證明需先查詢土地現況套繪情形,確認此標的並無建物套繪,若有此情形需雙方合議責任歸屬,並加註合約書中,通常套繪由地主負責解除。 套繪解說 連結五 土產權是否有地上物、越界建築、出租情形(買賣不破租賃)、建物土地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分區使用回饋金、周邊嫌惡設施、市場成交行情等,一般於市場品牌公司大多皆能提供完整產權調查報告書,務必詳閱。
● 鑿井取水(地下水) 以前有許多道路用地農民都誤以為,在自己的地上鑿井抽取地下水,不需經過政府的許可,但「水」是屬於天然資源,依法為國家所有。農民要依規定向水資局申請鑿井,違法鑿井將會被開罰5~25萬元的罰鍰。 農民在向水資局申請鑿井時,流程如下: →先尋找合法的「地下水鑿井業者」來探堪場地(可上水利署網站查詢) →向當地水資局提出申請,檢附農業用水證明及相關文件。 →申請完成後,水資局會給「水權證明],在合法的水井上會有水資局的「二維條碼」(QR code)。 →農業用地下水權期限為3~5年,到期得再向當地水資局申請展延。
流程要點 約定付款條件及方式、交屋時機及方式、買賣之設備項目、道路用地雙方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違約暨保證事項以及稅費負擔。並約定配合買方辦理不動產貸款,以及其作為交屋款部分之事項,如賣方設定抵押權部分相關事宜。 確認一切無異議後由買賣雙方(雙方經紀人與買賣主)加蓋印章支付頭期款Step.3 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支付第2期款) 賣方買方攜帶印鑑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1份及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資料,並得加蓋專用印章 攜帶印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流程要點 賣方於填妥之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中之相關欄位加蓋印鑑章,買方則得以任一私章用印。 支付第二期款買方如需辦理貸款,需在這個階段提供辦理貸款必備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 Step.4 完稅(支付第3期款)賣方 買方賣方完納土地增值款及欠稅費款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道路用地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2023年5月4日 星期四
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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