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 星期三

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6原住民保留地清冊認定。.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1)「原有自住房屋」單指建物存在之時間點,與建物之所有人是否為建物起造人無關

 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道路用地買賣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查他-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無則免附)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土審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他-7及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他-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他-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後,陳報直轄市、市、縣縣(市)政府審查及副知申請人【附件:他-10】,(市)並應檢送下列文件:政府(一)申請書。審查(二)審查表。(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他-11】(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2及12.1】42(六)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3及3.1】(七)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九)如經辦理會勘者,應附會勘紀錄表。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他-14】或駁回【附件:他-14.1】。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他-15】,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他-15.1】。由公所函知申請人(市)核定結果【附件:他-16】。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他-17】或補正。核核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及他定結地所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件,用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60案登記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並請地所完成登天階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他-18】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他-19】權狀1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結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項目■移轉所有權申請○○年○月○○(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日期日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2、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3、申請之土地內無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是否如勾選是,但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經查得有公共設施,願無條件拋棄該公共設施範圍之有權。如勾選否,應配合辦理分割及塗銷該範圍他項權利。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3、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4、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44他-2公所調查、實地會勘及審查意見:土地利用概況原設定設定登記非都市土地原始清冊都市計畫土地地上物他項權日期、地段、地號使用分區、使用人使用分區情形利種類存續期間使用地類別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為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是否如勾選否,是否因他項權利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是否3、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是否初4、申請面積未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是否(超額積:審_________m2)意5、其他:無見6、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4)土地登記謄本1份、(5)地籍圖1份、(6)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7)其他資料:___無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移轉清冊乙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5.份份證件9.3.土地所有權狀(無權狀者,免附)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授權○○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收日年月日時分收件連件序別登記費元合計元他-13期書狀費元據字號(非連件共件第件字字第號者免填)罰鍰元核算者件號者章土地登記申請書(1)○○縣○○地政事務所資料管○○縣(2)原因發生受理轄機關市中華民國年月日日期機關市□跨所申請○○地政事務所(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4)登記原因(擇打ˇ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地上權期間屆滿□農育權期間屆滿□耕作權期間屆滿□抵押權登記□設定□法定□讓與□□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權利價值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5)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檢附)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援用1/2份5.印鑑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檢附)份份證件9.3.他項權利證明書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授權○○縣○○鄉公所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初審複審核定登簿校簿書狀校狀書狀列印用印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保留地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事,無出租、無使用糾紛,將土地分配予符合資格之原住民,以達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目的。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三、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附件:配-1】二、申請人戶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四、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對於事業計畫要詳實審核,不得以冒名頂替方式提階出申請。段(四)買賣道路用地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五)申請續租,是否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工-4】。(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工-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工-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租工-7及租工-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租工-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租工-9】。(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租工-10】,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申請表。(市)政(二)審查表。府審查(三)審查清冊。核核定(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定(五)會勘紀錄表,含照片。結(六)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20案(七)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天階位置。段(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九)事業計畫。(十)原租賃契約。(無則免)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公所附條件之核准租用函【附件:租工-11】。核准租用土地以9年為限。(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租工-12】三、如為有條件核准承租土地,並應於該文發文日起1年內完成下列附帶條件,核准同意函始發生效力,逾期未取得者,核准租用之授益處分將失其效力:(一)如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二)其他。四、申請人應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再洽公所申辦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始生租賃關係之法律效力。未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前,不可擅自使用地,待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後依規收取租金,如無法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請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妥處,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租工-13】。10.公所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附件:租工-14】,依核定內容公所填具租賃契約一式二份【附件:租工-15】,由雙方各執一簽約份。11.一、承辦人應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結案辦理登錄異動(含上傳租賃契約)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二)政府為整理原住民保留地或依法變更出租土地區分用途者。(三)土地之出租認有妨害原住民生計或有影響原住民行政設施者。(四)其他合於民法、土地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得終止契約者。十、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交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十一、租用地若承租人不再繼續使用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後始得將土地承租權及地上改良物轉讓於第三人否則視同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土地。十二、本契約租期屆滿前二個月,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否則視同無意續租;續租者其續租期間等以續租記錄之記載為準。期屆滿後,承租人未辦續租手續,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十三、保證人對承租人應繳納之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十四、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效力。十五、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0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擬具使用計畫書向公所申請使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4條。二、解釋函令:(一)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宗-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宗-4】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宗-5】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宗-6、租宗-6.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宗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宗-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文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60(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宗-2】查(一)經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宗教團體。階(二)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或其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段(三)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四)由公所應就所提土地使用計畫書詳實審核。(五)使用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使用面積超過0.3公頃或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宗教法人團體時,應依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辦理,改以租用方式辦理,課收租金。(六)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七)申請續租,是否無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宗-3】。(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宗-4】,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宗-5】。

在縣(市)是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五、原住民可以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種類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及第17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道路用地買賣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第13條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第14條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第14-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第17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六、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增編總面積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台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一、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5號令訂定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800515432號令修正發布一、為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道路用地買賣並使其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二、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一項,分別如下:(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二)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三)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四)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五)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六)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七)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八)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作業程序。(九)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十)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十一)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三、前點各款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流程說明等內容,詳如附件。原住民保留地的淵源很久,它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住民的經濟,特別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它的演變大致分下列四個時期來說明:(一)清朝雍正時期:布魯布沙吊橋實行「番大租」制度,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它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二)清朝嘉慶時期:改制設立「番社」,「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禁漢人越界侵墾,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三)日人據台時期:日本人把台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為「番人所要地」,它的面積約二十五萬公頃,是專門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四)台灣光復以後:期沿習日本人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民國三十六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留地」,民國三十七年台灣省政府訂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的法規依據,民國四十九年將前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又於民國五十五年及六十三年兩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的時候,把「山地保留地」之名稱修改為「山胞保留地」,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八十三年為了配合憲法的修改,又把「山胞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二、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與現況(一)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多納吊橋(二)現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實際面積為二十五萬餘公頃,分布於臺灣省十二縣三十九個鄉鎮,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遍及臺灣省的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及宜蘭等縣,分布零散且不相連,多位於河流上、中游兩側,與國有林班地或原野地毗連。(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標高分布相當廣泛,自一百公尺至二千公尺不等。大部份之原住民保留地仍集中於400至1200公尺之山坡地,實際位於2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之保留地並不多。原住民保留地都屬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林、宜牧劃分標準」劃分為宜農、宜牧、宜林用途,其分布狀況以宜林用途土地約佔70%為最多,其次為宜農土地約佔24%,宜牧土地最少只佔1%,其他土地則約有5%。(四)由於國際間自然保育意識高漲,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以及為了有效利用土地、保護重要自然及文化資產及防止災害,依法劃設如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海岸及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區域,以謀環境之永續發展,惟上述範圍部分卻與原住民保留地重疊,目前保留地內約有40%的土地是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另有約4%的保留地是劃設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另外部分也與保安林範圍競合。三、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將上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正在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中。四、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體系原住民保留地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審查表。【附件:所-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影本)。四、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會勘紀錄表。【附件:所-5】五、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所-6】六、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所-7、所7.1】七、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八、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所-14.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道路用地買賣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1】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原住民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所-1】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初審(一)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申請書。【附件:所-1】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180審(四)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五)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查((六)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階不分證明文件。含段補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所-2】正(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及分(二)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割時1.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79年3月26日)間前使用迄今。)(1)按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認定-原始冊之使用人[含三親等]或繼承人。(2)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6原住民保留地清冊認定。.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1)「原有自住房屋」單指建物存在之時間點,與建物之所有人是否為建物起造人無關,且解釋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存在之建物,建物所有人得申請取得所有權。(2)按下列資料之一認定為79年3月26日前使用:(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6)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四)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五)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六)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備註: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政部106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60402813號函送「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民會106年5月4日原民土字第1060027772號函)(七)採地權地用分流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申請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例如超限利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處理,不影響申請人取得所有權。(原民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示、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示意旨參照)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附件:所-3】。4.實地一、通知申請人辦理會勘【附件:所-4】調查二、會勘時如發現非整筆使用或查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待分割,應續辦分割。、實地調查需製作會勘紀錄表【附件:所-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四、調查結果: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查所-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所-7及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所-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辦理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所-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公告一、公所及土審會審查完竣後,應將擬取得土地所有權名單(含地段、地號、面積、姓名[例如以王○明方式填載])公告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所-10】,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公所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