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火災情況下,須著膠囊狀套裝、蒸氣保護衣處
理。
(3)不接觸或走越洩漏液。
(4)使用水霧以減少蒸氣。
(5)砂或不燃性物吸收,存於容器中以利日後處理。
大量 (1)切斷所有引火源,危險區域內禁止生火吸煙。
(2)不接觸或走越洩漏液。
(3)使用水霧以減少蒸氣。
(4)噴灑覆蓋蒸氣抑制泡沫於洩漏液上,以降低洩漏液
之蒸發。
(5)在洩漏液之前端築堤圍堵,待後續處理。
2.火災時之救災方式
嚴重度 應對措施
小火 (1)可用乾粉、二氧化碳、泡沫或水霧。
大火 (1)以乾粉或水霧及酒精型輕水泡沫滅火。
(2)如果可能的話,在不危及人員安全情況下,可將容
器運離現場。
(3)從外側以水霧冷卻暴露於火焰中之容器,直到火災
完全撲滅。
(4)如果低甲醛容器的安全氣閥開始出氣,或甲醛儲槽開
始變色時,人員應立即撤離。
?本手冊各項資料不必然適用特定個案,災害之處理,必要綜合現場所有資訊研判。
歐盟比利時木地板的木材進口量一向龐大,其於2003年推出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Forest
Law Enforcement,Governance and Trade,
FLEGT)行動計畫,並於2010年公布歐盟木材規章(EU TimberRegulation,
EUTR),主張合法木材應“遵守伐採國所有適用法規的木材,而適用法規是指在伐採國實施、已生效的法規,涉及在合法公布範圍內的伐採、伐採權的支付並包含伐採相關稅金、與伐採相關的環境法、森林法、森林管理和生物多樣性保育法、受伐採影響的土地使用權與第三方權利、林業部門相關的貿易、海關條例(Gordon,
2012)。在FLEGT的規範下,木材出口國應與歐盟簽訂自願夥伴協議(Voluntary Partnership Agreements,
VPAs),保證進口至歐盟的木材皆為合法生產。對照上述之合法木材定義,出口國在簽訂VPA之前,應建構國內合法木材保障體系。以印尼為例,其建立了屬於自己國家的木材合法性保障系統(Timber
Legality AssuranceSystem, TLAS),該系統對於合法木材的46 林業研究專訊 Vol. 22 No. 5
2015林業論壇定義為“若木材的來源、伐採許可證、伐採系統與過程都滿足合法性,並且在製程、加工、管理、運輸以及貿易或交易都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與規範,該木材即為合法木材(Lammertsvan
Bueren, 2004)。
故行政院環保署已於
94年12月30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內容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低甲醛木地板(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細菌、真菌、
粒徑小於 10 微米之懸浮微粒 (PM10)、粒徑小
於 2.5 微米之懸浮微粒 (PM2.5)、臭氧及溫度等
十項。由於過去室內裝修材-木質板類含高甲
醛樹脂膠合劑,或木質板類為防腐而使用防腐
(蟲) 劑處理,此等藥劑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
之成分,因此採用非藥劑處理之熱處理材已成
為現階段之重要替代性材料,藉由其尺寸安定
性佳及可防腐 (蟲) 害等優良性質,可提供作為
室內裝修建材選項之一。
鑑於過去國內有關熱處理材資訊多引用國
外文獻,實質內容及製造技術多不知其所以然
也,也受制於國外技術之保密,因此難獲其相關製造技術,近來國內學術及業界間如火如
展開產學合作進行相關研究,期望能建立國產
材及木質材料之熱處理資料庫,深信假以時
日,此等熱處理材商品將很快見諸於市場提供
國人使用。木材為一環境友善之生物性有機質材料,
近年來全球天然林資源日益短缺,主要的木材
資源多來自人工林,由於人工林木材輪伐期
短、未成熟材較多,本質上存在半纖維素與木
質素含量較高,材質較差,且密度較低、尺寸
安定及耐久性差,因而限制其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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