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式木構造通風行為
日式木構造除了本身在外牆有較多孔隙之透氣
路徑外,為了其居住之舒適性與溫溼度之控,在
建築各部位設置不同通風之構造型式,例如基座(勒
腳牆)設有通風口的格柵,有利於室內通風與避免地
板潮濕之效用;四周以大型的落地障子門,除可取
得較大的自然光源,並維持室內良好的通風;屋頂
內的排氣孔、室內木板天花,以及簷廊下木板天花
通風對流口設置等構造型式。上述通風機制,都是
可增進建築物理環境改善重要的方法。
富士貞吉於臺灣建築會誌第八輯第三號(富士
貞吉,1936),表對防熱住家的構造等相關研究
資料,其中提到促進室內換氣法,將居室地板提高
35cm至65cm高度,作為換氣通風的入口,為了防蟲鼠之侵入,並加入金屬網;另外也設置換氣孔,其
位置可設置在檐廊的天花板下,也可以窗戶上部或
山牆上方的氣窗作為換氣孔,如圖3,此乃利用樓板
外部較低溫的新鮮空氣引入室內,再利用熱浮力原
理,室內的空氣藉由較高處的開口產生對流換氣的
行為。依據木造住宅構法(飯塚五郎藏,山室 滋,1990)緣側在基座下方,離地面10m左右設有換氣
口,亦有防濕隔熱之用,如圖4;柳川賢次於構材劣
化的防止(柳川賢次,2001),利用超耐磨木地板其構造本身的特性,也對居家的通風換氣方式發表一些技術
和方法,如圖5所示。
日本建築學會(1993),對於木構造建築生物劣化
關聯的因子,發現構造與材料之乾燥度對木構造耐
久性能是一重要影響因子,文中指出木構造建物耐
久性能推測值因各部位構造材乾燥度而異。
標出要求的現場尺寸、材料、裝飾、下層結構、所有固定裝置及配套材料。包括與相關的及毗鄰工程協調的各項細節。b.
指定的每種類型的木材、切割、圖案及裝飾,呈交鑲板樣品兩(2)塊,面積大約為 18 英寸 X 18 英寸(450 毫米 X 450 毫米)。木地板工程 09550
- 3樣品應安裝在硬紙板支承板上,顯示預計出現的木材及裝飾偏差範圍。若有指定,樣品應採用緩燃劑處理木材製作。c.
指定飾面的每種飾邊及基座,呈交樣品兩(2)件。每件樣品的寬度及厚度均應為十足尺寸,長度大約為 18 英寸(450 毫米)。1.3 文件1.3.1
圖紙及技術規範是本工程各項標準及性能要求的概括性資料。細部圖上標示的各項要求,是用來確定各項本尺寸以及各種構件的外形輪廓。在這些參數之中,室內設計承辦商負責超耐磨木地板的設計及工程技術,包括可能需要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添,以符合指定的要求,保持視覺設計概念。1.3.2
茲承認,詳細設計並未涵蓋每一種條件。詳細設計沒有包含的任何條件,應透過室內設計承辦商的詳細施工圖進行發展,以達到具體區域以及本技術規範標示及規定的各項性能標準。1.4
質量保證1.4.1 所有木地板工程均應由有經驗的技工進行,使工程達到最好的質木地板工程 09550 -
4量。完工的木地板的外觀應無翹曲、隆起、開裂、或者因工作質量不良引致的任何其它缺陷。
木地板工程 09550 - 61.6.2
倘若發生損毀情況,即時進行工程獲業主批准接收所需的一切修理與更換工作,毋需業主額外支付費用。超耐磨木地板工程
09550 - 71.7 保用證1.7.1
室內設計承辦商應提供一份保用證,列明木地板已根據製造商的建議及指示安裝。除非本技術規範中另有列明,否則保用證上亦應列明所有工程均符合圖紙和技術規範規定,工程的任何更改均經顧主批准,製造材料和工作質量保用五(5)年,自業主接收工程之日計起。保用期內本工程若發現材料有缺陷或施工質量不良,室內設計承辦商同意修理或更換,業主毋須另外付費。第二部分:
產品2.1 產品2.1.1
木地板的木材品種、切割、圖案及飾面,應按製造商標示,並符合圖紙標示與本章規定,或者是一種獲准使用的等效材料(參閱第0100章)。2.1.2
木地板的下層結構,應採用木地板製造商建議的材料及方法建造。2.1.3 邊緣飾條、底座及配套材料,應根據完成安裝工程的需要,按本章木地板工程
09550 -
8與圖紙規定、以及製造商的建議提供。第三部分: 執行3.1 檢驗3.1.1
室內設計承辦商負責檢驗地板表面是否符合條件,適合正確安裝指定的木地板。3.1.2
審議各項安裝程序,與其工程將受木地板工程影響的其它工程及分判商協調。3.1.3
向總承辦商查詢,了解其對用來錨固及支承木地板工程的任何插入件的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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