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圖 505.2)。圖 504.4.1求助鈴求助鈴30505.3 高度: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
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 40-45 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 20 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圖 505.3﹚。
505.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 L 型扶手之側牆上,鐵架diy距馬桶前緣往前 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 40公分處﹙圖
505.4﹚。圖 505.4沖水控制圖 505.3圖 505.2掀起式可動扶手31圖 505.5505.5 側邊 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 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 27 公分,水
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板面 85 公分;若為單排按鈕,其樓層按鈕之中圖 406.1 25心線距機廂地板面不得高於 85 公分;操作盤距機廂入口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 30 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 20 公分﹙圖 406.4﹚。406.5 按鈕:按鈕之最小尺寸至少應為 2 公分,鐵架diy按鈕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1 公分,其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且不得使用觸控式按鈕﹙圖 406.5﹚。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按鈕左側,﹙30層以上之建築物,若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當位置﹚。點字標示詳如表406.6﹙其中★表示避難層﹚。表 406.6 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符號
版本點字標示。圖 406.5圖 406.4 26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406.8 集合住宅昇降機: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機廂
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例: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與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可清楚辨識,並與行進方向垂直。105 參考附錄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3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201 適用範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202 通則202.1 組成:角鋼diy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202.2 高低差: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
中心線左右各 50 公分(圖 506.5)。506.6 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85 公分、垂直牆面之下側扶手下緣與地板面距離為65-70 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120 公分;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
60 公分,長度為 55 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 25 公分(圖 506.6)。507 洗面盆07.1 適用範圍:鐵架diy無障礙洗面盆或洗手槽,應符合本節規定。507.2 無障礙空間: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圖 506.5圖 506.633507.3 高度:洗面盆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80 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
20 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 65 公分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圖 507.3)。507.4 水龍頭: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507.5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
面之中心線左右各 38 公分且距地板面80-120 公分之區域﹙圖 604.3.4﹚。圖 604.3.4最大 38 最大 38圖 604.3.3平面 立面最小 4537604.4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604.4.1 定義: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用輪椅者直接進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間。604.4.2 尺寸: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80 公分,長 150 公分﹙圖
604.4.2﹚。604.4.3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鐵架diy距地板面高度 75 公分,距牆角 15 公分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
度 75 公分之可動式扶手﹙圖 604.4.3﹚。604.4.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以距設座位之牆壁 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604.4.4﹚。圖 604.4.3圖 604.4.4圖 604.4.2 38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701 適用圍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符合本章規定。702 通則702.1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702.2 數量: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1751–2000 13超過 2000 個固定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0 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再增加 1 個輪椅觀眾席位。702.3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坐椅席位數分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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