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內政部營建署已將公道五計畫道路工程第一期列管,最遲應於103年6月底完成公告徵收程序並將用地補償費全數納入市政府預算,並完成請領作業,如未依規定時程辦理,內政部將撤銷補助。 參考補充資料 關於道路徵收土地補償費

 二 貸款時間 貸款與否直接影響買賣過戶時間,較低金額500~3000萬貸款總交易流程約一個月,而政府落發布錢防制法後,較大金額5000~50000億貸款需送回銀行之總行做審核,銀行子公司與母公司作業一來一通常流程約三個月內。 道路用地土地貸款利率更新 連結三 買賣稅金較為大筆的稅金如下:賣方:土增稅、地價稅(分算)、房地合一稅。 買方:契稅(有建物)、代書費、印花稅、登記規費等。 土地增值稅概念 連結房地合一稅概念 連結四 套繪證明需先查詢土地現況套繪情形,確認此標的並無建物套繪,若有此情形需雙方合議責任歸屬,並加註合約書中,通常套繪由地主負責解除。 套繪解說 連結五 土產權是否有地上物、越界建築、出租情形(買賣不破租賃)、建物土地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分區使用回饋金、周邊嫌惡設施、市場成交行情等,一般於市場品牌公司大多皆能提供完整產權調查報告書,務必詳閱。

為原則,惟低窪積水問題亦已納入考量,路線線型將局部調整, 使未來道路縱坡更加平順及減 少積水情形。另外,本案已將沿線可能產生之排水影響納入排 編號 姓名 陳述日期 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果以後積水問題或土石流會導致砂石積在橋的下方,因此 10 公尺以內的柱子就不用了。4.從台九線 267K 到縣 193 線 83K,有無高低落差道路用地。 水系統整體設計考量,在本案工程範圍內能夠改善的部分將會 盡力去改善。 3.有關縣 193 線既有水路橋涵,據了解主管單位亦有在辦理疏濬作業,若經本計畫評估通水斷面 不足,將會打掉重建,增加其通水斷面。 4.台九線目前正在進行拓寬,近期細部設計已定案,本案工程連絡

此外,有關中央補助是否可以保留,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3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內政部營建署已將公道五計畫道路工程第一期列管,最遲應於103年6月底完成公告徵收程序並將用地補償費全數納入市政府預算,並完成請領作業,如未依規定時程辦理,內政部將撤銷補助。 參考補充資料 關於道路徵收土地補償費,道路用地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本府預定於102年12月6日召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相關事宜,屆時將訂出本案徵收之土地補償費。 五、第一期徵收開闢案地主之意見 本工程道路用地所有權人共計122人,前已具名分批本府陳情贊成或反對徵收者計有: 陣子屢屢搶攻版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引起外界不少好奇,為何僅僅占用到一塊土地,就得面臨拆屋還地情形。地政士解釋,公保地實際上是政府還沒徵收,卻先「保留」給公園、綠地或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土地,即便是私人土地,只要被被劃定為公保地,使用還是會受到限制,目前若想解套,主要有減半徵收、容積移轉及容積代金等三種方式。學者則提到,公保地在少子化、政府財政窘迫等因素影響下,實際徵收不僅困難,更形成民眾財產的緊箍咒, 591資訊圖/公保地因政府財政、少子化或使用等限制,長期遭閒置或占用。(示意圖)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說明: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用地。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他人有通行權者。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最近報導】 既成道路土地標購正式上路

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5年,也就是重購後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配偶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Q 農地開放自由道路用地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 土地增值稅 A 按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2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Q 李先生所有一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A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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