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3日 星期五

實際上可用性並不高,也不太容易賣出好的價格。 道路持分問題, 持分道路用地可以貸款嗎? 因上述原因造成持分道路用地投資價值不高,所以一般金融機構對收購共有道路持分的成案率也不高,銀行幾乎沒有在辦理

 向銀行貸款道路用地的地主原以為領回土地可出售,得款清償貸款後還有一些結餘款,沒想到失而復得的土地是道路用地,根本沒人要買。 縣政府地處指出,溪湖鎮公所在民國79年徵用溪湖糖廠火車站前道路工程用地,合計27筆、總面積0.4297公頃,用掉約0.084公頃(換算約240坪),剩餘0.3453公頃未用,溪湖鎮公所評估不會再增闢火車站前道路,報請內政部同意去年4月21日廢徵,同年9月4日公告,原地主應在公告日之後起算6個月內繳回30年前領取的徵地款。 地政處表示,徵用土地是地政單位代辦,因此去年9月地政處以雙掛號通知原地主買回土地,大多數地主趕在公告期滿之前買回,有11名地主逾期未繳回徵地費用並表明不想買回,這11名地主的土地依規定歸入溪湖鎮公產,至於領回的土地地目仍登錄為道路用地,地主可向鎮公所反映,尋求解套方法。 領回土地的地主希望土地解編,改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用地。溪湖鎮公所建設課表示,溪湖糖廠火車前道路工程用地廢徵後,連同當地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送內政部都委會審查,地主可向溪湖鎮公所或直接向內政部陳情,建議廢徵後的道路用路併入附近區域都市開發計畫,改編地目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並非無法解套。 什麼是『道路用地』& 為什麼私人土地會變成公眾通行的馬路?

三、符合前點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阻塞路段用地徵收範圍之劃定與分割,道路開闢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開闢範圍線與街廓線重疊者,道路用地得逕為分割,並以分割後以新地籍線作為用地徵收範圍(詳圖例一)。 地所得有權人同意分割後,代為向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申請分割,免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繳交複丈費,並以分割後以新地籍線作為用地徵收範圍(詳圖例二)。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依前款款規定辦理分割時,應以原地籍線為徵收範圍(詳圖例三)。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考慮優先編列預算辦理徵收及開闢。

在了解道路持分建蔽率之前,要先了解什麼是建蔽率。 建蔽率是指一塊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最大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也就是房屋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結合道路用地的知識來看,道路用地及既成道路都需供人通行,因此不可計入建蔽率;反之,私設道路多為在建地內用以私人通行的空間,只要其與建地一併申請為一宗土地的建築執照,就可計入建蔽率。 道路持分買賣是可以的嗎? 了解什麼是道路持分地之後,最多人想問的就是,道路用地這塊土地可以用來買賣嗎?答案是可以的,一般來說,路地持分本質上與一般土地持分差異不大,當然可以用來買賣。但持分道路相較於一般持分土地在市場上較為劣勢,原因就出在道路持分的性質,屬於政府未來要向你徵收的道路土地,實際上可用性並不高,也不太容易賣出好的價格。 道路持分問題, 持分道路用地可以貸款嗎? 因上述原因造成持分道路用地投資價值不高,所以一般金融機構對收購共有道路持分的成案率也不高,銀行幾乎沒有在辦理,一般民間機構如代書機構,道路用地買賣對於申辦道路持分貸款的條件較寬鬆,只要申辦人年滿20歲,且名下持有道路用地的持分,不必通知其他持分人,就可以取所持分的部分產權用以貸款,不失為道路持分地這種棘手物件的一種良好資金用途。

本計畫新建橋梁及道路拓寬,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地,少部分為農 田,並無林業、漁業及牧業等產業。道路用地本案盡量保持當地原有農田之完整性,整體而言 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較為輕微。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徵收計畫係因路權所需範圍而劃設,並已儘量以工程克服方式將徵收面積達最小幅 度,因此其土地利用完整性應不致產生影響,如在徵收土地產生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之情事,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 (巿)主管機關申請

補償除了以金錢補償原地主之財產損失之外,亦有發給抵價地之方式,而其申請期限有無需要修正之處,可參看以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31號解釋): 關於徵收處分,道路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必要時並請求行政救濟。而於區段徵收之情形,依系爭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現金補償及抵價地補償二種法定補償方式可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依系爭規定,則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惟於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如不以送達之翌日為該申請期限之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前揭三十日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將無法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 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擇期間,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肆、結論 於近年來,關於因公共利益之土地徵收,不論是公共社會議題或是訴訟實務上,都是相當熱門之議題,而大法官對於這方面的論述也是不斷的提出新的解釋,因此要特別注意新的相關解釋之發展。 台北市容積銀行上路才1年多,好不容易公布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 但全市未徵收計畫道路價值卻已跌掉一半以上,隨著3年《落日條款》期限逼近,價格還在快速崩跌中! 8月13日,台北市上路滿一年多的容積銀行,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出爐,藏在這個案例背後的真相是,持有台北市未徵收計畫道路與既成巷道土地的地主們,資產價值正在全面崩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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