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

註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 )、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海外離岸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境外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
 


反避稅時代來臨,各國已如火如荼展開相關條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反避稅儼然是全球趨勢,企業應提早準備,因此提出台商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屬CFC(受控外國公司)。反避稅實施後,BVI(免稅天堂)就會被視為CFC,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算是甲公司獲利,需繳回17%營所稅。CFC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有五大招,楊建華表示,CFC最基本的條件,是在當地稅率低於11.9%或不具實質營運,首先台商可考慮將控股公司變成實質營運公司,但BVI不太可能有實質營運,須考慮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建構為實質營運的公司。第二是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若子公司要分配股利,股利轉到BVI就會被稅局盯上,台商可在反避稅實施前,提前把子公司的盈餘轉移到BVI。再來就是直接投資,楊建華表示,這招簡單來說就是誠實以對,至少可以使用海外稅額一成扣抵;也可以把BVI直接變成PEM(實際管理處所),將其稅務身份直接視同台灣公司,效果與直接投資雷同。最後是衝擊較小的方案,就是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不把股利匯回BVI,就不會有反避稅的衝擊,未來若要轉投資,就直接把子公司當成海外據點,再進行投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不需要這筆盈餘。而面對PEM新制,楊建華說明,要構成PEM需同時符合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反避稅實施後,若三項要件對符合,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營所稅及10%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若不想成為PEM,只要其中之一不要在台灣即可。楊建華表示,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還必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自動交換狀況以及子法規相關規劃完成度等前提,預計最快2018年實施,但反境外公司已是全球趨勢,台灣企業遲早需要面對,儘早因應才是最佳之道。
 
 


此外,申報的海外所得,若已經在國外繳納所得稅,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可扣抵基本稅額,不過,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一般國人買賣國內上市櫃股票或基金,無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不過買賣「海外有價證券或基金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屬於海外所得範疇,需以「成交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若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即購買的境外公司有價證券或基金,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作為成本。也就是說,將海外有價證券視為皆自99年1月1日始取得,避免造成溯及既往的課稅,原始購買日至98年12月31日間產生的利益,不計入所得課稅。當然,投資並非穩賺不賠,當海外財產交易產生損失時,該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要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不過,若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採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計算成本者,也算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投資人當年度若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也可自該財產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此外,若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得適用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例如,有價證券得按實際成交價格的20%、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最後,提醒您,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時(如股票、基金、債券等),除了直接投資外,也可能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例如銀行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受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等。投資人可留意除各類常見的所得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外,是否收到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相關清單,或自我檢視年度海外所得情形,並備妥相關所得證明文件,以免因疏忽而未申報海外所得,最後被追稅要求補繳,甚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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