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 星期三

此外還可陸續收回資金。對投資於政治不穩定地區而言,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特殊的融資安排,例如投資某地區,運用部份投入股本,部份向境外公司舉債的方式,如果被投資地區對利息匯出的扣繳率低於所得稅率,就有租稅利益存在。此外還可陸續收回資金。對投資於政治不穩定地區而言,不失為一個好方法。有關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集團財務調度的方式可說是不勝枚舉,以上三例,只是例示性說明,讀者應針對自己本身的情況與專家討論,才可獲得一個絕佳的規劃。四、國際租賃公司(Leasing Co.)租賃其實也是財務安排的一種方式,利用境外公司來扮演國際租賃公司的特色,能有效的協助企業向外投資時的財務安排。資本租賃或者是售後租回,原本就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方式,但如果將此方式廣泛運用在機器設備及各種工具上,對赴政治不穩定的地區投資,可能會多一層保障。五、購買租稅協定境外公司雖然少與其他國家有租稅協定,但也並非全部沒有。
 


有學者若干境外金融中心之司法管轄地區要求債權評估,如果要設立一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信託人必須委任當地註冊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始財產至少要 50 萬美元以上始為合理,而每 100可在當地提起訴訟。又通常境外公司金融中心之司法萬美元通常需收取 15,000 美元之信託設定費。此管轄地區禁止訴訟律師採用「成功報酬分成」(外,每年尚需收取信託財產金額約 1%之信託管contingency fee base) 之收費方式,致使債權人於理費,其整體市場之資產價值大約是美金 1 兆到委律師提起訴訟時,可能即必須支付高額之律5 兆之間。20 另外,亦有實務專家指出,在海外師費用。成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其第 1 年之設立費用至4. 債權人對詐欺移轉財產之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少需要 15,000 美元,且每年尚必須支付數千美元從舉證責任之分配而言,一旦債權人已經提之維持費用。由於其設定信託成本相當高,除非出轉讓海外資產以創設境外信託係屬詐欺移轉之信託財產超過 200 萬美元,否則實務上成立境外證據,則委託人即必須證明其移轉海外資產之行資產保護信託實益不大。21為並非詐欺移轉。相對地,某些境外金融中心之就境外信託之契據文件而言,因涉及相當專司法管轄地區則可能要求債權人須承擔超越合理業之架構設計及內容規劃,故通常必須徵詢或尋懷疑之舉證責任,以證明委託人將海外資產移轉求專業律師及會計師之協助,故委託人尚要負擔到境外信託屬於詐欺行為。一筆可觀之締約費用或專業人員之服務費用。5.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完成前提出訴訟境外金融中心對於詐害信託行為通常設有 2年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庫克群島甚至僅設有 1參、境外信託之創設、效力及承認一、創設境外信託之方法、類型及架構2002). 相對地,亦有資料顯示,境外信託第一年之設立費用至少需要 1,000 美元到 5,000 美元,且其後每年尚應支付 1,000美元到 3,000 美元之年度管理費。ARNOLD L. CORNEZ, THE OFFSHORE MONEY BOOK 85 (Contemporary Books, 2000).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13雖然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但境外信託成立,亦可以為第三人之利益而成立。另外,亦可同時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的而成立。既然是在海外設立,為確保信託有效成立,當事觀諸境外信託運作架構,通常是組成一個團人會選定其設立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之信託法或信隊來管理信託財產。為確保信託事務之處理符合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並依其信託法或信託實體信託目的,不僅可能設置數個境外受託人,而由法所規定之方法創設境外信託。實務上,境外信共同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財產,尚會設置信託保託成立,均簽訂或書立書面之信託契據,以符合護者、保護者會議或信託執行人來監督受託人。成立信託基本要素,並約定在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事實上,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通常所有之境外所承認之信託類型。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是否規避租稅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通常是否會被懷疑,會根據這筆金額是否直接轉進避稅管道中,是否有大量的金額都是如此?是否同時擁有多個帳戶和境外公司?但是境外公司的帳戶除非主動提供,否則銀行沒有義務配合調查。東吳法律系客座教授葛克昌:「美國的話我就不跟你做生意,其他的手段很多,但國外的銀行不會理我們(台灣)的,其實現在有個資法嗎?」承理法務事務所律師李岳洋:「所以現在銀行原則上不會去提供這些資料出來,除非今天政府他是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去追查的時候,銀行才必須要提供。」無論是律法律規範還是監督把關,似乎都有利企業避稅,根據ICIJ資料庫的客戶資料,有35%來自大中華地區,其中台灣客戶有13,607家,是香港的1.25倍、大陸的1.8倍,另外雜誌估算如果有800家上市公司,10年時間就在海外停泊了近3千億元的稅,平均1年就高達300億,也讓稅改團體呼籲,應該讓企業的稅務資訊更加透明。貧窮與租稅研究召集人洪敬舒:「比如像已經開始建立一些防堵網,會要求一個更公平、透明的資訊揭露,那台灣這一塊,事實上我們的作為是比其他國外的做法還要落後了好幾年。」企業營利取之社會,法律若是大開漏洞,讓企業多方避稅下,國內財政恐怕雪上加霜,也徒增不公不義的仇富氛圍。
 


推薦連結:生活相關知識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