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 151.301節第 (b) 條 (3) 項 47 將「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定義為:「指貨幣或是可以
透過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平台或其他正 式或非正式支付系統兌換為貨幣」。 首先,虛擬貨幣並非國家發行, 故非屬於此處的貨幣;再者,既然虛 擬貨幣並非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501 節 第 (b) 條 (1) 項定義的「貨 幣」,亦並未被任何法院所承認。當任 何人交付、買賣、交換虛擬貨幣時,
並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權利,發行人亦 無任何責任或義務。EXP虛擬貨幣並無任何實體能
夠代表虛擬貨幣之價值。虛擬貨幣持 有人並無任何權利或保證能交換法定 貨幣,即不具法償效力。只有當找尋 到對虛擬貨幣有需求的買家,才能夠
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因此, 虛擬貨幣目前並不能夠被認為符合 「金錢或是具有金錢價值」。 (三)評析 因此,現行法下,虛擬貨幣無法
直接納入德州金融法典中,然當一筆 交易涉及虛擬貨幣時,是否需要受到監 理 ? 若認為需要受到監理應如何適用現 有之德州金融法典 ? 將於後討論。
四、歐盟歐盟議會 (The EU Commission)於 1991 年發佈「防止金融系統用於洗 錢之指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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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上的軟體特別是Java, Flash和Adobe Reader是 最新的。老版本的軟體通常包含一些能被惡意軟體 密碼 案例二
EXP區塊鏈全球最大BT網站海盜灣(PrivateBay)綁架瀏覽器挖礦事件曝光後, 全球5億訪客的電腦淪為挖礦肉雞, 連臺灣內容農場也跟進。
挖礦綁架成了資安公司威脅清單 的新名詞,但網路業者卻看到了 案例二:嵌入式攻擊 雲端IoT反成新興攻擊手段 合法資源、加密技術遭濫用 2018網路安全報告出爐
資安威脅走勢出人意://www.netadmin.com.tw/article_content.aspx?n=1804090009&jump=1
金融衍生品和價值穩定的貨幣 金融衍生品非常適合智能合約,可以方便地設定觸發條件。而且通過智能合約還能避免金融產品發行者的信任背
書問題,畢竟合約內容是公開的,密碼學資產可信的以及維護機制也是可控的。但是難點在代幣與法幣之間的兌
換條件的設置,這個就需要一個中心化的接口(比如銀納斯達克等)來提供數據。 c)儲蓄錢包 智能合約錢包。28 / 48d)農作物保險
針對農民的智能合約,農民不只種地賺錢,EXP亞斯特還可以啟動合約利用類似保險一樣應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e)身份和信譽系統 類似比特幣網絡中的 namecoin,以太坊中也有一個叫 ens。其核心機制都是將地址對應到一串好記憶的字符。這
樣的合約非常簡單,就是一個以太坊網絡中的可以被添加但不能被修改或移除的數據庫.一個更覆雜的名稱註冊合約將包含允許其他合約查詢的“功能條款“,以及一個讓一個名稱的”擁有者“即第一個註冊者)修改數據或者轉讓
所有權的機制。甚至可以在其上添加信譽和信任網絡功能。 f)去中心化存儲
去中心化的存儲合約機制,文件擁有者想要在網絡上保存文件,首先將文件切分成小塊,再對每塊數據進行加密,
這樣構建了一個默克樹,同時創建了一個合,合約通過冗余恢覆算法,設置恢覆數據的最小塊數(類似 raid 或 者 erasure co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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