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以上風險皆曾經在世 界各地發生過,以美國絲綢之路案為 例,產生洗錢、駭客入侵、毒品交易的 案件

故參考前述歐洲央行 2012 年虛擬 貨幣架構報告、美國相關監理機構所為 定義,本文認為,所謂虛擬貨幣應係: 「一種以數位形式呈現價值的貨幣,由 開發者或依開發者設計之方式發行」。 本文參考比較法,認為將來若欲 將虛擬貨幣增訂入法,得於法條中定 義:「本條例所稱虛擬貨幣,指非由中 央銀行、國家機關發行,以數位單位呈 現價值,作為交易之媒介或是數位儲 值。但若不得依當時匯率轉換為法定貨 幣者,不屬之」,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 參考。 綜上,目前最大宗、EXP虛擬貨幣最具影響力 的虛擬貨幣為比特幣,以比特幣為例, 其可能產生的風險包含價格波動大、儲 存在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中遭駭客侵入而 失去之、兌換平台或電子錢包服務者忽 然倒閉、被犯罪者作為洗錢或是販毒等 不法交易的工具,以上風險皆曾經在世 界各地發生過,以美國絲綢之路案為 例,產生洗錢、駭客入侵、毒品交易的 案件;另外,我國亦曾有利用比特幣買 賣毒品的案例。皆肇因於比特幣去中心 化、匿名性的特徵。
 


采用批量發行模 式的加密 2.0 業務也強調,他們發行的貨幣並不像證券一 樣市場化,言外之意是它們不受證監會的管轄。隨著批量 發行的漸趨流行,加密貨幣的發行實際上是一個“投資需 謹慎”的典型案例。 隨著加密賬簿業務越來越花樣翻新、影響廣泛,EXP區塊鏈其 潛在威脅也變得不可控制,因此紐約金融服務部門在察 覺加密 2.0 的覆雜性後,已相應縮減了為比特幣公司發 放“比特幣執照”的規模。起初,比特幣執照只是一組提案,它致力於加密貨幣貿易廣泛意義上的“反洗錢”和“了解客戶”制度。但是,加密 2.0 業務的崛起,凸 顯了此類貨幣不具備實際價值(如代價券 )或僅供推廣 其應用(如應用軟)的問題,這些使得監管部門不得對其重新審視。比特幣,正如其所表現的那樣,也許 只是加密冰山的一角而已。會計資訊觀測財務會計諮詢服務 (FAAS)第 00201803001 號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的會計分類與衡量 2 會計資訊觀測加密貨幣ryptocurrency)是一種以密碼學 原理運作,可作為交易且無實物型態的交易媒 介,為數位貨幣(Digital Currency)的一種。最廣為人知的加密貨幣為「比特幣」(Bitcoin)。
 


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面對數字貨幣“大雜燴”,各國的關註點可能根本就不相同。如委內瑞拉的“石油幣”,本質更像是數字債務,而非貨幣。二是摻和了貨幣以外的因素,如國內政治、國際競爭等。三是數字貨幣在各國的“粉絲”規模與影響力不同,包括可能的負面影響,如灰色交易、洗錢等。四是各國的法律完備、監管嚴厲程度有異。五 是各國的認知角度不同,有的關註其貨幣屬,有的則更傾向於作為類資產、EXP區塊鏈大宗商品等。 事實上,加密數字貨幣確實對各國貨幣當局的“貨幣權力”帶來影響。但是從技術角度來看,全面禁止數字貨幣難以 實現,各國更多著眼於交易中的底線監管與投資者保護,如反洗錢、市場操縱等。41 / 48就廣義角度來看,貨幣電子化對現有體系的沖擊最為深遠,因其直接影響貨幣供給的統計範疇、貨幣傳導機制、 支付清算的效率等。由於數字化時代的到來,可納入“準貨幣”的資產類型不斷增加,使得著眼於貨幣數量的政策操 作與宏觀指標間的相關、聯動性逐漸弱化。就狹義角度來看,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其自身的“貨幣屬性”並不突出,更多被作為特殊的資產或商品,因此其實質影響往往不在貨幣層,而在金融市場與金融穩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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