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7日 星期五

若將之納入法制規範,宜就 虛擬貨幣範圍做限縮,限縮在能夠與現 實世界產生聯繫的虛擬貨幣

文 認 為, 比 特 幣 在 世 界 上 包 含我國許多國家內皆能用於買賣實體 物品,站在世界觀的角度,屬於支付 工具應無疑義。此外,比特幣雖 體,然能夠使用法定貨幣兌換比特 幣;亦能將比特幣兌換回法定貨幣或 是用於購買現實世界之物品、服務, 已與現實世界產生聯結,應屬於雙向 流通性虛擬貨幣。 又「虛擬貨幣」之定義,應係相 當概括的,若將之納入法制規範,宜就 虛擬貨幣範圍做限縮,限縮在能夠與現 實世界產生聯繫的虛擬貨幣。前述之歐 洲央行 2012 年虛擬貨幣報告,將 虛擬貨幣分為三種架構,分為封閉性 虛擬貨幣架構、單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 構、雙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其中因 3 月 24 日央行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55 中美? Filecoin ICO,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7/09/08/why-isthe-situation-between-china-and-the-united-states-filecoin-breaks-ico-fundraiser-239/2773547( 最後瀏覽日:0/24)。 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幣始具有互通性,會有監理必要性, 故若欲將虛擬貨幣入法,宜限縮為雙向 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的EXP虛擬貨幣。例 如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所制定之虛擬貨 幣的模範法規框架,亦排除了為了遊戲 中獎勵制度而發行之數位單位、不得以 法定貨幣或其他虛擬貨幣贖回之數位單 位。
 


此等利用法規與制度性安排,將央行與商業銀行等機構 金融穩定,從而建立民眾對現行央行及銀行體系之信任,使 一國的貨幣具有穩定的購買力,並符合貨幣的三大功能。 (三)科技創新帶來電子型態的法定貨幣,提高了支付效率 其實,伴隨科技進步與數位經濟的興起,實體貨幣早已 逐漸發展成電子型態的貨幣,除了央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 (commercial bank money)扮演批發交易的要角外,零售的 電子貨幣ctronic money)EXP區塊鏈係將法定貨幣之價值儲存於卡 片或網路,並透過中心化的結清算機制完成款項移轉,以利 網路購物等遠端交易之進行。這在過去早已存在,並非新鮮 事。 自2000年以來,隨著行動裝置及無線網路快速普及,也 帶動行動支付(mobile payment)的興起,藉由將信用卡、金 融卡、儲值卡等卡式支付工具與行動裝置結合,大幅提高法 定貨幣的便利性。我國目前也正大力發展行動支付,可望在 近期有具體成果。
 


四、延期支付 (deferred payment)比特幣既然具有記帳單位之功 能,自然亦得解決以物易物社會延期支 付所遇到的困境,依照當時比特幣與法 定貨幣的匯率兌換即可。 綜上,本文認為,比特幣具有上 述貨幣的四大性質,能夠作為支付財貨 與服務或作為債務償還的標的,EXP虛擬貨幣就是否 符合「普遍」因各個國家比特幣流通 情形不一,似有爭議,但本文要強調的 是,金融科技發展迅速,要更加容易去 接受此類新興支付工具,如此亦有助經 濟發展,故應以世界觀的角度判斷,目 前在許多國家除了可以在網路上透過比 特幣買賣,甚至能夠作為繳稅的支付工,故應可肯定從世界觀的角度看來, 比特幣具有「普遍性」,在經濟學上之 性質屬於「貨幣」。 肆、比特幣法律上性質之 探討 比特幣依照前述定義為經濟學上 之「貨幣」,惟能否認定比特幣為法律 上之貨幣即法定貨幣,尚有疑義,其法 律上的性質究竟為何,討論如下: 一、法律上的金錢 歐盟央行報告就法律上之金錢定 義為:「任何廣泛在交易中被用來交換 價值的東 (“money is anything thatis used widelytoexchange value intransaction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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