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 星期五

不只銀行貸款條件較好,未來轉手性也比較強;反之,當地上權剩餘期間越短,銀行貸款條件較差,轉手性也較弱。 至於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的增值空間,與景氣好壞相關甚大。郎美囡說,2014年房市反轉向下之前

 三、符合前點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阻塞路段用地徵收範圍之劃定與分割,道路開闢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開闢範圍線與街廓線重疊者,道路用地得逕為分割,並以分割後以新地籍線作為用地徵收範圍(詳圖例一)。 地所得有權人同意分割後,代為向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申請分割,免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繳交複丈費,並以分割後以新地籍線作為用地徵收範圍(詳圖例二)。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依前款款規定辦理分割時,應以原地籍線為徵收範圍(詳圖例三)。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考慮優先編列預算辦理徵收及開闢。

響。土地利用完整性符合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而規劃,不致影響土地利用完整性。文 化及生態因素 城鄉自然風貌 道路用地位於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 地表植被。文化古蹟 1.本計畫路線範圍內無文化資產。 第 3 頁/共 5 頁分析評估項目 影響說明2.日後若發現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改善交通之安全性與便利性,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促進 地方公共建設的推動。該地區生態環境本案未涉及生態環境改變。 周邊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 1.易於變價或 2.保管之實物 一次抵繳。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道路用地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一、事由:說明「瑞穗鄉台九線 267k 處至鶴岡村道路拓寬及橋梁新建工程」之興辦事業概況,事 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4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三、地點:瑞穗鄉公所演藝廳

此外,地上權房屋未來轉手的問題,郎美囡點出關鍵點,地上權剩餘存續期間長短將會是影響貸款與轉手性的關鍵。當地上權剩餘期間越長,不只銀行貸款條件較好,未來轉手性也比較強;反之,當地上權剩餘期間越短,銀行貸款條件較差,轉手性也較弱。 至於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的增值空間,與景氣好壞相關甚大。郎美囡說,2014年房市反轉向下之前,房市景氣相當好,房價上揚之際,也順勢帶動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的增值漲價空間,但房市反轉向下的這幾年,這類房屋的增值性可就不妙了。 她舉例,北市承德路的「京站」2014年每坪約新台幣42萬元到45萬元,2018年降到39萬元到45萬元,跌幅3.45%;羅斯福路六段「華固新天地」2014年每坪約42萬元到48萬元,2018年每坪約39萬元到43萬元,跌幅約8.8%。 不過,地上權與使用權房屋漲幅仍不如所有權房屋,道路用地除了受限於銀行貸款條件影響買盤接手外,也顯示民眾對這類產品的接受度有限;

一類為民眾長年行走形成的既成道路用地,估計要完成徵收需6000億元。 行政院93年撥款15億餘元,給各地方政府分配辦理補償,台北市因所佔既有道路的比率較高,分配得4億多元,將陸續辦理公告標購作業,由土地所有權人自提價格標購,從價格最低的優先辦理徵收補償。由於這項計畫是中央訂定的暫行計畫,是否每年都辦理,要視行政院是否繼續撥款預算而定,非市府能決定。 負責招標作業的台北市政府新工處指出,在有限的經費下,先就都市計畫10公尺以上,已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辦理收購,但屆時所能收購多少筆數或面積目前無法估算。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應以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但徵收、價購不能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以現今財政困難情況下,早期許多土地經開闢成道路,並無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價購,實際上許多民眾是改以捐贈,作為抵扣稅金。新工處強調,非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上若有違建或固定式構建物、或土地有其他權利設定、公告徵收註記或涉及司法訴訟案件,均不得參與投標。收購案辦理公開招標,在市府大樓2二樓大禮堂開標,凡投標低於招標底價,由土地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開始收購,並依序決標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有意參與投標的地主把握機會踴躍參加,詳情可冾詢27258084。或上網www.geps.gov.tw進行電子領投標。 利用公有地節稅 破功 財政部指出,民眾以高於公告現值價格購入公有地,該土地若經繼承再出售,且公告現值仍低於原購入價格,納稅人將不能按原購入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這項新規定將使長期持有公有地的民眾無法再「嘉惠後人」,繼承人日後恐有稅負加重的風險,目前許多利用公有地的節稅規劃,將被財政部這項新規定「破功」。 財政部已經在8月27日發布行政命令,明令財政部在79年所做的台財稅第790336801號函停止適用。 79年間的函令主要規定,被繼承人以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購買公有土地後死亡,繼承人繼承後再行移轉時,准以被繼承人取得公有土地實際價額做為前次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表示,內政部日前針對這類公有土地取得成本高於繼承日當時公告現值的土地,做成新的解釋,認為土地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因繼承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準,因此財政部在79年間所做的解釋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的精神。 基於內政部改變對公有土地繼承後再移轉的前次移轉現值認定原則,財政部因此配合修正並刪除79年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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