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2日 星期日

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6.辦理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

 土地徵收補償除了常見的政府因公共建設等目的直接徵收私人土地之情況外,意有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另外除了土地全面被徵收之外,從私人土地之上空或是地下經過,亦屬對於私人土地財產權使用之限制,是有以下兩則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400號解釋 1.徵收等係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道路用地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2.公用地役關係應給予徵收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帳戶或約定交付尾款時,雙方會同領款,由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4.登記完竣後,道路用地買方約定貸款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且賣方尚有貸款未還清塗銷者,得與買方貸款之債權人約定代為清償賣方之貸款,如有未支付餘額,由買方以現金補足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5.本買賣標的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6.辦理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簽約前如有公告之工程受益費,由賣方負責繳納,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由雙方約定繳納。 7.與買賣契約有關之稅費、代辦費,依約定繳納。

本文章之快速連結 評估土地的 4 步驟(1) 查詢官網地籍圖資 內政部地籍圖資便民系怎麼找土地位置?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土地分區怎麼查?(2) 調閱謄本全國土地使用類別有哪些?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3) 現場探勘(4) 調閱土地使用分區 投資法拍土地應注意的 13 買賣道路用地個地雷(1) 路權為何?是否有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為什麼要確定路權?哪些情況須注 【情況一】土地中間有路【情況二】土地與公路隔絕(沒有路權) 袋地通行權(2) 是否為「法定空地」? 如何用建蔽率推算是否為法定空地? (3) 是否存在「可選擇性優購」?什麼情況會可選擇性優購?(4) 土地使用分區有沒有列出「細部計劃」? (5) 是否含有「畸零地」? (6) 法院公告中地號與建號是否坐落在同樣的位置?有沒有「東屋西地」的情形?

協議分割:只要全體共有人都有意願進行分割並達成協議即可,不需書面。 裁判分割:若全體道路用地共有人無法達成共同協議進行分割,便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原物分配、變價分配以及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這三種。 調解分割:經協議與裁判分割仍無法成功分割,則可聲請地政機關調解。換句話說就是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又不想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則可向地政機關聲請調解。 土地分割條件限制 土地分割有以下條件限制: 特別使用目的,如共有道路、界標等等...不能分割 契約書上訂有不分割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者,諸如:建築基地、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等等... 共有土地分割應備文件有哪些? 辦理共有土地分割,需備妥以下文件:

道路用地收購道路用地買賣之前,先知道道路用地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等待政府徵收 道路用地可以直接等政府徵收,道路用地但是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愈來愈低,既成道路已不徵收,且因政府財政困難,要等政府徵收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了或者遙遙無及。建議民眾找專業台北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買道路用地,推薦找專做道路用地買賣的士林虹展建設辦理。 二、容積移轉做容積移轉可說是較的用途,就是將一塊土地的可移出容積,移轉到其他可建築土地或建物來使用,對於都市更新計畫是很有利的做法,可讓受限制的土地,移轉到同一都市計畫地區的其他建地使用。 三、容積交換 利用坪數交換的方式來辦理容積移轉,坪數分配方式,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主要有「分配建物」或「現金補償」兩種容積交換方式。 道路用地收購QA 道路用地蓋房子可以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