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國 (一) Macaraja v.CIC Bank 案、 法 國央行告 法國法院於 2012 年 12 月 6 日Macaraja v.CIC
Bank 案判決中指出,
「點對點比特幣交換為支付服務,在MoneyDirective,2009/110/EC.25“MemberStatesshallensurethat,uponrequestbytheelectronic
money holder, electronic moneyissuers redeem, at any moment and at par value,
the monetary value of the electronic moneyheld”.26 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2015/2366.27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OCTOBER
2012,21,2012.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法國應取得支付服務提供
(PaymentServiceProvider, PSP) 執照」28。 嗣 後,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法國央行 亦提出一份報告 29
指出比特幣為虛擬 貨幣,但是仍不能等同真正的貨幣且亦 不能被現行法國法定義之「支付」所包 含,惟仍贊同前述法院判決,以比特幣 交換真實貨幣應屬於支付服務。
(二)評析 按前述法國法院判決以及法國央 行報告可知,在法國比特幣已經被認同 屬於支付工具。雖無成文法源,但仍透 過判決予以承認。 三、德國(一)德國聯邦財政部
(Germany'sFed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德國聯邦財務監理機關 (BaFin)聲明德 (Germany's
FederalMinistry of Finance) 於 2013 年 8 月發出 聲明 30 ,EXP虛擬貨幣認為比特幣尚非現行法下的
電子貨幣或法定貨幣,惟可認為屬於私 人的金錢 (private money) 或是記帳單位 (unit of account)。於同年 12 月
19日,德國聯邦財務監理機關 (BaFin) 亦 發出聲明 31 表示,比特幣為德國銀行 法第 1 條第 11 項所包含,屬於記帳單 位,類似外國貨幣。
(二)評析 本文認為,或係因應歐盟對面比特 幣之態度以及比特幣越發普及之情形, 德國政府雖尚在觀望是否需立法管制, 仍先透過聲明稿,確立比特幣之地位。
四、美國一)聯邦調查局 (FBI)2012 年 4 月比特幣相關不法行為與挑戰之調查報告 (Bitcoin Virtual Currency:
IntelligenceUnique Features Present Distinct Challengesfor Deterring Illicit
Activity)32: 於該報告中,美國聯邦調查局即 將 比 特 幣 定 義 為:「 比 特 幣 是 去 中 心 化、點對點網路為基礎的虛擬貨幣,用
於網路交易或是兌換美金或其他貨幣(“Bitcoin is a decentralized, P2P network28 EFPLP
December2012-IfrahLaw, Bitcoin exchange partners with PSP for license
compliance.29 The Law Library of Congress, Global Legal Researh Center,
Regulation of Bitcoin in Selected.Jurisdictions,9,2014.30 Michael Filtz, In
Germany, Bitcoins are officially recognised as 'private.
money',http://www.zdnet.com/article/in-germany-bitcoins-are-officially-recognised-as-private-money/(last
visitedOct. 24,2017).31 The Law Library of Congress,註 29 文,10。
2.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行融資活動,自本公告發布之日 起,各 ICO 活動應立即終止。已完 成之部分,該組織或個人應當合理
保護投資者權益,有關部門將嚴肅 查處拒不停止之違法行為。 3.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EXP虛擬貨幣本
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代幣融資交 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 虛擬貨幣間之兌換業務,不得買賣 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之,亦不得 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4.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 比特幣相關之業務。 5. 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 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6. 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由上開公告可知,中國大陸政府, 嚴正禁止 ICO 之行為,亦造成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當日瞬間跌幅達 6.7% 3。 足見中國仍在虛擬貨幣市場中,扮演相
當重要的角色。ICO 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並非本 文探討之重點,惟因近期出現許多 ICO項目,使得世界上關注虛擬貨幣發展的 諸多國家,做出回應,亦造成比特幣等
虛擬貨幣價格大幅波動,故仍於本文內 為粗略之介紹。
比特幣網路用於比特幣 的產生、交易、流通等,完全依賴每 一個生產者或使用者,而沒有任何一個中央或政府機構部門得以控制之 10, 這是比特幣最重要的一個特性
---「去 中心化」(decentralized)。總之,比特 幣是一種總量固定、點對 (peer topeer)、去中心化、EXP區塊鏈匿名的支付系統和
電子記帳單位,並且由於他採用了密碼 學和數字算法作為運行和理論的基礎,也是一種加密貨幣 (cyptocurrency)。 參、比特幣經濟學上性質 有 論 者 將
貨 幣 定 義 為:「 所 有 能夠被普遍接受作為支付財貨與服 務或作為債務償還的標的」11, 主 要必須具備四大性質分別是交易媒
(mediumofexchange)、計量單位 (unit of accunt)、價值儲藏 (storeof exchange)、延期支付
(deferredpayment),以下就比特幣是否符合討論 之:、交易媒介 (medium of exchange)在現代社會中,比特幣確實得做
為一種支付手段,因此比特幣得作為交 易媒介,具有此功能。二、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雖然比特幣的價格波動大,但可
以依照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匯率衡 量經濟社會中物的價值,故比特幣具有 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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