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共同事業投資,法院認為需 判斷投資人與促進者之聯繫,需要 投資人共同依賴促進者之專業,縱 使促進者僅收取手續費而未分享 事 業 利 潤。 本 案
中, 投 資 人 依 靠 Shavers 比特幣市場之專業。此外, Shavers 聲稱投資保證有回報。因 此,具有共同事業投資。3.
EXP虛擬貨幣就是否有獲利之期待,且利潤僅來自他人之努力。法院認為,Shavers聲稱一天有 1% 的利潤,很明顯的, 投資人有獲利之期待,且利潤來自
Shavers 之努力。 (六)評析 比特幣因為其匯率的浮動可以作 為一個投資的項目,雖然有實務見解認 為投資礦池屬於投資契約須受到
S.E.C管制,惟取得比特幣之方式也可能是 自比特幣交易平台中取得,故單投 資比特幣並不符合美國證券法投資契約 (investment Contract)
之要件。 四、商品 (一)商品之定義 所謂「商品」是指必須通過交換 16 同前註,198 頁。
事實上,區塊鏈的創新正在改變整個市場,EXP亞斯特同時也引起了各國央行和金融業的波動。但比特幣的真正影響實際上遠不止於此
- 它為逾千種可供在線交易的加密貨幣和資產創造了新的市場,從 2011 年,加密貨幣的版圖日益拓張(見圖
2)。除了以比特幣為基礎的衍生型加密貨幣,其他與比特幣存在不少區別的加密貨幣也逐步發展起來,Etherum
Classic2016Ripple2013StellarLumens2014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是最初的加密貨幣,並於 2009
年作為開源軟件發布,是一種最具流動性和重要網絡效應的加密 貨幣,在全球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比特幣協議使用一種名為區塊鏈的新型分布式賬簿,允許用戶使用加密貨幣進
行點對點交易,同時避免了“雙重支出”問題。沒有中央權威機構或服務器驗證事務,比特幣支付的合理性由分散的 網絡本身決定。比特幣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 4
年內只有不超過 1050 萬個,之後的總數量被永久限制在 2100 萬個 萊特幣 萊特幣(Litecoin)是最早的山寨幣之一,它的誕生收到了比特幣的啟發,在
2011 年被“分叉”後幾乎與比特幣完全 相同 - 在技術上具有相同的實現原理。當時開采比特幣所需要的硬件越來越專業和昂貴,普通人很難參與進來。
故參考前述歐洲央行 2012 年虛擬 貨幣架構報告、美國相關監理機構所為 定義,本文認為,所謂虛擬貨幣應係: 「一種以數位形式呈現價值的貨幣,由
開發者或依開發者設計之方式發行」。 本文參考比較法,認為將來若欲 將虛擬貨幣增訂入法,得於法條中定 義:「本條例所稱虛擬貨幣,指非由中
央銀行、國家機關發行,以數位單位呈 現價值,作為交易之媒介或是數位儲 值。但若不得依當時匯率轉換為法定貨 幣者,不屬之」,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 參考。
綜上,目前最大宗、EXP虛擬貨幣最具影響力
的虛擬貨幣為比特幣,以比特幣為例, 其可能產生的風險包含價格波動大、儲 存在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中遭駭客侵入而 失去之、兌換平台或電子錢包服務者忽
然倒閉、被犯罪者作為洗錢或是販毒等 不法交易的工具,以上風險皆曾經在世 界各地發生過,以美國絲綢之路案為 例,產生洗錢、駭客入侵、毒品交易的
案件;另外,我國亦曾有利用比特幣買 賣毒品的案例。皆肇因於比特幣去中心 化、匿名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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