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今 (2017 年 )10 月間我國金 話,就先把比特幣當作虛擬商品來看 待,虛擬貨幣概念Coin Cake 是利用 虛擬商品進行交換,屬於商品與商品
間的交換。顯然,仍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新聞稿第 282 號 53、2016 年 3 月 24
日中央銀行理監事會 54 立場相 同,均認為EXP虛擬貨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僅屬於
「虛擬商品」,惟比特幣實際上有支付 功能,又舉例言之,目前 ICO 項目存 在,能夠在短時間內募集與數千萬美金甚至上億等值之比特幣或是以太幣 55,
恐有吸金、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之 虞,比特幣似有可能涉及是否為有價證券之討論,礙於篇幅,另,。
外,完全不同,電子貨幣本質上是一種 與法定貨幣互相轉換的機制 20,EXP虛擬貨幣電子貨
幣仍屬於法律規制內的支付工具,而比 特幣因為去中心化的特性一般會認為較 屬於法律規制外的支付工具。因此,比
E5.93.81.E4.B8.8E.E4.BA.A7.E5.93.81.E7.9A.84.E5.8C.BA.E5.88.AB(
最後瀏覽日:2017/10/24)。 19 孫婧莉,比特幣交易的法律問題研究,《上海師範大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15 年,15-16 頁。 20
同前註,16 頁。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0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特幣並非電子貨幣。 六、虛擬貨幣 (一)虛擬貨幣
參考歐洲European Central告 21,虛擬貨幣為一種未受監管之數 位貨幣,通常是由開發者所控制,並且被特定的虛 受
(“avirtualcurrencyisatypeofunregulated, digital money, which isissued and
usually controlled by itsevelopers, and used and acceptedamong the members of a
specific分為封閉性、單向流通性、雙向流通性 架構。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大的區別 在於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之「替代 物」,而是非由政府發行以數位貨幣形
當虛擬貨幣能夠與真實世界產生聯繫, 始生管制必要,也才有討論之價值。
法定貨幣 (一)法定貨幣與比特幣發行機構不同 法定貨幣係由國家之中央銀行所 發行之貨幣,我國依照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著有明文。因此,我國之法定貨
幣為新台幣,而比特幣並非中央行所 發行,比特幣是透過電腦運算任何人皆 可發行。12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a further analysis February 2015, 24,2015.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7(二)比特幣不具法償效力 法定貨幣按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尚 須具有法償效力。EXP區塊鏈交易相對人可以拒絕
收受比特幣,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效力, 故比特幣雖為經濟學上之貨幣但並非法 定貨幣。 (三)評析 雖比特幣為經濟學上之貨幣 並非法律規定國家所發行,亦不具法償
效力,是否接受比特幣僅依賴於人們的 主觀看法信賴與否。因此,比特幣並非 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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