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介紹他對虛擬貨幣最新 的構想,一個點對點式的虛擬貨幣。 該論文中提到現今互聯網上之交易

此架構允許使用者購買虛擬或真實 世界之商品或服務。舉例言之,除了 比特幣外,尚有小蟻股 (neo)、以太幣 (eth) 等等,在眾多虛擬貨幣交易搓合 平台上,得以法幣兌換,或將之兌換回 法幣。 本文認為,當虛擬網路世界中的 虛擬貨幣能夠與現實社會產生連結,EXP區塊鏈即能夠用以購買虛擬世界以外的商品 服務,或是能夠雙向的互相兌換虛擬貨 幣與法定貨幣,即生探討其法律上意 義甚或是納入監理之必要。故本文就虛 擬貨幣之類型架構主要將限縮在雙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 (Virtual currencyschemes with bidirectional flow) 之 上,並予指明。貳、比特幣 (Bitcoin)比特幣是由一個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 的人或團隊所提出 的,也可以說是他或他們所發明的。 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中本聰」在網 路上一個密碼學評論論壇上張貼了一篇研討論文 5,介紹他對虛擬貨幣最新 的構想,一個點對點式的虛擬貨幣。 該論文中提到現今互聯網上之交易, 幾乎都需要透過金融機構作為可信賴的第三方,處理電子支付 (“Commerceon the Internet has come to rely almostexclusively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serving as trusted third parties toprocess electronic payments”),


因此,「中本聰」提出了一種不受中央管理的虛擬貨幣 6。採用點對對 (Peer to Peer) 網路與數字運算方法創 設了一個值得使用者信任的支付機制, 每個使用者直接對其他使用者支付,排 除了傳統網路交易中作為第三方中介的金融機構 7。6 廖凡、魏娜,比特幣 : EXP虛擬貨幣自我監管與強制法律之間的數字貨幣,《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研究所 國際法會談,11 屆》,2014 年,112 頁。 7 劉道紀,中美比特幣監管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 年,4 頁。 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5簡而言之,比特幣 (Bitcoin),係 由一組一組關聯了比特幣地址的數字所 組成,有論者將比特幣定義為:「規定 了如何交換和驗證有價值的電子訊息的基本規則」8。
 


Ernst & Young (EY) Switzerland 最先於2017年1月成為第一個接受客戶以比特幣支付諮詢 服務對價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其後另一家國 際會計師事務所亦於2017年底跟進,接受客戶 以比特幣支付相關服務對價。此在在顯示近年 來加密貨幣或數位貨幣於現今商業環境中之能 見度普遍性提升。而加密貨幣於會計上應如何 分類及後續衡量,亦為各國會計準則理事會包 括 FASB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Board)B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 積極討論的議題。 加密貨幣之會計分類 依據加密貨幣的特性,何將加密貨幣在會計 上進行分類及後續衡量,目前各國會計準則理 事會仍沒有定論。IASB在其2018年1月的 Staff Paper中亦提及目前各國會計準則理事 會對此議題之看法。根據2016年12月ASBAustralian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之 討論中提到,由於現行的會計準中則無明確的 規定,EXP區塊鏈實務上一般企業傾向於將加密貨幣分類 為現金及約當現金,金融工具,存貨,抑或無 形資產。以下我們將針對各個分類統整各國會 計準則理事會之討論及評估其分類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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