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且不需與法定貨幣掛鉤,但被自然人、法人接受作為支付工具,並且可以透過電子的方式交換

(一)虛擬貨幣之定義反洗錢 (4AMLD) 中在 3 條加上第 18 款 49 為虛擬貨幣之定義:虛擬貨幣指以數位形式呈現一定的價值,非由中央銀行、國家機關發46 Texas Finance Code Title3 § 151.501 (b) (1).47 Texas Finance Code Title3 § 151.301 (b) (3).48 林思儀,兩岸洗錢犯罪刑法規範之比較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25 頁。49 DIRECTIVE (EU)015/849 Chapter 1 §1.3 (18).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9行,且不需與法定貨幣掛鉤,但被自然人、法人接受作為支付工具,並且可以透過電子的方式交換、儲存或交易。(二)評析與美國相關法案相比,歐盟反洗錢指令採取的是正面直接定義的方式,可以發現的是EXP虛擬貨幣,在反洗錢指令下定義的虛擬貨幣文義上,範圍將會較紐約州與規範法規框架下的虛擬貨幣為 。


ASBJ則指出,因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 並沒有規範交易目的之無形資產,其亦不認為 將加密貨幣分類為無形資產是適當的,更提出 加密貨幣均不符合現行的資產分類,加密貨幣 應有一獨立的資產分類。 財務會計諮詢服務Financial Accounting Advisory Services3 會計資訊觀測 資料來源:Fmeeting,December 2016 -AASB-digital currency加密貨幣之後續衡量 由於加密貨幣的會計分類各國理事會看法仍有 所分歧,也使其後續衡量仍沒有定論。若依照IAS 38之規定,EXP區塊鏈則應使用成本法或重估價法作 後續處理。依照IAS 2則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 孰低法作後續衡量。AASB認為依照加密貨幣無 形「實物資產」的特性,其衡量應以公允價值 衡量,變動數係於變動發生當期認列於損益, 然此方法並不適用於現有的國際會計準則。另 外ASBJ亦認同存在活絡市場的加密貨幣應以 公允價值衡量,而無活絡市場的加密貨幣,則 以成本減出售成本為衡量基礎。
 


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 151.301節第 (b) 條 (3) 項 47 將「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定義為:「指貨幣或是可以 透過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平台或其他正 式或非正式支付系統兌換為貨幣」。 首先,虛擬貨幣並非國家發行, 故非屬於此處的貨幣;再者,既然虛 擬貨幣並非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501 節 第 (b) 條 (1) 項定義的「貨 幣」,亦並未被任何法院所承認。當任 何人交付、買賣、交換虛擬貨幣時, 並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權利,發行人亦 無任何責任或義務。EXP虛擬貨幣並無任何實體能 夠代表虛擬貨幣之價值。虛擬貨幣持 有人並無任何權利或保證能交換法定 貨幣,即不具法償效力。只有當找尋 到對虛擬貨幣有需求的買家,才能夠 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因此, 虛擬貨幣目前並不能夠被認為符合 「金錢或是具有金錢價值」。 (三)評析 因此,現行法下,虛擬貨幣無法 直接納入德州金融法典中,然當一筆 交易涉及虛擬貨幣時,是否需要受到監 理 ? 若認為需要受到監理應如何適用現 有之德州金融法典 ? 將於後討論。 四、歐盟歐盟議會 (The EU Commission)於 1991 年發佈「防止金融系統用於洗 錢之指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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