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1日 星期六

能夠正常使用,周圍被通行土地的地主(所有權人)沒有繼續容忍通行的必要。 (2) 如果甲地原本通行自由分割出之乙地,後來乙地的地主非法妨礙不准通行,甲地的地主無理由請求致走其他地與公路聯結

 會,屆時將與土地所有權人詳細說明土地徵收計算方式及查估方式。 私人土地被迫劃成道路用地,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讓自身權益睡著了!您真正了解道路用地嗎? 「道路用地」是因為都市計劃而被政府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大眾等不特定人車通行的土地。雖然土地權狀還在持有者手裡,但使用權卻是公共 的(公用地役權)依法不可以在道路上進行『違反供公眾使用目的行為』。留下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您在等政府徵收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 政赤字,徵收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道路用地可抵所得稅嗎?

一、摘要本市「公道五」50米計畫道路最早於日據時代即已劃定,本府並於3年10月1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該計畫道路從民族路至南興路總長度約1090公尺,總經費約新臺幣18億元,因經費龐大需分段辦理徵收開闢,經本府向中央爭取經費約5億元,計畫從民族路至垂楊路先行辦理徵收開闢,長度約170公尺,寬度為50米(含現有共和路12米)。內政部於本(102)年7月29日函請本府將用地費4億5千萬元納入明(103)年度預算,本府依規定編列該筆預算送議會審議。 二、該道路開闢之必要及道路用地公益性公道五(第一期)道路範圍內南門街現況僅約5公尺寬,居住人口甚多,救護及消防車難以進入救援,對於居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影響,第一期計畫道路開闢後除可改善上述救災之需求外,亦將成為本市當地往北至民族路、往南至垂楊路之交通要道,可健全本市都市交通網路、有助地方發展並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生活品質。 而因都市計畫發布甚早,現行位於道路用地上之房舍已不符都市計畫規定,又無法改建,造成當地不是違建就是房屋老舊安全堪慮,因此可藉由此次徵收開闢案,以解決當地土地因無法開發而造成之安全問題及改善紊亂之都市景觀。 三、都市計畫檢討經過 本計畫道路前於38年10月2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雖前張博雅市長任內曾提案變更為中央部份為26米之商店街案,惟本道路寬度變更之通盤檢討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4月17日第59次會議審決通過,但於91年6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第536次會議,決議為應維持原都市計畫之規劃,因此該案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並未通過。 另近日來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所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等議題,係針對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特別是對於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求內政部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本府也正密切注意內政部訂法進度,以利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而該等研擬解編項目並不包括「道路」,因中央財源亦有限,此次若未依照內政部核定本府之經費辦理徵收及開闢,後續要再爭取類似經費恐怕很困難,且若再提案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都委會亦可能不會通過,此點必須大家共同來思考:究竟要再拖下去或現在做個解決!

共有土地分割快速看 土地分割要多少錢? 如何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 常見的土地分割糾紛有哪些? 了解共有土地分割後,歡迎有貸款需求者諮詢台新 土地分割要多少錢? 辦理土地分割道路用地需支付的費用其計算方式大致上如下: 以分割後筆數計算,每一筆以新台幣800元計算;規費計算則以每一筆每公頃為計算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算,不足一公頃則以一公頃核算,若超過一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新台幣400元,增加不足半公頃則以半公頃計算。 如何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流程大致上如下(詳細內容可參考市政府地政局): 申請與收件 計算收費審查登陸校對列印書狀地價動書狀用印與結案發狀還件異動歸檔常見的土地分割糾紛有哪些?土地分割無法達成協議 當共有土地分割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尋求相關律師的協助,透過專業的人士評估主張是否合理並陪同調解,能有助於協商的進行。

袋地通行權無效 (1) 如果土地以後與公路有適宜的聯結,能夠正常使用,周圍被通行土地的地主(所有權人)沒有繼續容忍通行的必要。 (2) 如果甲地原本通行自由分割出之乙地,後來乙地的地主非法妨礙不准通行,甲地的地主無理由請求致走其他地與公路聯結。 甲得請求乙除去障礙物,收購道路用地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最高 105 台上 1439 號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39 號: 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係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 因民法 789 條,甲只能通行乙,乙負有容忍之義務,甲應以民法第 184 條以通行權遭侵害告乙,排除侵害。 民法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則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謄本之地號若有註明原地號係分割自○○○-1、○○○-2 … 之地號,要注意將地籍圖上之幾的地號全部找出來,拼湊出分割前的原地號是什麼,確認原地號是不是本來有臨道路可供通行?

除了制度,真正讓業者與地主氣急敗壞的,是價格仍在繼續走跌。陳碧源認為,台北市容積銀行是唯一訂有《落日條款》的地區,一旦過了2017年6月底的期限後,目前無法捐地換容積的15米以下道路地將乏人問津,而15米以上原可捐地換容積的道路地,最壞的情況是,2年後,跌到只剩公告現值的15%以下。 陳碧源指出,在過去不能捐道路地換容積的年代,道路地因為價格便宜,約公告現值的1、2成就能買到,卻能以全額公告現值作為買賣價,因此主要都用在抵稅上;不過約在2006年就被稅務機關發現,為了封堵不當歪風,財政部明訂道路用地只認公告現值的16%作為所得稅的抵稅上限,這也成為價值上限。 他還出示多張去年度地方政府決標公告道路用地指出,不少地方政府近年的私有道路地收購底價就是公告現值的15%,且有價低者得標的規定,實際成交價還會更低,只要道路地與容積全面脫鉤,下場恐怕就是如此;而台中市、高雄市的容積銀行沒有《落日條款》,沒有急售壓力,因此殺傷力遠不及台北市。 對此,房仲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李同榮認為,既然政府訂有公告土地現值,無論景氣好壞或是法規如何調整,最差也應按這個行情取得民地,不應放任價值跌到只剩15%;否則這種居中低買高賣的牟利手法,恐怕也違背了近年各界大力提倡的「市價徵收」精神? 誠美建設開發經理林銘峰則認為,雖然目前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設有容積銀行,只有台北市有《落日條款》,而成為風暴的震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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