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9日 星期日

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

 “可能”自己的地有機會在未來5~10年內再上漲個幾倍,能多賣個百萬、千萬,這個聽起來是很棒的“期待”,因為我沒有辦法去否認他們過去20年來的親身經歷,因為土地、房屋的地價、房價過去這些年真的就是這樣一路漲,這是個歷史上的真相,但是未來人口衰退的情況下,這歷史還會持續這樣演變嗎? 從理性的角度想,道路用地土地買賣價金跟資產是數字,有明確的高低之分,但是人生的幸福和成功與否這要如何定義? 和地主聊天的過程中,客觀發現他們的人生多半過的不算很幸福,子女成就不高、常回家要錢、又要擔心子女爭產,但會有這樣的果,就要去想他因從何起? 當下一代都是在邊等繼承,邊為了一個月3~8萬塊的薪水,奉上最寶貴時間,用一輩子只有一次的青春在努力掙扎,花人生的 1/3 或 1/2,才能付得起頭期款、勉強繳得出房貸、才能成家立業,卻一輩子沒有辦法超越上一代的成就,那種世代間的無奈感,把這個因給種下了。 多數地主的子女,意識上都認為父母享受過台灣經濟起飛的黃金時期,為戰後嬰兒潮人口紅利下的既得利益者,但身為他的子女,身為在社會奮鬥的一份子,去始終感受不到成就感,無殼蝸牛租屋族、或連頭期款都沒辦法靠自己存,想成家還要往外縣市搬、房子跟生小孩只能二選一或都選不了,都會很感慨這種無奈的心情父母怎麼都不懂? 為人父母或有閒置無用的資產能利己、利子女或利社會時,能否幫助自己、下一代、社會都能更進步?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七)依都市計畫法道路用地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八)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土地增值稅 A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高雄市為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Q 蔣君於10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110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土地增值稅 A 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110年9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先算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買到建築基地內或社區內的私設收購道路用地可以擋住不讓別人使用或要求通行費嗎?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得標前地主已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其他人使用,得標後要繼受嗎?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二: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之通行償金 袋地通行權無效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則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其他相關問題 法院袋地通行權之確定判決可以代替申請建照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嗎? 如果買到上面有房但借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 如果想標的地沒有直接連通到公路,須經過前面另一塊土地,投標前需考量什麼? 有建物的話,要看該建物有沒有保存登記? 沒有建物的話,要看過去兩地是不是同一地號? 「道路」的概述 「道路」是公權與私權的交界領域,在土地開發中是最難的部分,如果不懂路的話,買到建地有可能變廢地,所以,路地的所有權關係、相關法令限制是投資前必做且要仔細做的功課。

用效率,目前擬徵收之土地確屬必要,且已縮減至最小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主要係為解決疏解計畫範圍南、北端交通要道相距約 9 公里且縣道 193 線 81K~83K 段路寬僅約 6M,道路用地以致車輛繞行距離長且不易會車等問題,降低本區動線繞 行問題,並減少在地居民、觀光遊客之旅行成本,並透過縣道 193 線 82K+418 處新建 連絡道銜接新建橋梁,以連結縣道 193 線與台九線,爰此,本次所提出之路線為最適 當方案,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思考後認定:因為自己看到了市場的問題點,心中的創業者熱情被燃起,選擇捲起袖子去解決這些問題,找到個方法去改變這市場原先的模式。 既然找回了初心,那理所當然的,道路用地也該對於各種挫折能甘之如飴,知道很多是非事情在人生的旅程中可以選擇只看好的那面,目光和心思太過於執著在無法掌握的事情上時,不覺令人忘掉在旅程中那真正重要的事。 我總是把 “掌握當下的重要性” 的理念傳達給接觸過的道路用地地主,這我多年來不斷的在傳達,多數的地主雖然都比我年長,有的可能沒有上網習慣的這輩子甚至都不會看到我這篇一字一句打下的文章,但我在電話上總是會透過關心對方的生活最近過的如何,來暸解對方的生活處境和是處於什麼樣的動機打電話給我的? 不可否認,有很多地主其實生活優渥,覺得土地資產未來還是會不停的有增值空間,有土斯有財的觀念讓他們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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