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一些相關網頁,果然找到那篇新聞,文中指出,近幾年來土地買賣行為開始在農村盛行,然而土地流轉才是國家一直以來所推行的。土地流轉主要是指通過轉包、入股、合作、租賃等方式出讓農村土地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權歸「農民」所有,經營權臨時/長期轉讓給「他人」進行種植,且農民每年還能通過土地流轉獲取一定的費用,土地流轉對象為農業種植戶、農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種植群體。 土地買賣主要是農民將農村土地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給其他非農業企業用於修建房屋、廠房、開採礦物等行為,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農民對於土地只享有承包權和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無權買賣。 土地買賣稅道路用地誰來付這可以分為「賣」方負擔、「買」方負擔、「持有土地者」負擔三塊。 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 其中稅率又可分為一般土地稅率和自用住宅稅率 )、財務交易所得稅(舊制)、房地合一稅(新制)。 買方負擔:印花稅、契稅。持有土地者負擔:房屋稅、地價稅
將依據花蓮縣政府所訂定之「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 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相關補償救濟方式皆依其辦理。另針對中低收入戶補償已有 明文條款,未來辦理協議價購說明會及地上物查估作業時,皆有 專業人員與土地所有權人做詳 細說明,若有居民符合其資格道路用地, 屆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 辦 理補償作業程序。 長-余新德先生104.8.61.原本 50 年以前,土地被道路 占用,現況為道路使用,現 在屬於徵收範圍內,是否有 補償?2.積水問題,低窪地方,縣 193 線從 81K+760 到 82K+210 比 較低窪的地方,請問是按照 現況道路做拓寬還是會再墊
本計畫在路線及橋梁新建位置勘選、設計上,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 地,少部分為農田,道路用地避免穿越與影響既有之聚落空間,減少本徵收計畫對範圍內之社 會現況影響至最低,除此之外,本工程闢建完成後,將可提供民眾便捷之交通服務, 並改善當地擁擠之交通現象,對於現況社會係有助益之效果。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道路拓寬及橋梁興闢完成後,對於區域產業發展以及觀光發展實為有效助益,應 可提昇當地居民經濟收入,改善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使用面積(m2)道路用地使用分區 權屬/管理者1 仁安段 1191-0 7.63 7.63 道路用地合計 166.842.用地範圍私有土地改良物現況:現況大致為水泥地、綠籬使用。 (四)用地範圍勘選之必要性說明1.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導致私有土地 所有權人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權利,故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 達成使用目地。2.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若是畸零地佔據重要的一角,為了土地整合不得不收購,有些不良的地主會藉機開高價,這類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比如下面這則新聞: 不過,有些縣市修訂自治條例,解決畸零地「以小吃大」問題,如:高雄市(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6) 法院公告中地號與建號買賣道路用地是否坐落在同樣的位置?有沒有「東屋西地」的情形? 通常房子與其坐落的土地同屬一人,法院會一起拍賣,但不見得房子和土地的持有人組成與比例都會相同。 舉例,甲被查封不動產,他持有某房子(假設 A 房),但該房坐落土地(A 地)的地主是另一人(假設乙),此外甲還持有另一塊地(B 地),法院很可能將甲持有的 A 房和 B 地一起拍賣,導致「東屋西地」的情況。 這時候,就要去地籍圖資系統或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詢地號,比對建號和地址,確認是不是坐落在同一個位置,要知道位置不同,極大機率跟原本預想的投報率差十萬八千里! (7) 是否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無特定比例買賣道路用地分配。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繼承』,舉例如下圖: 遺產分割舉例 當看到「公同共有」時,建議: 調閱謄本,確認公同共有持分 1/1 共有幾位。 查看法院拍賣原始公告債務人有幾位。 仔細檢查有沒有漏網之魚,一定要確認所有共有人都列入債務人才投標,因為如果只列出部分共有人,在遺產分割前完全不知道最後會分幾分之幾給債務人(不見得會平均分配),萬一分得很少就虧大了!
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減少本徵收計畫對範圍內之社 會現況影響至最低,除此之外,本工程闢建完成後,將可提供民眾便捷之交通服務, 並改善當地擁擠之交通現象,對於現況社會係有助益之效果。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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