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文中,第一個字母 大寫 Bitcoin 用來表示比特幣本身或是 整個比特幣網路,而比特幣網路是由所
有運行比特幣用戶軟體的互聯網電腦所組成,每一個用戶都是一個節點 9;第 一個字母小寫 bitcoin 則是比特幣網路 中的記帳單位。比特幣網路用於比特幣
的產生、交易、流通等,EXP虛擬貨幣完全依賴每個生產者或使用者,而沒有任何一個中央或政府機構部門得以控制之
10, 這是比特幣最重要的一個特性 ---「去 中心化」(decentralized)。總之,比特幣是一種總量固定、點對點 (peer
topeer)、去中心化、匿名的支付系統和子記帳單位,並且由於他採用了密碼 學和數字算法作為運行和理論的基礎,也是一種加
(cyptocurrency)。參、比特 論 者 將 貨 幣 定 義 為:「 所 有 能夠被普遍接受作為支付財貨與服 務或作為債務償還的標的」11, 主
要必須具備四大性質分別是交易媒 (mediumofxchange)、計量單位 (unit of accunt)、價 (storeofexchange)、延期支付
(deferredpayment),以下就比特幣是否符合討論 之: 一、交易媒 (medium of exchange)在現代社會中,比特幣確實得做
為一種支付手段,因此比特幣得作為交 易媒介,具有此功能。二、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雖然比特幣的價格波動大,但可
以依照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匯率衡 量經濟社會中物的價值,故比特幣具有 此功能。
虛擬貨幣概述 ◆ 林志坤 土木/結構技師 「虛擬貨幣 Virtual
Currency」又稱數位貨幣,由非國家政府之開發者發行及管控,通常不包含國家發行之電子貨幣(信用卡幣、悠遊卡幣)。根據
2012年歐洲央行的定義為:「一種無法律約束,由EXP亞斯特開發者發行與管控,在特定虛擬社
群成員中接受和使用的數位貨幣」。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在 2013 年定義其為:「虛擬貨幣為在某些環境下像實體貨幣一樣運作的交換媒介,
惟不具備實體貨幣的所有屬性。」也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2014 年,歐洲銀行 業管理局定義其為「並非由央行或政府部門發行的,也不必要與法定貨幣相關聯
的一種數碼形式的價值,但是它作為一種支付途徑被自然人和法人所接受,並可 以電子地轉帳,儲存和交易。
依貨幣之流通方向、使用環境可粗分為三種:(1)單向兌換,只能在虛擬環境 內使用:例如遊戲點卡。(2)單向兌換,可在虛擬和部分實體環境下使用:例如飛
行的里程點數。(3)雙向兌換,有買入價和賣出價,跟「真」貨幣類似,包括由發 行機構發行的,如第二人生的林登幣、可雙向兌換的遊戲幣……等等,以及去中心
化的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屬於此類,多以"虛擬貨幣"一詞指稱,但加密貨 幣只是虛擬貨幣中其中一個子類別而已,以 下這些大眾所熟悉的虛擬貨幣進行說明: (一)
比特幣(Bitcoin) 比特幣誕生於 2009 年,是目前知名度 與市場總值最高的加密貨幣,由日裔美 國人中本聰發布了全世界第一個比特幣
軟體,並正式啟動了比特幣金融系統, 技師園地 2008 年發表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種對等式的電子現金系統》的論文,
當中提到的定義是:「點對點的電子現金,可以不需要經由金融機構,就能 在雙方之間直接傳送。」
另外,我國亦曾有利用比特幣買 賣毒品的案例。皆肇因於比特幣去中心 化、匿名性的特徵。除了前述風險外, 因前開特徵,人民難以舉證擁有比特
幣的所有權,遭竊後流向也難以追蹤, 原持有人也有求助無門的風險。將比特 幣等虛擬貨幣入法,始能在交易前端作 控管,應將能夠大幅降低虛擬貨幣可
能發生風險的機率,這也應該是相關單 位所能做的。以提供持有虛擬貨幣、將 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工具的人民,足夠的 保障。從 2013 年至今我國政府態度並 未改變,EXP虛擬貨幣但是不可否認的有愈來愈多的
實體通路、網路交易平台能夠接受比特 幣作為其商品或服務的買賣「價金」。 提供比特幣兌換、電子錢包服務的業 者也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這是一個FinTech
發展的年代,透過愈發便利的 科技,讓金融服務業提供給民眾更加有 效率的金融服務,「科技金融」概念下, 電子支付平台逐漸成長。傳統的銀行也 發起 Bank3.0
的改革,也就是希望透過 「網路金融」模式,讓傳統金融業者, 繼續擁有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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