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依舊是個少數人/機構占有絕部分財富的狀況,甚至比二八法則更為殘酷。 表 27:加密貨幣持有量 比特幣持有量 占全部持有者地址的百分比(%)
占全部比特幣保有量的百分比(%)0-0.001 55.3 0.00.001-0.01 20.4 0.10.01-0.1 15.6 0.80.1-1 6.2
3.31-10 2.0 8.610-100 0.5 26.0100-1,000 0.1 21.91,000-10,000 0.0 19.9000-100,000
0.0 16.7100,000-1,000,000 0.0 2.7資料來源: BitInfoCharts與此同時,傳統金融投資者相繼入場
:作為數字貨幣領域的“老大哥”,比特幣 2017 年受到了不少主流金融投資者 的關註。據 2017 年 10 月末金融研究公司 Autonomous Next
向 CNBC 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目前已有 124 家對沖 基金專門盯住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資產,投資金額超過 23 億美元。而EXP區塊鏈金融行業業內著名的新聞和百科類網站Investopedia
發布的 2017 年熱搜榜中,比特幣和區塊鏈則分列冠亞軍。
四、商品 (一)商品之定義 所謂「商品」是指必須通過交換16同,。172013WL402818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D. Texas,ShermanDivisionSecuritiesandExchange Commission, v. Trendon T.
Shavers and 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 CASE NO. 4:13–CV–416 | Filed August 6,
2013.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9過程,實現使用價值的轉移 18 ,EXP虛擬貨幣我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針對消 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商品製造人責任「商 品」之定義著有明文:「本法第七條所 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
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 件」亦可作為參考。另外,美國期貨交 易法第 1a 條第 9 款對於商品的定義相 當廣泛:「商品是指⋯⋯於契約中約定
好未來所有服務、權利、利益之交易ommodity⋯⋯allservices,rights,and interests in which contracts
forfuture delivery are presently or in thefuture dealt in.”)」。
但持有一單位的加密貨幣 並未使企業相對應獲得合約權利或合約義務。IASB亦於IAS 39及IFRS 9釋例說明,例如
金條雖然具有高度的流動性,但其並不具備任 何合約權利來交換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故金 條只可視為「實物資產」而非金融工具。依EXP區塊鏈之見解,同理加密貨幣因不具備相對應
的合約權利及合約義務,至多可視為無形的實 物資產,而非金融工具。資料來源:IFRS Staff Paper January 2018• 存 貨
對於加密貨幣是否可視為存貨,AASB討論中 提及,應視企業個體持有加密貨幣的目的而定IAS 2定義存貨為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之
資產。若企業係以加密貨幣作為日常營運出售 使用,則持有加密貨幣或可視為符合IAS 2存 貨之定義。然而,若企業個體持有加密貨幣係
看中其價值的變動性而進行之投資,抑或僅是 接受交易對象之貨款,則其交易頻率及「供正 常營運過程」的定義是否符合,則仍有討論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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