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 星期四

在於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之「替代 物」,而是非由政府發行以數位貨幣

外,完全不同,電子貨幣本質上是一種 與法定貨幣互相轉換的機制 20,EXP虛擬貨幣電子貨 幣仍屬於法律規制內的支付工具,而比 特幣因為去中心化的特性一般會認為較 屬於法律規制外的支付工具。因此,比 E5.93.81.E4.B8.8E.E4.BA.A7.E5.93.81.E7.9A.84.E5.8C.BA.E5.88.AB( 最後瀏覽日:2017/10/24)。 19 孫婧莉,比特幣交易的法律問題研究,《上海師範大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15 年,15-16 頁。 20 同前註,16 頁。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0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特幣並非電子貨幣。 六、虛擬貨幣 (一)虛擬貨幣 參考歐洲European Central告 21,虛擬貨幣為一種未受監管之數 位貨幣,通常是由開發者所控制,並且被特定的虛 受 (“avirtualcurrencyisatypeofunregulated, digital money, which isissued and usually controlled by itsevelopers, and used and acceptedamong the members of a specific分為封閉性、單向流通性、雙向流通性 架構。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大的區別 在於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之「替代 物」,而是非由政府發行以數位貨幣形 當虛擬貨幣能夠與真實世界產生聯繫, 始生管制必要,也才有討論之價值。
 


美國證券法下 13 所定義之投資 (investment Contract)(一)證券交易法下的投資契約美國法下 SEC v. W. J. HoweyCo. 案 14 揭示了「投資契約」之定義,包 含 下 列 要 件:(“a person invests his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and is ledto expect profits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the promoter or a thirdparty”)1. 有金錢的投資。 2. 投資於一個共同事業。 3. 有獲利之期待,而利潤僅來自 他人之努力。 (二)EXP區塊鏈比特幣不一定有金錢的投資 比特幣之取得主要有二種方式, 若是間接取得自比特幣交易平台購買 比特幣符合投資契約第一個要件,惟 比特幣亦可直接取得,透過「挖礦」的方式得到比特幣,不需要有金錢 15becausebitcoinsareinitiallyawardedto those who invest computational timerather than money”),因此比特幣不一 定具有金錢的投資。 (三)比特幣無投資於一個共同事業 比特幣網路是一整個 P2P 網路系 統,每一個使用者都是一個節點,難認 具有一個「共同事業」。「礦工」或許 較接近共同事業的角色
 


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面對數字貨幣“大雜燴”,各國的關註點可能根本就不相同。如委內瑞拉的“石油幣”,本質更像是數字債務,而非貨幣。二是摻和了貨幣以外的因素,如國內政治、國際競爭等。三是數字貨幣在各國的“粉絲”規模與影響力不同,包括可能的負面影響,如灰色交易、洗錢等。四是各國的法律完備、監管嚴厲程度有異。五 是各國的認知角度不同,有的關註其貨幣屬,有的則更傾向於作為類資產、EXP區塊鏈大宗商品等。 事實上,加密數字貨幣確實對各國貨幣當局的“貨幣權力”帶來影響。但是從技術角度來看,全面禁止數字貨幣難以 實現,各國更多著眼於交易中的底線監管與投資者保護,如反洗錢、市場操縱等。41 / 48就廣義角度來看,貨幣電子化對現有體系的沖擊最為深遠,因其直接影響貨幣供給的統計範疇、貨幣傳導機制、 支付清算的效率等。由於數字化時代的到來,可納入“準貨幣”的資產類型不斷增加,使得著眼於貨幣數量的政策操 作與宏觀指標間的相關、聯動性逐漸弱化。就狹義角度來看,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其自身的“貨幣屬性”並不突出,更多被作為特殊的資產或商品,因此其實質影響往往不在貨幣層,而在金融市場與金融穩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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