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 星期二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規範不健全 容積銀行穩贏 該案就是國泰建設內湖五期道路用地的新推案「國泰沐善」,根據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陳碧源以近2年當地公告地價推算,容移行情約只剩移入基地公告現值約1.265到1.457倍間,相較於2013年,房市景氣仍在高檔盤旋時期,捐道路地換容積的行情高達公告現值約兩倍的水準,已大跌約25%以上;但這只是容積賣價,進一步考量容積銀行居中的獲利空間、容移一半須改繳代金,導致道路地需求減半、地主急於在期限前求售,以及景氣不佳等利空因素,陳碧源認為,當前可捐地換容積的道路地行情應已跌到腰斬以下的慘況。 難怪不只國泰建設協理林清樑說,「我們是去年買的,但現在民間交易都低於這個行情,算是買貴了!」堪稱容移祖師爺、有富建設董事長洪村騫也說,「現在景氣不好,沒這個行情!」 「都市計畫一劃,原本價相同的土地,變建地的地主資產水漲船高,變道路地的地主卻是資產嚴重縮水,甚至就連政府徵收的錢都拿不到;長年都沒錢徵收,其後才有捐地換容積的變通方式作為補償措施,沒想到為了怕仲介賺錢,政府又回來做莊賣容積。結果建商買容積成本變便宜,地主資產卻大幅縮水,這難道不是壓榨地主、圖利建商及特定人的政策!」一位長年專營道路地、據傳因此損失上看10億元的仲介大王,氣憤地談起道路用地的演變,他還質疑,「捷運開發的土地可以用公告土地現值的2、3倍徵收,為什麼徵收計畫道路用地就不用?」 Mute全國私有道路用地地主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李奇昱也痛批,「這對地主太不公平!」並指出,目前正在積極爭取取消3年《落日條款》,維持一定的市場流通性,要求每年的代金收入,至少一半用來合理價購未徵收道路與既成巷道,且不應只價購15米以上道路用地,也應納入15米以下道路地。 容積銀行的設置,主要是杜絕容積仲介居中牟取不當暴利,但現行規範不健全也是事實。一位建設公司主管指出,在台北市容積銀行的規範中,必須在當地有未徵收道路用地才能賣容積,但卻未訂定賣容積後必須限時收購道路用地,也沒有出售容積的總量管制,形成「只要不收購就能無限賣容積」的政策巧門,這讓台北市容積銀行處於就算不收購道路地也沒關係的優勢地位,等到《落日條款》後,容積銀行成為收購市場的唯一定價者,道路地地主最後只能任人宰割。 容移行情腰斬 地主氣壞了

讓我對於道路定買賣這市場有了些不一樣的想法,希望能以自己的經歷和專業,把資源整合起來,去幫助到需要幫助的地主。 這趟整合的旅程一路走來,道路用地中間是苦樂參半的,畢竟土地開發、土地收購這行業過往在外界的眼中不是個資訊很透明的行業,給人的觀感和名聲這也就不用我說了,一開始期望會得到很多業界朋友的支持,但我向許多業界的朋友提案時,深刻地感受到人情冷暖和既得利益者的盤算有衝突時,人性往往是很自私自利的,但這就是商業目的跟資本市場,我能理解,所以我很珍惜以誠相待願意支持的朋友們,感謝。 這過程有覺得自己很傻、吃飽沒事幹、很懷疑人生的時候,大家想的都是商業利益的時候,我該怎麼去找到個平衡點?想破頭還是想不出個辦法,自然也有數次起了想放棄的念頭。 但在內心感到最徬徨和猶豫時,我總是會很理性的問自己,當初為什麼要開始幹這事?我的初心是什麼?

本工程位於花蓮縣瑞穗鄉,介於北端和諧橋和南端瑞岡大橋之間,計畫路線東起縣道 193 線(約 82.8k),針對縣道 193 線里程約 81k+000 至 83k+000 間現況雙向單車道路段進行 拓寬,往西於縣道 193 線里程約 82K+418 處新闢連絡道路,跨越富源溪之新建橋梁後, 終點銜接至台九線(約 266.7k)拓寬路段。計畫目標為加強瑞穗鄉地區產業的外銷運輸與 部落聯外交通便利性,提升交通服務水準、紓解台九線車流及提升行車安全,促進瑞穗 鄉物資運輸及觀光產業發展。、道路用地事業計畫之公益性評估: (一) 社會因素評估: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工程需用土地屬線狀區域,位於花蓮縣瑞穗鄉既有縣道 193 線 81K~83K 處兩側以及 台九線 267k 處往鶴岡村方向跨越富源溪,非大規模面狀徵收。本計畫需用土地範圍內 以農作為主,並無人口居住及導致人口外移等問題,爰此,本次徵收計畫對於當地人 口數量及結構影響不大。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道路用地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私設道路:

(3)無償捐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相 關手續。(4)租用:道路用地本案為永久使用,故不可行。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府無合適公有非公用土地,可提供交換。 5.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畸零地長達 127 公尺,寬 0.4-2.1 公尺,民眾難以使用土地。 二、公益性評估及必要性評估:分析評估項目 影響說明社會因素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共計約 6 筆土地,面積 166.84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共計 2 人,為新竹縣關西鎮人口 27,377 人之 0.0073%,故本案對當地人口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周圍社會現況 現況為水泥地、綠籬,無大規模開挖及整地破壞城鄉風 貌。型態 範圍內無拆遷居住性質房屋,無須定安置計畫。健康風險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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