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2日 星期日

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財政部強調,捐地者必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的確實證據,購入土地年度如果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可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財政部表示,民眾所購入的土地假設只有100萬元,但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有500萬者,93年開始這筆捐贈土地也只能按100萬元計算,民眾不可以再主張要按公告現值500萬元做為捐贈扣除額減稅。 競價收購既成道路,94年啟動;道路用地中央三年內補助地方105億元,鼓勵地主折價售地給政府 。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中央將在三年試辦期內,編列10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收購既成道路。擁有既成道路的地主均可參與競標,開價愈低,就愈快變現。 這項新機制共提供兩種管道讓地方政府選擇:

十一、適當性: 本案係依既有道路縣道 193 線約 81k+000 至 83k+000 間辦理拓寬,往西於縣道 193 線約 82K+418 處新闢連絡道路用地銜接新建橋梁,終點銜接至台九線(約 266.7k)為規劃之 最佳線型,皆是採需用土地最少之方式建置,位置之勘選則為交通改善必須使用之土 地,可知本案工程有其適當性。 十二、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 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 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

我理解這問題很尖銳,有的老地主聽了會不舒服,但這耐人省思的問題背後有個答案,可能是人生幸福成功與否的一個決定,有短期利益又能有長期報酬或甚至展現大愛。 但很多地主從來沒有真正思考過這一點,地主和地主們的下一代,就只能活這麼一次,你用不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行情合理評估下來,多百個幾年,運氣好漲上去,價值幾年內漲個些許,撇開股市投資的報酬對比不談,多出的那些利潤後面還有多少沈默的機會成本,您細算過了嗎? 既然長期來看,道路用地對於往後的未來影響很有限,緊緊把握當下不是很棒嗎? 把那幾張佈滿灰塵的權狀: 變成自己戶頭裡實實在在的現金 投資台積電或其它固定配息的股票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道路用地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規範不健全 容積銀行穩贏 該案就是國泰建設內湖五期道路用地的新推案「國泰沐善」,根據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陳碧源以近2年當地公告地價推算,容移行情約只剩移入基地公告現值約1.265到1.457倍間,相較於2013年,房市景氣仍在高檔盤旋時期,捐道路地換容積的行情高達公告現值約兩倍的水準,已大跌約25%以上;但這只是容積賣價,進一步考量容積銀行居中的獲利空間、容移一半須改繳代金,導致道路地需求減半、地主急於在期限前求售,以及景氣不佳等利空因素,陳碧源認為,當前可捐地換容積的道路地行情應已跌到腰斬以下的慘況。 難怪不只國泰建設協理林清樑說,「我們是去年買的,但現在民間交易都低於這個行情,算是買貴了!」堪稱容移祖師爺、有富建設董事長洪村騫也說,「現在景氣不好,沒這個行情!」 「都市計畫一劃,原本價相同的土地,變建地的地主資產水漲船高,變道路地的地主卻是資產嚴重縮水,甚至就連政府徵收的錢都拿不到;長年都沒錢徵收,其後才有捐地換容積的變通方式作為補償措施,沒想到為了怕仲介賺錢,政府又回來做莊賣容積。結果建商買容積成本變便宜,地主資產卻大幅縮水,這難道不是壓榨地主、圖利建商及特定人的政策!」一位長年專營道路地、據傳因此損失上看10億元的仲介大王,氣憤地談起道路用地的演變,他還質疑,「捷運開發的土地可以用公告土地現值的2、3倍徵收,為什麼徵收計畫道路用地就不用?」 Mute全國私有道路用地地主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李奇昱也痛批,「這對地主太不公平!」並指出,目前正在積極爭取取消3年《落日條款》,維持一定的市場流通性,要求每年的代金收入,至少一半用來合理價購未徵收道路與既成巷道,且不應只價購15米以上道路用地,也應納入15米以下道路地。 容積銀行的設置,主要是杜絕容積仲介居中牟取不當暴利,但現行規範不健全也是事實。一位建設公司主管指出,在台北市容積銀行的規範中,必須在當地有未徵收道路用地才能賣容積,但卻未訂定賣容積後必須限時收購道路用地,也沒有出售容積的總量管制,形成「只要不收購就能無限賣容積」的政策巧門,這讓台北市容積銀行處於就算不收購道路地也沒關係的優勢地位,等到《落日條款》後,容積銀行成為收購市場的唯一定價者,道路地地主最後只能任人宰割。 容移行情腰斬 地主氣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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