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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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因緣際會透過鄰居認識了我,道路用地知道鄰居把他們口的道路賣掉給我,就順便要了我的聯絡方式,再和我深談後,決定要把家裡門口被政府畫紅線的道路用地賣掉,把收到的土地出售價款捐贈給行天宮,因為他的小孩當初準備留美唸書的托福考試時,就是在行天宮圖書館自修室準備的,他想盡到一點心力,幫助對這社會有奉獻的機構團體,他和女兒未來不需要、也用不到這塊道路用地,他決定不留給繼承人,改以另一種方式選擇把它傳承下去,不得不說,這不是每個人都做的到飲水思源,他真的是非常有大愛,很棒。 回到主題上,為什麼建議你把道路用地賣了?會是我的良心建議,因為說實在的,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處,短中長來看,用不到的東西就是該斷、捨、離,至於怎麼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這就取決於你的智慧了,加油。 公設保留地標購與協議價購存在數倍價差現象,估價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郭國任認為,過去公設保留地標購對私人地主相對不公平,因先被政府強制劃定、且多已是既成道路,失去開發權,最後卻常被迫以公告土地現值不到兩成的低價標購;隨著土地徵收條例修法二○一二年上路,且實價登錄補充市場資訊,應回歸正常行情價購。 ,以北市吉林段三小段道路用地協議價購案例來看,地價看起來是高了點,但不能因過去制度不公平,就認定此次購地價太高是不合理,反應檢討「容積代金基金」標購的不公平;尤其過去被劃定公設保留地的私地主,因土地已被開闢成馬路,迫於無奈只能接受低價補償,這對於地主是相對不公平。 房產業者也認為,過往公設保留地低價標購曾被監察院拿來討論、要求改進,因此近幾年逐步改正低價標購的惡習;尤其地方政府用公告土地現值不到兩成的金額標購土地,卻轉頭以市價、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超過二百%的價格賣容積給建商,一來一往落差實在太大。 新工處協議價購的幾筆土地是未開闢成馬路的道路用地,因仍屬於私人土地,地主原本可蓋樓,卻因被劃定為道路用地,無法開發利用,因此通常地主會要求以毗鄰的土地行情當作參考,越接近大馬路地價越高;但臨近同樣是道路用地,既成道路的公設地卻只能被迫以低價標購,的確不合理。

1.地方政府自己編預算,以競價採購機制,出價最低者優先價購。 2.由地方政府成立財團法人,道路用地地方政府每年編列一定預算,設定競價機制,由地主參與競標,以最低價格得標,財團法人向地主購買後,依相關規定捐贈給地方政府。 配合財政部將從明年起,關閉依公告現值將既成道路捐給政府抵稅大門,競價收購機制也從明年起啟動配套實施。鼓勵擁有既成道路地主,透過競價將土地折價出售給政府,以解決政府付不出3,4兆元收購既成道路的難題。 相關官員表示,鑽稅法漏洞的「捐地節稅」,一直非常盛行。若干繳稅大戶常以約公告現值1、2成的低價向既成道路地主收購土地,再依公告現值捐給政府抵稅,賺取其中可觀差額。以財政部資料顯示,政府去年光是這部分的損失就高達220億元。 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土地徵收補償除了常見的政府因公共建設等目的直接徵收私人土地之情況外,意有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另外除了土地全面被徵收之外,從私人土地之上空或是地下經過,亦屬對於私人土地財產權使用之限制,是有以下兩則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400號解釋 1.徵收等係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道路用地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2.公用地役關係應給予徵收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依法規定,道路用地任何人都可以買農地,但可不是任何人都能蓋農舍哦!為了防止違章工廠、建築物,《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只有「農民」才能取得興建農舍的資格,以下詳細介紹: 1、何農民呢?只要符以下三項的其中一項,即有農民資格 (1)擁有農保(農民健康保險)(2)健保類別為第三類之保險人(投保單位為農會) (3)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2、興建農舍限制 以下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整理 (1)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者。(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且取得土地及戶籍 登記皆需滿二年。 (3)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約756.25坪、2分半地) (新農地權狀面積:250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以申請/原地主舊農地89年1月28前取得則不在此限仍得申請) (4)申請人需為所有權人,且無自用農舍。 (5)農舍之興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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