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 星期二

台中建商惠宇建設就以溢價公告現值165%的價格,取得土地銀行14筆西區道路用地,耗資5億元,上市建商興富發也以溢價公告現值161%,取得同區的3筆道路用地,顯見建商看好後市,已開始大動作「存糧」購買公設用地。 業者分析,容積移轉獎勵實施後

 真正位處市區的公保地數量並不多,加上大型建商高價收購引起地主惜售,導致主要都市計話區內的道路用地價格水漲船高。 道路用地指出,土地成本對於一個建案來說屬於「沈澱成本」,多數建商買地以前都會考量到基地效益,假設購買道路用地的成本持續墊高,使得基地可發揮的效益降低,政府透過容積移轉獎勵取得保留用地的做法就沒有實質效果,未來將影響政府取得公設保留地的進度。 都市計劃學者則指出,過去容積移轉辦法的用意,是為了解決政府因經費不足,無力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因此讓建商加入買回公保地的行列,如今道路用地價格持續飆高,市府已在研議修改或放寬現行法規,避免徵收進程受到延宕。(相關報導:五大重劃區最便宜 A7房價2字頭買氣熱到爆|更多文章) 學者建議,台中政府可以跟進其他縣市設立容積銀行的做法,讓申請者可以利用繳交代金的方式,換取較高的容積;亦或者放寬容積移轉獎勵辦法,讓大台中地區可以跨不同都市計劃區辦理容積移轉,以因應目前道路用地價格飆升的問題。 各級政府機關為了公共建設或公共利益,有時需要徵收私人土地做為特定之用途,或是因為土地長期至於公共利用之狀況下,變成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時,政府應徵收該系爭土地作為公共或特定使用。而在徵收的過程中,政府有許多的行政行為,包括該不該徵收,徵收的程序應如何進行,徵收後應給予如何的補償等等,而在大法官解釋之中,對於土地徵收等相關議題也有不少解釋,是以本文將從最重要的釋字第400號解釋開始,介紹一連串相關之解釋,以及最近剛出爐的釋字第731號解釋。 壹、是否應徵收補償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6號解釋(未依期限發給補償,徵收處分失效)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三、釋字第652號解釋 1.相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道路用地,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相當期限之起算日 關於上開相當期限之起算日,因原補償處分之違法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所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以資更正,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上開相當期限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其中原補償處分之違法如係因原公告土地現值錯誤所致,而有所更正,則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更正公告土地現值之公告確定之日起算。 參、補償之其他方式

八、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評估: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疏解計畫範圍南、北端交通要道相距約 9 公里且縣道 193 線 81K~83K 段路寬 僅約 6M,以致車輛繞行距離長且不易會車等問題,降低本區動線繞行問題,並減少 在地居民、觀光遊客之旅行成本,道路用地提昇交通運作效率、觀光產業發展,爰於計畫範圍 內勘選較符公益性,且具經濟可行性之路線,辦理設計及後續發包施工作業,徵收私 有土地有其必要。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路線之勘選儘量以既有道路、農路為主,降低私有土地徵收的需求,以提高土地使

入都市計畫而尚未被收購的情形。 台中土地交易熱絡,去年整體土增稅收成長21.7%,居六都之冠,隨著土地需求不斷升溫,作為建商容積移轉主要管道的公設用地價格也水漲船高。據了解,目前台中市主要都市計劃範圍內的道路用地價格,已高於公告現值1.6倍以上,不僅墊高建商購地成本,也形成新案釋出的另類負擔。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近兩年房市回溫,道路用地台中道路用地需求與價格也持續飆高。今年2月底,台中建商惠宇建設就以溢價公告現值165%的價格,取得土地銀行14筆西區道路用地,耗資5億元,上市建商興富發也以溢價公告現值161%,取得同區的3筆道路用地,顯見建商看好後市,已開始大動作「存糧」購買公設用地。 業者分析,容積移轉獎勵實施後,台中道路用地變得炙手可熱,建商為了能夠在原有的容積限制下蓋出更多建坪,往往會在同一個都市計劃區內,以較低價格收購尚未被徵收的道路用地,再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以換取最多40%的容積移轉獎勵,藉以壓低每建坪的土地成本。 然而,台中現有未徵收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雖然仍有1675公頃,道路用地更佔了其中的941公頃,但因重劃區、更新區域佔多數,

A:(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道路用地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4、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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