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因為政府徵收經費的預算編列困難,導致許多被規劃成道路用地的私人公共設施用地、私人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未依法徵收,政府徵收案例稀少,除非因應重大交通計畫,如捷運線路穿越、大規模區域重劃,才會採用協議價購、或用區段徵收,來徵收指定路段

 至於產權相對複雜,例如繼承了五代,或是土地登記在祭祀公業(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手上,這種要能處理好再賣出去,價格就會比較高。」但也有仲介私下表示,房地產景氣時,建商對增額容積的需求高,買進來公保地轉手利潤就不是個位數,甚至「加個三成,建商也會買」。 另外,由於公保地買賣不容易向銀行貸款收購道路用地,「要收一堆在手上,有些就要去民間借貸,而且收的時間長也可能賠錢,這些都是風險。就跟買股票一樣,投資都是有賺有賠有風險。」 1970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依法徵收地主私人用地為計劃道路,但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經一次次的移轉,可能發生建物座落於道路預定地上而屋主不自知的情形,甚至面臨未來被徵收的風險。為避免此情形發生,買屋前可比對建物登記部謄本與都市計劃圖。 事前功課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建物座落在道路預定地上的原因,通常是因土地在久遠年代前曾經由不同地主分割,產權在經年累月模糊不清下,新房屋在搭建之後造成道路預定地被削邊、截角,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此外,位在同一社區、兩棟建物之間的收購道路用地也必須多加留意,若該道路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使該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或住戶誤以為該道路屬於「社區私有道路」,未來可能面臨道路被徵收的風險。 記載公共設施保留地 買屋民眾若擔心房屋基地屬於道路預定地的一部分,可到房屋所在區域的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登記簿謄本」,再向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調閱「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對一下,可看出房屋是否座落於計劃道路用地。若閱讀上有困難,可以現場請行政人員幫忙解析。 透過仲介買賣二手屋,通常業者負責將「房屋現況平面圖」(格局圖)與當地地政事務所「建築物平面圖」比對,實際面積也可經由丈量測得,若與地政事務所版本有誤差,極可能房屋格局結構曾變動。鑑定或估價公司也會調閱登記簿謄本,調查所有權人是誰、有無抵押權設定,並比對是否與房屋現況符合。 仲介未告知亦須賠償

本工程位於花蓮縣瑞穗鄉,介於北端和諧橋和南端瑞岡大橋之間,計畫路線東起縣道 193 線(約 82.8k),針對縣道 193 線里程約 81k+000 至 83k+000 間現況雙向單車道路段進行 拓寬,往西於縣道 193 線里程約 82K+418 處新闢連絡道路,跨越富源溪之新建橋梁後, 終點銜接至台九線(約 266.7k)拓寬路段。計畫目標為加強瑞穗鄉地區產業的外銷運輸與 部落聯外交通便利性,提升交通服務水準、紓解台九線車流及提升行車安全,促進瑞穗 鄉物資運輸及觀光產業發展。、道路用地事業計畫之公益性評估: (一) 社會因素評估: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工程需用土地屬線狀區域,位於花蓮縣瑞穗鄉既有縣道 193 線 81K~83K 處兩側以及 台九線 267k 處往鶴岡村方向跨越富源溪,非大規模面狀徵收。本計畫需用土地範圍內 以農作為主,並無人口居住及導致人口外移等問題,爰此,本次徵收計畫對於當地人 口數量及結構影響不大。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道將與其平順銜接,不會有高低落差。 3. 黃 春 蘭女士 104.8.6本人土地(鶴岡段 107 地號)在 本次工程徵收範圍內,道路用地剛好地下抽水井在路邊,地上物(抽水井)會不會補償? 1.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之拆遷物補 償係依據「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 條例」規定辦理,屆時辦理地上物查估時將會為居民做詳細說 明,未來可選擇拆遷復舊或領取補償費。 2. 經查鶴岡段 107 地號非在本工程範圍內。4. 104.8.6鄉下地方老人家居多,年輕人外移嚴重,留在本地務農多為上年紀的居民,如黃春蘭女士

乙地共有人:彼此間不能阻礙使用 乙地共有人間彼此不能擋住對方,就算是共有物分割後留下共有路地,共有人也不能擋。 若外人(原本非乙地的共有人)買到乙地中的一部分肉地(未建築的地)和一部分路地(假如肉地 1/3、路地 1/3),與其他乙地共有人間彼此不可互擋。 如果外人只買路地(假如 1/6),同理收購道路用地,外人與其他乙地共有人間彼此不可互擋。 如果外人買肉地和一小部分的路地(假如 1/100),同樣所有共有人間不能互擋。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任何建築在完成保存登記,申請合法權狀前,須先取得使用執照(使照),而欲取得使照,就得先接通水電管線,如果會經過私人道路,需取得路地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來埋設管線。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只用在路地,一般的土地也用,但由於法規對它的規範並不嚴謹,所以需特別小心它可怕的地方: 土地上蓋房子申請建照可以不用租賃、不用設地上權,只要一份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就能永遠無期限使用(相當於『借地建屋』),除非房子正式申請拆除、註銷執照才可解套。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哪些類別?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人行步道、廣場 等 … 因為政府徵收經費的預算編列困難,導致許多被規劃成道路用地的私人公共設施用地、私人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未依法徵收,政府徵收案例稀少,除非因應重大交通計畫,如捷運線路穿越、大規模區域重劃,才會採用協議價購、或用區段徵收,來徵收指定路段的道路用地,這長期也產生大眾誤解認為道路用地是屬於政府的,但是對於持有道路用地的地主來說往往覺得很諷刺,您說是嗎? 道路用會影響我的通行權?賣掉會被圍路堵住行走出入嗎? 經由都市計畫規劃成道路用地後,依法就需無償提供給大眾通行,而不得佔用、收取私有土地過路費。 地主本人也沒有權力圍堵私人名下的道路用地,就算賣出後,收購的持有者也一樣是無法圍堵您門口的道路用地,多數會有人購買是為了捐給市政府換取容積獎勵,做容積移轉的。容積移轉的前置作業需要申請已開闢公文,地上不可有他人佔用,當然不可能會有買下後私自圍堵的情況。在容積移轉捐贈給市政府後,道路用地實質轉為市政府名下使用,能透過管理養護,不但能增進市容,更減少道路用地被他人佔用的可能性,不會損失任何通行權益,反而更有保障,賣出的道路用地也可於買賣合約中加註買方使用的用途為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在契約中保障您的權益,這樣很安心吧? 等政府徵收道路用地?還是賣給建設公司或土地開發商? 因為市政府財政預算編列重點遲遲沒預算沒錢來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中又以道路用地為最大宗,才演變成利用容積獎勵,來給建商誘因,讓建商、建設公司能透過捐地換容積的容積移轉來達成變相徵收的事實,建商透過購買你的道路用地,讓地主能找到一個方式賣掉道路用地,不但地主和建設公司建商都能得到雙贏的局面,政府也能達成最終目的,地主賣給誰其實不是這麼重要,能確實收得到錢,總比苦苦等待好,流程能安心入袋,開價透明合理比較重要,您覺得哪個好呢? 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女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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