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買方可以選擇不接受,若接受且交易敲定,斡旋金會成為買賣的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賣方則有無息返還斡旋金給買方的權利義務。 最後一切塵埃落定,就可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可能”自己的地有機會在未來5~10年內再上漲個幾倍,能多賣個百萬、千萬,這個聽起來是很棒的“期待”,因為我沒有辦法去否認他們過去20年來的親身經歷,因為土地、房屋的地價、房價過去這些年真的就是這樣一路漲,這是個歷史上的真相,但是未來人口衰退的情況下,這歷史還會持續這樣演變嗎? 從理性的角度想,道路用地土地買賣價金跟資產是數字,有明確的高低之分,但是人生的幸福和成功與否這要如何定義? 和地主聊天的過程中,客觀發現他們的人生多半過的不算很幸福,子女成就不高、常回家要錢、又要擔心子女爭產,但會有這樣的果,就要去想他因從何起? 當下一代都是在邊等繼承,邊為了一個月3~8萬塊的薪水,奉上最寶貴時間,用一輩子只有一次的青春在努力掙扎,花人生的 1/3 或 1/2,才能付得起頭期款、勉強繳得出房貸、才能成家立業,卻一輩子沒有辦法超越上一代的成就,那種世代間的無奈感,把這個因給種下了。 多數地主的子女,意識上都認為父母享受過台灣經濟起飛的黃金時期,為戰後嬰兒潮人口紅利下的既得利益者,但身為他的子女,身為在社會奮鬥的一份子,去始終感受不到成就感,無殼蝸牛租屋族、或連頭期款都沒辦法靠自己存,想成家還要往外縣市搬、房子跟生小孩只能二選一或都選不了,都會很感慨這種無奈的心情父母怎麼都不懂? 為人父母或有閒置無用的資產能利己、利子女或利社會時,能否幫助自己、下一代、社會都能更進步?

土地徵收補償除了常見的政府因公共建設等目的直接徵收私人土地之情況外,意有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另外除了土地全面被徵收之外,從私人土地之上空或是地下經過,亦屬對於私人土地財產權使用之限制,是有以下兩則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400號解釋 1.徵收等係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道路用地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2.公用地役關係應給予徵收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身分證 申請書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戶籍謄本 相關費用 土地分割流程怎麼進行? 到政府機關網站下載申請書並填寫 攜帶相關資料道路用地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 與測量人員約定時間進行現場量測,以及協助指界 完成量測以及標界後,就可至地政事務所領狀,完成分割流程 共有土地分割多數決適用嗎? 共有土地分割多數決適用嗎?目前實務上共有土地處分、變更以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地役權以及管理行為均採多數決,只有土地分割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已經規定共有物分割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方式。)

接著不動產經濟業者應該要擬定不動產說明書,道路用地經賣方同意後,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出各項說明。倘若賣方委託提出「斡旋金」的需求,買方可以選擇不接受,若接受且交易敲定,斡旋金會成為買賣的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賣方則有無息返還斡旋金給買方的權利義務。 最後一切塵埃落定,就可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Step.2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頭期款) 賣方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帶身分證明文件 影印以上所有相關文件,並進行簽約

為了尋求解方,內政部在二○○一年將公保地納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藉著給予容積獎勵,鼓勵建商購買公保地後捐給縣市政府。只是「捐地換容積」原先是打算引入市場力量,解決公保地補償問題,但也意外讓公保地成了另類商品。 公保地的利潤空間,在於內部彼時制定的容積轉公式中,除了用「公保地面積」乘以「移入、移出基地公告現值的比值」外,還多乘以「移入基地的容積率」(見第44頁)。 壇上,市核定了一四三件公保地容積移轉案,共換回九公頃多的公保地。而建商平均捐一坪公保地,就能換到三坪容積、最高可換到九坪。在房市飆漲的年代,一坪換三坪,低價公保地換高價容積,對建商而言可謂超額利潤,因此不少掮客仲介協助買賣公保地。 三年前,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推出「容積代金」制度,打算取消捐地換容積收購道路用地,改以市府作為中介,建商「繳代金(給市府)、換容積」,市府則將代金拿去買回公保地。「容積代金」用意在讓市府成為唯一買家,遏止掮客仲介。當時郝龍斌給了三年緩衝期,這三年內,捐地換容積與容積代金制度並行;三年後,捐地換容積全面落日,改以容積代金制。 三年緩衝期將在今年六月底到期,按原本規畫,七月起台北市將全面實施容積代金。不過,就在容積代金全面上路前,以葉林傳為主的五十一位藍、綠議員提出《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案,打算延續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並行的制度。而修正案也在五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讓全面代金制的改革理想戛然而止,徒留林洲民壯志未酬。 容積代金無法獲得地主支持,背後有三大理由:首先是公保地市場衝擊。 許多私人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為一般市民日常行走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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