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創業的劉小姐資金燒得很快,沒多久便捉襟見肘,倘若再沒有資金進來,公司就要面臨倒閉。於是劉小姐先到銀行想拿這塊持分建地做貸款,但銀行給的回覆是:「持分建地借款需要其他持分人也就是哥哥和妹妹也同意,銀行才能受理」。 銀行求助遭拒,轉向民間代書辦理持分道路用地建地貸款 吃了閉門羹的她回家拜託哥哥,然而嫂嫂卻不同意,擔心劉小姐若沒有正常繳款,會影響到哥哥的權益。劉小姐懂嫂嫂的顧慮,也不好死皮賴臉,於是上網查詢「持分建地如何貸款」。得知台新代書有在經營持分土地貸款,透過台新代書網站聯絡到林專員,告知專員想辦理建地借款來周轉,但因為是持分建地,想用來辦理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她,家人又不肯幫忙,只好求助台新代書資金周轉,否則公司就會倒閉。 台新代書持分建地貸款特色 專員了解情況後也請她不用擔心,台新代書有承做持分土地借款,無需其他持分人同意。待專員評估劉小姐的持分建地價值,提供一個貸款額度,並清楚告知利息如何計算以及在台新借款的優點如下: 借款全程無需綁約 隨借隨還無負擔,借多少本金就繳多少利息,利息按月計算 撥款速度快,最快隔天就放款 歡迎有持分土地貸款銀行不給過的困擾,或是有持分地貸款需求的你,來電撥打24H免費諮詢專線:0928-510222,或線上line諮詢台新代書專員
捐地節稅與捐贈靈骨塔等節稅管道暴增,道路用地目前非現金捐贈逃漏稅手法,普遍由財務顧問或土地代書 等仲介集團,在背後協助高所得者處理。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 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土地買賣全方位資訊網 服務項目: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機關用地、綠地用地、持分土地、佔用路地、未辦繼承、私設道路、土地買賣、農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公有共有處分、日據繼承土地、三七五租約土地、地上權土地、祭祀公業、神明會、地籍清理辦理、土地疑難雜症、困難案件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分、河川用地買賣、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買賣區域>道路用地:蘆洲、三重、新莊、土城、板橋、中和、永和、新店、林口、五股、泰山、淡水、八里、樹林、鶯歌、三峽、桃園、台北市(大小米數) 農地:北投關渡平原、士林社子島、新莊溫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淡水新市鎮、八里台北港、蘆洲北側、三重疏洪道二側、三重高速公路北側、三重更竂、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江翠北側、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州地區、文山老泉里、樹林堤防新生地、林口特定區、中和彈藥庫 屯門德保雪粒因為政府收地興建公營房屋,未來將要遷出現址,公司表示無法找到合適徙置廠房用地,最壞情況可能要以結業收場。由於德保為全港食肆、街市主要冰粒供應商,飲食業界憂慮這樣會進一步增加經營成本。面臨着類似情況的還有上水古洞悅和醬園,負責人稱數年前就知道工廠用地位於新發展區道路範圍,然而一直都找不到新址搬遷。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回應事件表示,收回有關土地進行整體發展有其必要,並且相信相關企業會有足夠時間準備搬遷。誠然,坊間「盲搶地」的說法並不公允。畢竟發展公營房屋與創新用地都是合理的目標,而且當局也老早發出了相關通知。正如早前志記鎅木廠、喵坊Mil Mill等例,社會可以批評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的安排與溝通做得未夠好,又或指責官員欠缺產業政策思維,但不應該將收地或租務安排本身一併否定,甚至冤枉官方通知時間過短。 甯漢豪指「一地換一地」非考慮範圍。
本文章之快速連結 評估土地的 4 步驟(1) 查詢官網地籍圖資 內政部地籍圖資便民系怎麼找土地位置?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土地分區怎麼查?(2) 調閱謄本全國土地使用類別有哪些?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3) 現場探勘(4) 調閱土地使用分區 投資法拍土地應注意的 13 買賣道路用地個地雷(1) 路權為何?是否有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為什麼要確定路權?哪些情況須注 【情況一】土地中間有路【情況二】土地與公路隔絕(沒有路權) 袋地通行權(2) 是否為「法定空地」? 如何用建蔽率推算是否為法定空地? (3) 是否存在「可選擇性優購」?什麼情況會可選擇性優購?(4) 土地使用分區有沒有列出「細部計劃」? (5) 是否含有「畸零地」? (6) 法院公告中地號與建號是否坐落在同樣的位置?有沒有「東屋西地」的情形?
大多發生在租賃之租期很長的時候,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謄本上設定地上權! 拍賣公告大多會寫到「一般地上權」,而「法定地上權」大多不會寫出來,需要自己去查。 法定地上權 當土地與其土地上的房屋買賣道路用地同屬一人所有的當下,房屋便開始產生法定地上權,就算後來土地與房屋再分給不同人持有,此法定地上權也會一直存在,直到該房屋滅失。 民法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民法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 838-1 條:
袋地通行權無效 (1) 如果土地以後與公路有適宜的聯結,能夠正常使用,周圍被通行土地的地主(所有權人)沒有繼續容忍通行的必要。 (2) 如果甲地原本通行自由分割出之乙地,後來乙地的地主非法妨礙不准通行,甲地的地主無理由請求致走其他地與公路聯結。 甲得請求乙除去障礙物,收購道路用地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最高 105 台上 1439 號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39 號: 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係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 因民法 789 條,甲只能通行乙,乙負有容忍之義務,甲應以民法第 184 條以通行權遭侵害告乙,排除侵害。 民法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則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謄本之地號若有註明原地號係分割自○○○-1、○○○-2 … 之地號,要注意將地籍圖上之幾的地號全部找出來,拼湊出分割前的原地號是什麼,確認原地號是不是本來有臨道路可供通行?
2023年2月4日 星期六
土地與公路隔絕(沒有路權) 袋地通行權(2) 是否為「法定空地」? 如何用建蔽率推算是否為法定空地? (3) 是否存在「可選擇性優購」?什麼情況會可選擇性優購?(4) 土地使用分區有沒有列出「細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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