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 星期五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圖 34.1)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

  級深﹙T﹚不得小於 24 公分﹙圖 303.5.2﹚,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304 扶手與欄杆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圖 34.1)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
續。 圖 304.1圖 303.5.2R 最大 18 公分T 最小 24 公分20304.2 水平延:台北角鋼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圖 304.1、圖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 207.3.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
出於走道上(圖 304.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305 警示設施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圖 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圖 304.2.1 圖 304.2.2

 




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 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 202.2);高差大於 3 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台」。202.3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202.4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202.4.1 適用對象: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
202.4.2 組成: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202.4.3 設有騎樓者:其室外通路得於騎樓與道路邊界至少設置一處坡道,經由騎樓通達各棟出入口。202.4.4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 50 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 50 公分以上者,或萬能角鋼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 10 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圖 202.2
4202.4.5 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 10 個以上、未達 50 個住宅單位者,應至少有1/10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零數者,應再增加 1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203 室外通路203.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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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線左右各 50 公分(圖 506.5)。506.6 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85 公分、垂直牆面之下側扶手下緣與地板面距離為65-70 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120 公分;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
60 公分,長度為 55 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 25 公分(圖 506.6)。507 洗面盆07.1 適用範圍:台北角鋼無障礙洗面盆或洗手槽,應符合本節規定。507.2 無障礙空間: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圖 506.5圖 506.633507.3 高度:洗面盆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80 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
20 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 65 公分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圖 507.3)。507.4 水龍頭: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507.5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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