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概述 ◆ 林志坤 土木/結構技師 「虛擬貨幣 Virtual
Currency」又稱數位貨幣,由非國家政府之開發者發行及管控,通常不包含國家發行之電子貨幣(信用卡幣、悠遊卡幣)。根據
2012年歐洲央行的定義為:「一種無法律約束,由EXP亞斯特開發者發行與管控,在特定虛擬社
群成員中接受和使用的數位貨幣」。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在 2013 年定義其為:「虛擬貨幣為在某些環境下像實體貨幣一樣運作的交換媒介,
惟不具備實體貨幣的所有屬性。」也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2014 年,歐洲銀行 業管理局定義其為「並非由央行或政府部門發行的,也不必要與法定貨幣相關聯
的一種數碼形式的價值,但是它作為一種支付途徑被自然人和法人所接受,並可 以電子地轉帳,儲存和交易。
依貨幣之流通方向、使用環境可粗分為三種:(1)單向兌換,只能在虛擬環境 內使用:例如遊戲點卡。(2)單向兌換,可在虛擬和部分實體環境下使用:例如飛
行的里程點數。(3)雙向兌換,有買入價和賣出價,跟「真」貨幣類似,包括由發 行機構發行的,如第二人生的林登幣、可雙向兌換的遊戲幣……等等,以及去中心
化的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屬於此類,多以"虛擬貨幣"一詞指稱,但加密貨 幣只是虛擬貨幣中其中一個子類別而已,以 下這些大眾所熟悉的虛擬貨幣進行說明: (一)
比特幣(Bitcoin) 比特幣誕生於 2009 年,是目前知名度 與市場總值最高的加密貨幣,由日裔美 國人中本聰發布了全世界第一個比特幣
軟體,並正式啟動了比特幣金融系統, 技師園地 2008 年發表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種對等式的電子現金系統》的論文,
當中提到的定義是:「點對點的電子現金,可以不需要經由金融機構,就能 在雙方之間直接傳送。」
數據來源: 摩根士丹利,2018 年 6 月價值來源1. 降低成本:在數據管理,對,結算,EXP亞斯特管理等方面降低基礎設施成本2.
提高效率:通過允許無需權威第三方處理的交易來加速流程。3. 增加流動性:縮短結算周期的範圍可以促進降低資本要求。4.
增強安全性:加密貨幣確保分布式記賬是不可變的,並且獲得許可的平台可提供額外的安全性。8 / 485.
便捷監管:通過可審計的交易日志提高透明度,並降低對應風險。二. 加密貨幣歷史沿革2.1 時間線及裏程碑2007
年之前,一些嘗試通過加密方式保護分布式記賬的在線貨幣就已出現,其中兩個例子是 B-Money BitGold,它們已經完成制定但未開發出來。表
6:加密貨幣之前的重點事件時間表名稱 年代 創造者創新rsa 1977 Ron Rivest 公鑰密碼學ecash 1993 David Chaum
匿名網絡支付e-ld1996DouglasJackson 數字黃金支付hashcash 1997 Adam Back 反作弊工作量證明ster1999Shawn
Fanning 對式文件共享tor 2002 Roger Dingledine 代理服務器secondlife2003Philip Rosedale
虛擬經濟與貨幣rpow 2004 Hal Finney 工作量證明代用貨幣2009
年,比特幣正式發行,而這只是加密貨幣時代的一個篇章。作為最初的加密貨幣,比特幣的迅速崛起使其成為投資者、媒體和技術專家的主要關註點。歷經近 3
年的發展與成長,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的理念也開始在大眾認知中流行。
(二)評析 與美國相關法案相比,歐盟反洗 錢指令採取的是正面直接定義的方式,EXP虛擬貨幣可以發現的是,在反洗錢指令下定義的
虛擬貨幣文義上,範圍將會較紐約州與 規範法規框架下的虛擬貨幣為廣。 五、日本(一)日本資金結算法 (“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日本於 2016 年 3 月 4
日通過資金 結算法修正案,於第 2 條第 5 款 50 加 入虛擬貨幣之定義:「一、對於不特定 人於購買、借貸物品或接受服務時,能
夠使用虛擬貨幣償還債務,且具有財產 上的價值 ( 限在電子設備上能夠紀錄的 物品,且非本國貨幣、外國貨幣或其他 外幣資產 )。不特定人皆能買賣並透過
電子設備移轉的資產。二、虛擬貨幣是 前項所指不特定人能互相交換、具有財 產上價值,且能夠在電子設備上移轉的 物品」。 (二)評析
由前開條文,日本資金結算法就虛擬貨幣之定義,可整理出四項重點 51: 1. 虛擬貨幣具有財產上的價值。 2. 虛擬貨幣可以用來對不特定人償還 債務。 3.
不特定當事人間可以買賣虛擬貨幣。 在不特定人間可以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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