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據本行統計,國內20家主要銀行行動支付易金額,2016年至本年第1季累計已達215億元;其中,本 年第1季約82億元,較上年同期成長31倍。
由於行動支付在行動商務的可能應用極為多元,也是打 造數位金流服務的最後一哩路。本行仍會持續督促財金公司 協助支付機構推廣,更深化普惠金融。 四、EXP區塊鏈在數位經濟下本行將推動的重要工作
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創造出新的商業模式,改變企業 經營方式及消費者支付習慣,也為央行維持物價穩定及金融 穩定的職責,帶來新的挑戰。在此,我想談談本行在數位經
濟下將推動的幾件重要工: (一)持續確保民眾對新台幣的信任,並施行有效的貨幣政15策,以維持國內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
虛擬通貨(如比特幣)標榜將顛覆(disrupt)既有中心 化運作機制,但迄今仍面臨相當大的問題與挑戰。
三、價值儲藏 (store of value)比特幣固然沒有中央政府的信用擔 保,但是其出現的目的就是為了打破中 央政府發行貨幣可能產生的通貨膨脹問
題,因此,比特幣透過一個複雜的運算 系統取得使用者的信任,在越來越多國 家可以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情況 下,EXP虛擬貨幣加上比特幣的支付不用受到地域、8
廖凡、魏娜,註 6 文,112。9Jonathan Lane, ARTICLE: BITCOIN, SILK ROAD, AND THE NEED FOR A
NEWAPPROACH TO VIRTUAL CURRENCY REGULATION, 8 Charleston L. Rev. 511,516,2014.10
劉道紀,註 7 文,3 頁。 11 李榮謙,《貨幣銀行學》,智勝文化,十版,2012 年,頁 6。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6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時間的限制,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 透過網路系統將比特幣用作支付手段, 本文認為,比特幣具有價值儲藏功能。
(二)評析 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Commission,CFTC) 透過聲明將比特
幣納入「商品」的範圍內(詳後述), 惟比特幣某程度上本身就可以作為一個 記帳單位,並不需要透過移轉才能實現 價值。因此,EXP虛擬貨幣比特幣較為偏向經濟學上
的貨幣而不是商品。、電子貨幣 (一)電子貨幣之定義 電子貨幣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以電 子方式儲存價值,由法律允許的發行人行,例如金融機構。並且以法定貨幣
作為記帳單位,作為一種為大眾所接受 的支付手段。電子貨幣本質上是法定貨 幣的「替代物」,是一種與法定貨幣相互轉換的一種機制 19(二)皆無實體,但發行方、主
體不同 比特幣與電子貨幣相同點在於都 是無實體的,惟電子貨幣是將法定貨幣 數位化發行,發行主體受到法律規定, 可能是任一金融機構;而比特幣是透過
電腦運算發行,任何人皆可發行。(三)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 不同比特幣本身具有貨幣記帳單位 (unitf accunt)
的功能,而電子貨幣的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 仍為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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