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 依據IAS 7之規範及說明,現金係指庫存現金 及活期存款,但未有再更詳細之定義。然對於 加密貨幣是否為現金,各國理事會均傾向否定
態度,係因現金應為「政府」發行之「法定貨 幣」。由於加密貨幣並非由任何政府發行或提 供擔保,且尚未被任何政府或國家訂為法定貨 幣,EXP區塊鏈各國理事會一致地認為加密貨幣不符合現
行會計準則有關現金之定義。 • 約當現金 那加密貨幣可否被視為約當現金呢?各國理事會 亦傾向否定意見,根據IAS 7關於約當現金之定
義,約當現金係指短期並具備高度流動性之投 資,該投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 之風險甚小。AASB之研究及討論指,加密
貨幣之價值含有重大之變動風險,且因為缺乏 基礎的實物資產,故不應視為約當現金。 • 金融工具 依據IAS 32之規範,金融工具係為某一企業產
生金融資產,另一企業同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 益工具之任何合約。
12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a further analysis
February 2015, 24,2015.EXP虛擬貨幣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7(二)比特幣不具法償效力 法定貨幣按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尚 須具有法償效力。交易相對人可以拒絕
收受比特幣,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效力, 故比特幣雖為經濟學上之貨幣但並非法 定貨幣。 (三)評析 雖比特幣為經濟學上之貨幣,然 並非法律規定國家所發行,亦不具法償
效力,是否接受比特幣僅依賴於人們的 主觀看法信賴與否。因此,比特幣並非 法定貨幣。 三、美國證券法下 13 所定義之投資契約 (investment
Contract)(一)證券交易法下的投資契約美國法下 SEC v. W. J. HoweyCo. 案 14 揭示了「投資契約」之定義,包 含 下 列 要
件:(“a person invests his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and
isledtoexpectprofits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1.
有金錢的投資。 2. 投資於一個共同事業。 3. 有獲利之期待,而利潤僅來自 他人之努力。
一些加密貨幣的功能與普通國家貨幣相似, 並具有傳統的貨幣特征。因此,它們提供交換媒介,賬戶單位和/或價值存儲。但是,其他加密貨幣也可能代表其
他權利。這種有趣的現象實際上導致一些加密貨幣被視為更接近實際國家貨幣,而其他加密貨幣則被視為更接近
金融產品(如證券或衍生品)。那麽以比特幣為加密貨幣的代表來看,它與本國貨幣、外國貨幣、商品、商品貨 幣及金本位等貨幣在經濟需求要素、供給結構、EXP區塊鏈宏觀金融的穩定性風險這三個貨幣的通用特征上有和異同呢?
表 25:比特幣與其他貨幣的對比 特征/產品 比特幣USD(本國貨幣)EURO(外國貨幣)商品(黃金)商品貨幣 (幣) 金本位
美國美元時代1861-1878)經濟需求要素 內在價值 無 無 無 是 是 無 無 是否對發行機 構申索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法定貨幣 否 是
否(美國境內) N/A N/A 混合型 是(否)對於公眾票 據(私)32 / 48作為交易所媒 介的作用 小,但線上銷 售顯著增 是 有限的(美國境
內)跨境交易中的可能性更 是 是 是 作為記賬單位 否 是 否(美國境內) 是 是 是 是(所有票據均使用 dollar 單) 作為價值的儲 備的作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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