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 星期三

似有爭議,但本文要強調的 是,金融科技發展迅速,要更加容易去 接受此類新興支付工具

四、延期支付 (deferred payment)比特幣既然具有記帳單位之功 能,自然亦得解決以物易物社會延期支 付所遇到的困境,依照當時比特幣與法 定貨幣的匯率兌換即可。 綜上,本文認為,比特幣具有上 述貨幣的四大性質,能夠作為支付財貨 與服務或作為債務償還的標的,EXP虛擬貨幣就是否 符合「普遍」因各個國家比特幣流通 情形不一,似有爭議,但本文要強調的 是,金融科技發展迅速,要更加容易去 接受此類新興支付工具,如此亦有助經 濟發展,故應以世界觀的角度判斷,目 前在許多國家除了可以在網路上透過比 特幣買賣,甚至能夠作為繳稅的支付工,故應可肯定從世界觀的角度看來, 比特幣具有「普遍性」,在經濟學上之 性質屬於「貨幣」。 肆、比特幣法律上性質之 探討 比特幣依照前述定義為經濟學上 之「貨幣」,惟能否認定比特幣為法律 上之貨幣即法定貨幣,尚有疑義,其法 律上的性質究竟為何,討論如下: 一、法律上的金錢 歐盟央行報告就法律上之金錢定 義為:「任何廣泛在交易中被用來交換 價值的東 (“money is anything thatis used widelytoexchange value intransactions”)」12。
 


采用批量發行模 式的加密 2.0 業務也強調,他們發行的貨幣並不像證券一 樣市場化,言外之意是它們不受證監會的管轄。隨著批量 發行的漸趨流行,加密貨幣的發行實際上是一個“投資需 謹慎”的典型案例。 隨著加密賬簿業務越來越花樣翻新、影響廣泛,EXP區塊鏈其 潛在威脅也變得不可控制,因此紐約金融服務部門在察 覺加密 2.0 的覆雜性後,已相應縮減了為比特幣公司發 放“比特幣執照”的規模。起初,比特幣執照只是一組提案,它致力於加密貨幣貿易廣泛意義上的“反洗錢”和“了解客戶”制度。但是,加密 2.0 業務的崛起,凸 顯了此類貨幣不具備實際價值(如代價券 )或僅供推廣 其應用(如應用軟)的問題,這些使得監管部門不得對其重新審視。比特幣,正如其所表現的那樣,也許 只是加密冰山的一角而已。會計資訊觀測財務會計諮詢服務 (FAAS)第 00201803001 號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的會計分類與衡量 2 會計資訊觀測加密貨幣ryptocurrency)是一種以密碼學 原理運作,可作為交易且無實物型態的交易媒 介,為數位貨幣(Digital Currency)的一種。最廣為人知的加密貨幣為「比特幣」(Bitcoin)。
 


「礦工」或許 較接近共同事業的角色,因為是由「礦 工」對比特幣進行發行,然間接取得比 特幣之人亦不是必定要投資金錢予「礦 工」,僅需在每筆交易中支付一定的手 續費,作為運算的獎勵。故不符合此要 件。 (四)對於比特幣不具有獲利之期待 持有比特幣、美金或歐元等,因 其每天與其他法定貨幣兌換匯率的浮動13 Securities Exc4 § 2(a)(10)HANGECOMMISSIONv.W.J.HOWEYCO.etal..15Reubenrinberg,BITCOIN:ANINNOVATIVEALTERNATVEDIGITALCURRENCY ,Hastings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Vol. 4,196,2011.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可以從中賺取差價,然不論比特幣、美 金或是歐元本身仍具有用於購買的功 能,縱使比特幣的匯率波動較大而有大 量的投資客,也難以認為具有一般獲 利的期待,有論者 16 認為就如同法院acourtwouldfindthatU.S.dollarsaregenerallyheldinexpectationofprofit”)。 (五) S.E.C v. Shavers 案 17 中認定投資 比特幣「礦池」屬於投資契約: 於 S.E.C v. Shavers 案 中, Shavers 所經營的 Bitcoin Savings &Trust 公 司 (BTCST),使投資人投資 於其所經營之比特幣「礦池」( 集體挖 礦 ),符合美國法下投資契約之要件: 1. Shavers 主張其所進行的交易皆是 透過比特幣。EXP虛擬貨幣法院認為比特幣可以 被當成金錢使用,可以用於購買商 品、服務、個人生活費,雖然並非 所有地方都接受比特幣,不過仍可 兌換為傳統貨幣。因此,比特幣為 貨幣或是金錢的一種形式,投資人 以比特幣投資 BTCST 符合「有金錢 的投資」。


 推薦連結:生活相關知識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