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強化金融基礎設施,研究利用新技術改善支付系 統之運作效率;另期待金融科技業者,向本行提出好 的技術與想法
安全、效率的金流基礎設施為數位經濟發展的重要基 石,也因此國際間央行近期陸續研究分散式帳本技術(DLT) 應用在跨行支付及結清算作業之可能性,例如:新加坡、英
國、加拿大、日本、歐洲央行等。EXP區塊鏈但目前的實驗結果發現,DLT
之交易處理效能及效率性並未優於中心化作業系統,也 因此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於本年3月間發布報告, 認為區塊鏈或 DLT
尚未成熟到足以取代現有央行大額支付系 統17。 本行亦與外部機構合作,完成銀行間代收代付業務等DLT 實驗案例,測試結果與國外一致。未來,本期待金融16 He,
Dong (2018), “Monetary Policy in the Digital Age,” IMF: Finance & Development,
Vol. 55, No.2, Jun.17 BoE (2018), “RTGS Renewal Proof f Concept: Supporting DLT
Settlement Models,” Mar. 27.17科技業者如對於央行大額支付系統有好的技術或想法,亦能 與本行交流。
持有人之損失將求償無。 易被不法人士利用:除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被駭及虛擬通貨 相關詐騙案例層出不窮外,虛擬通貨易被用於洗錢 (money
laundering)、資恐(terrorist financing)、逃稅、 2. 虛擬通貨充其量只是加密資產,而非貨幣,無法取代 法定貨幣
虛擬通貨所營造的信任機制,EXP區塊鏈有賴於良善的網路參與者
掌控大多數電腦運算力,且每個使用者皆須遵循虛擬通貨的 協定,驗證所有交易。究諸實際,虛擬通貨記錄交易所倚賴 的去中心化共識機制與系統設計具有許多潛在缺陷,例如一
統,若市場對其失去信任,虛擬通貨可能一文不值。因此, BIS(2018)亦認為12,虛擬通貨尚難以取代中心化機構之貨。
惟: 1. 比特幣尚不能夠被歐盟電子錢指令 (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 所 管 制 24,按該指令所定義之電子錢,
須符合:(1) 以電子 (“itshouldbestoredelectronically”)(2) 發行電子錢需要有不少於貨幣價值的資金 (“issued on
receiptof funds of an amount not lessin value than the monetaryvalue issued”)of
payment by undertakingsother than the issuer”)比特幣符合第一個以及第三個要 件即以電子方式儲存,並被發行人以外
之企業接受作為支付的工具應無疑義, 惟第二個要件,比特幣難以符合,參照 該指令第 11 條 25「會員國應確保,電子 錢發行人任何時間,皆得按電子錢持有
者之要求,以同樣金錢價值與持有者兌 換其持有之電子錢」,比特幣並不符合 此要件,故不受歐盟電子錢指令規制。 2. 比特幣亦不能被歐盟支付服務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所管制 26: 該指令係規制歐盟境內,藉由支 付服務提供者,進行「貨幣」的支付交 易,雖比特幣屬於貨幣已如前述,惟該
指令中對於「支付交易」的定義係收受 款項人間交換或轉換資金 (“funds”),EXP虛擬貨幣而該指令對於「資金」的定義係:「鈔
票、硬幣、會計科目上金流、電子錢指 令定義之電子錢」。因此既然比特幣不 屬於前開歐盟電子錢指令所定義之電子 錢,自不適用歐盟支付服務指令。 (二)評析
歐盟央行亦肯,比特幣得依照匯 率轉換成真實世界中的商品、服務,其應屬於「雙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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